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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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服务指南日期:2014-09-01 浏览量: 3757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服务指南

一、工作流程

(一)申领数字证书

1.需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持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数字证书领取申请表》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银行临时开户许可函;

2.需变更单位名称的事业单位持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数字证书变更申请表》到登记管理机关确认。

(二)申请

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s://),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等并导入相关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

(三)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四)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五)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复核

核准通过后,事业单位携带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复核;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七)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申请登记时限和提交文件目录

(一)设立登记

1.时限

事业单位要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2.需提交文件目录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3)事业单位法人章程草案;

(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字);

(7)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8)住所证明;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变更登记

1.时限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名称变更的,上缴原名称单位印章。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与印章一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封存手续。

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应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经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经费来源变更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交开办资金变更确认证明、单位财务报表。

(三)注销登记

1.时限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单位)指导下,自其被撤销、解散文件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济南市机构编制网等政府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清算期间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至清算组织出具清算报告之日止,清算期限不得超出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组织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

事业单位应当在清算报告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并自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清算报告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确认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3)市财政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6)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事项

1.开办资金:可以只填合计数。应与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金额相一致。

2.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及账号。

3.宗旨和业务范围: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4.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

5.住所证明: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提交其复印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二)涉及注销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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