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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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支线 航空补贴实施细则,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商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支线航空补贴
(含) -60% 、30% 以下。其中第一档中 ω% -80% 适用于非支线飞
机执飞的支线 ;ω%-90% 适用于支线飞机执飞的支线。
第十二条 支线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客座率
第一类支线
第二类文线
第三类支线
ω%( 含) -80%/90% 20
40
60
30% (含) -60%
40
80
120
30% 以下
支线飞机是指《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2) 17 号)第七条中规定的支线机型。
第八条 对于以下支线,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提出不予补贴的 建议,民航局审核后执行。
(一)市场已培育成熟、盈利能力较强的支线; (二)补贴多年仍不见明显好转的、无发展潜力的支线。
第三章补贴方式、标准 第九条 按照支线补贴标准和旅客运输量计算确定补贴额。 补贴标准根据支线地区类别和行业平均客座率确定。 第十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支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支线:东中部 16 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 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海南)范围内的支线。
60
120
180
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支线,执行特殊补
贴标准。
(一)运营连接除西藏以外的藏区、新疆区内机场的支线,补
贴标准分别按同类航线补贴标准上浮 20% 。
(二)运营连接高原(高高原)机场的文线,补贴标准按同类航
线补贴标准上浮 20% 0 (三)使用支线飞机运营的支线航线,补贴标准按同类航线补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贴资
金。民航局和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一
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 (2∞8) 17 号)同时废止。
-6 一
…2一
(二)西藏自治区内航线,以及从西藏区内机场始发或到达的 跨区航线。
(三)政府指定开通的支线机场连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 市五个机场的政策性航线。
第六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支线原则上应在补贴年度内持续运 营,淡季不停航。
第七条 对使用支线飞机运营不在第五条规定范围的独飞支 线,但支线特征明显、确有必要予以扶持的,报经民航局批准后纳 入补贴范围。
生产运营情况和补贴申请。涉及两个地区管理局的支线,应分别 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 于 8 月底前将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核(具体申报要求由民航局另
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支线补贴方案在民航局政 府网站公示 10 夭。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 按规定程序报批。
贴标准上浮 2011毛。
一4一
(四)通勤航空、通用航空短途公共运输业务按同类航线补贴 标准上浮 20% 。
同时满足以上多项上浮政策的支线,补贴标准上浮率实行简 单叠加。
第十四条 运营西藏区内航线和连接西藏机场的跨区航线, 对核定的运营亏损全额予以补贴。民航局负责制定具体核定原则 和程序。
第四章 补贴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于每年 7 月底前,向支线所在区 域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年 7 月 1 日至本年 6 月 30 日支线的
第二章补黠范围 第五条 支线航空补贴范圈包捂: (一〉至少有一端连接支线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除外〉的 省(吉治区)内就段,以及距离在 ω0 公里以内(含〉的跨省〈自活 区、直辖市)航段。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 白云机场及旅游热点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广东省内支线机场连 接广州白云机场的航段纳入补贴范围。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推进民航普遍服务,根据民航 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散!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成发展基金中安排 的 F 对航空运输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运营因难的支线给予的补贴资 金。通勤航空、通用航空搜途公共运输业务纳入支线航空补贴范围。 第三条 文线航空补贴遵循普遍服务飞协调发展的原尉,自连 接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航线以及区域枢纽机场和支线机 场之间的航线倾斜。 第四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域文线航空发展配套 政策,共闰加大对文线兢空支持力度。
-3 一
第二类支线:东中部 16 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 15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支线。
第三类支线:西部和东北 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支
线。
第十一条客座率分为三档,即 60% (含) -80%/90% 、 3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支线 航空补贴实施细则,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商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支线航空补贴
(含) -60% 、30% 以下。其中第一档中 ω% -80% 适用于非支线飞
机执飞的支线 ;ω%-90% 适用于支线飞机执飞的支线。
第十二条 支线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
客座率
第一类支线
第二类文线
第三类支线
ω%( 含) -80%/9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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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含)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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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以下
支线飞机是指《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12) 17 号)第七条中规定的支线机型。
第八条 对于以下支线,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提出不予补贴的 建议,民航局审核后执行。
(一)市场已培育成熟、盈利能力较强的支线; (二)补贴多年仍不见明显好转的、无发展潜力的支线。
第三章补贴方式、标准 第九条 按照支线补贴标准和旅客运输量计算确定补贴额。 补贴标准根据支线地区类别和行业平均客座率确定。 第十条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将支线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支线:东中部 16 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 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广东、海南)范围内的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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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பைடு நூலகம்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下列支线,执行特殊补
贴标准。
(一)运营连接除西藏以外的藏区、新疆区内机场的支线,补
贴标准分别按同类航线补贴标准上浮 20% 。
(二)运营连接高原(高高原)机场的文线,补贴标准按同类航
线补贴标准上浮 20% 0 (三)使用支线飞机运营的支线航线,补贴标准按同类航线补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作为企业当期收益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贴资
金。民航局和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一
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 (2∞8) 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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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
(二)西藏自治区内航线,以及从西藏区内机场始发或到达的 跨区航线。
(三)政府指定开通的支线机场连接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 市五个机场的政策性航线。
第六条 纳入补贴范围的支线原则上应在补贴年度内持续运 营,淡季不停航。
第七条 对使用支线飞机运营不在第五条规定范围的独飞支 线,但支线特征明显、确有必要予以扶持的,报经民航局批准后纳 入补贴范围。
生产运营情况和补贴申请。涉及两个地区管理局的支线,应分别 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 于 8 月底前将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核(具体申报要求由民航局另
行制定)。
第十六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支线补贴方案在民航局政 府网站公示 10 夭。无异议后,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发展基金预算, 按规定程序报批。
贴标准上浮 2011毛。
一4一
(四)通勤航空、通用航空短途公共运输业务按同类航线补贴 标准上浮 20% 。
同时满足以上多项上浮政策的支线,补贴标准上浮率实行简 单叠加。
第十四条 运营西藏区内航线和连接西藏机场的跨区航线, 对核定的运营亏损全额予以补贴。民航局负责制定具体核定原则 和程序。
第四章 补贴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十五条 航空运输企业应于每年 7 月底前,向支线所在区 域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年 7 月 1 日至本年 6 月 30 日支线的
第二章补黠范围 第五条 支线航空补贴范圈包捂: (一〉至少有一端连接支线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机场除外〉的 省(吉治区)内就段,以及距离在 ω0 公里以内(含〉的跨省〈自活 区、直辖市)航段。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 白云机场及旅游热点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广东省内支线机场连 接广州白云机场的航段纳入补贴范围。
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推进民航普遍服务,根据民航 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散!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航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成发展基金中安排 的 F 对航空运输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运营因难的支线给予的补贴资 金。通勤航空、通用航空搜途公共运输业务纳入支线航空补贴范围。 第三条 文线航空补贴遵循普遍服务飞协调发展的原尉,自连 接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航线以及区域枢纽机场和支线机 场之间的航线倾斜。 第四条 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域文线航空发展配套 政策,共闰加大对文线兢空支持力度。
-3 一
第二类支线:东中部 16 个省、直辖市与西部和东北 15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内蒙古、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之间的支线。
第三类支线:西部和东北 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支
线。
第十一条客座率分为三档,即 60% (含) -80%/90% 、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