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绪论PPT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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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独立原则 1.意义。 社会身份平等与权利能力平等。 2.实质。 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人格。 个人生活利益方面,无人身依附, 无株连。
(二)私权神圣原则。 1.意义。 2.内涵。 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三)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的意义。 自己的事务自己决策自己负责。
2.意思自治的前提及正当性。 前提:承认人的理性和自由。 正当性:人是理性动物,是自 己利益的最大化者,能够在合作中 理性地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自治是 自由和理性的具体化;凭借理性,
第三章 民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一、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 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三、是私法 四、是权利本位的法
五、是以同质救济维护权利的法 六、我国民法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立法、司法必须遵循的 最高准则。本质是民法的最高价值 判断的集中表现。 二、法国民法确立的三个基本 原则
其为“静态财产关系”。所有权关 系是其典型。
第二类,是财产移转关系。包 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 权赔偿等关系。
通常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意义 二、民法渊源的种类 (一)宪法中的有关规范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行政 的 简单相加。
自然界、社会,都存在无数的 体系。
人们的思想,也都是成体系的 主观意识。
法律是行为规范的体系。
宪政制度的法律体系: 宪法; 按照宪政理念和制度构建的部 门法,包括: 民法及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社会法;经济法等。
(五)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 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制定的 在本地方有效的有关民事关系的地 方性法规和规定。
(六)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三、规范作用与效力位阶 (一)规范作用 (二)规范效力位阶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效力的意义 二、时间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其内涵 主要指两个方面: (一)民法生效的起、止时间。 即效力何时开始,到何时终止
(二)民法是个价值判断体系 化的法律规范群
1.民法由若干相对独立但又相 互连接的部分共同构成。
2.民法的各个部分虽有各自不 同的特质和功能,但是相互间有共同 的特质和功能,价值判断相同。
(1)基本原则。 宣示民法的最高价值判断: 民法以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等作为基本手段和最高准则,保障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益。 (2)主体制度。 确认自然人和法人是权利主体。 其价值判断是:每个人都是民
(三)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 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 用我国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法律 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 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 认可的国际惯例,应适用我国民法 的,应当适用我国民法。
第二章 民法的演进、内容和体系
第一节 民法的演进

一、罗马私法 公法、私法。由此产生的公权 力和私权利 罗马私法的精粹:《法学阶梯》 和《学说汇纂》。
二、欧洲国家继受罗马私法 (一)法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的开端 (二)德国民法典 近代民法的技术尖端(政策 方面,但主要是技术层面) (三)英国法律
普通法、 衡平法。 (四)美国 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 对我国民法和民法学的影响 愈来愈大。 三、我国民法的固有和引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内容
1.财产权物权、债权二分。 将财产权分解为物权(对物 支配权)和债权(对人请求权)。 与法国民法的区别。 2.权利体系的构建:。 (1)建立了请求权体系; (2)发现了形成权。
3.物权法、债权法的一般规则 与具体物权、债权的规则的体系化 搭构。
物权法的一般规则与个别规则。 债权法的一般规则与个别规则。 三、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对德 国民法的继受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 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 (1)意义。具有经济利益的客 观对象。 (2)类型。有形财产和无形财 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四、我国以《民法通则》为龙 头的单行法群体
(一)民法通则的结构、内容与 性质
(二)民法通则的地位 (三)民法通则的不足 (四)其他主要的单行法
五、立法机关的民法典草案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讨论并向社会公开的草案。 九编、1209条。包括总则、物 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 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 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 (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 称 (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 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四、对人效力

民法的对人效力,指民法对哪 些人有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主要有以 下几种情况:
(一)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 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 人,都具有效力。
(二)对于居留在我国境内的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批 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 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有外 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另外,我国民 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公民、法人享 有的权利,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 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留了法国民法的三原则,并 确立了两个新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1.意义。 2.性质和效力。 最高原则,所谓“帝王原则”。 以情事变更为例的说明。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意义。 2.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与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理念 冲突。 (1)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2)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 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 (一)外来语之说 (二)固有词汇之论 (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 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 系
(一)民法与商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 (三)民法与婚姻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事权利主体,都平等享有民法上的 权利,不能成为他人权益的客体, 不受他人支配。
(3)权利制度。确认三权利: 人身权: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 权。 其价值判断是:民法以自己的 原则和方法,全面保护个人尊严。
财产权:个人的物权、债权。 其价值判断是:每个人都得享 受有合法财产利益,即“个人生活 的物质资源”并不受他人侵害。 知识产权:个人的专利权、商 标权、著作权。 其价值判断是:个人智慧成果 的利益专属本人享有,不得侵害。
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六、学者建议稿 梁慧星稿 王利明稿。 徐国栋稿:“绿色民法典”。 法大稿。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体系的意义 (一)体系的意义 若干有关事物或意识相互联系 而构成的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特点:若干部分组成一个整体; 各部分有独自的特质和功能,但各 个部分之间有共同的特质和功能,
1.民事法律生效的时间。 2.民事法律的失效时间。 (二)民法对本法生效前的民事 关系的效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三、空间效力 (一)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 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区 内有效,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侵权责任制度是不法侵害他人 人身权益和财产权者承担损害赔偿 等不利后果的制度。
其价值判断是:个人权益受到 不法侵害的,法律予以周到救济, 使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者承受不利, 使受害人的权益回复到受损害之前 的状态(原状)。
(二)价值判断的同一性、公 开性、稳定性,要求价值符号体系 化
二、民法体系的作用 价值判断标准的统一,利于 立法、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利于 民法深入人心。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社会成员之间因财 产归属和财产移转发生的社会关系。
(2)类型。两类: 第一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类,根据行政法律、法规 发生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不属于调整。
如,行政拨款、税收等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两类: 第一类,是财产归属和支配关 系。物权关系为典型。民法理论称
一、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三编制”,财产法。 (二)确立了民法“三大原则”
1.人格独立原则。 人的社会身份平等,每个人都 是独立的权利主体。
2.私权神圣原则。 私权与公权区分的理念; 财产即人格理念。 3.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 (1)“社会契约论”为导引; (2)契约自由作为私法理念, 主要是意思自治、过错责任。
平等有四层含义: (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 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 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 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 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
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 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 称。
3. 徐国栋:“ 民法典草案的基 本结构—以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为中
心”,载于《法学研究》 2000 年 第 1 期。
二、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五编制”,财产法 (二)法律技术上的精巧构思 (三)主要的成就和贡献
1.总则。 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总则) 个别规则(分则)的合理构建。 2.法律行为制度的概括规定。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设计 (四)法人制度的首创 (五)形式主义(外观主义) 哲学思想在法律上应用。 (六)确认和保护一般人格权 (七)财产权细化 主要是:
一、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 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 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 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4)行为制度。规范个人如何 为自己取得权利、行使权利。
其价值判断是:个人只能通过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尤其是合法行 为,如有效的合同、赠与、遗嘱等 取得权利;不合法的行为,不能按 照行为人的目的分配利、害。
该部分以法律行为制度为核心。 (5)权利救济制度。 个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 到侵害时,法律的救济制度。 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违反合同者承 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
个人能够在合作秩序中实现自治, 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3.内涵。 积极面:自主选择、自主参与。 消极面: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继受、质疑和发展。 4.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1)契约自由的含义。 (2)观念形成的社会原因。 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发展,迫 切需要劳动力成为商品,自由流通。 制度上,反抗封建制度对人的 桎梏。打破封建制度人身依附关系。 三、德国民法发展的基本原则
三、《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有偿行为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共利益原则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课外参考读物
1. 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 要》第一编。
2. 徐国栋:“ 商品经济的民 法观源流考”,载于《法学》2001 年第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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