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新三板:二股东被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

人和同业竞争案例)

2016年3月3日,朋万科技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6011。该案例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将第二大股东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

(1)实际控制人的判断不能仅看股权比例,而要从“支配公司行为”的角度,综合判断。(2)股东的权利分为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一般来说,财产权益主要包括:收益权、处置权、剩余财产分配权,非财产权益主要包括:表决权、监督权、知情权、起诉权。从“支配公司行为”的角度,核心权利为表决权。

二、本案例的思路

1.法律意见书

2015.6.30改制时,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法律意见书认定第二大股东刘刚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

(1)孟书奇的股东表决权已不可撤销地委托刘刚行使。具体包括:除分红、处分事宜外的其他权利均委托给刘刚。孟书奇只是作为战略投资者,自入股公司以来,未参加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2)刘刚系公司创始人及领导核心,一直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且报告期内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中,其他董事、股东的表决意见均与刘刚一致。

(3)其他自然人股东与刘刚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共同或按照刘刚的意向在股东大会上提案、表决。

综上,刘刚享有的表决权为29.25%+35.27%=64.52%,控制的表决权为64.52%+3.15%*5=80.27%。律师认为,刘刚足以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对股份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和影响力,虽然其持有的股份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关于控股股东认定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刘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间内将保持稳定。

2.第一次反馈:公司第一大股东孟书奇持有公司35.27%股权,公司股东千奇网络为其间接控制的公司,而公司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详细说明上述认定的依据及其合理性,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答复要点:

(1)公司第一大股东孟书奇系战略投资者,不实际经营、管理公司。

(2)刘刚系公司创始人及领导核心。历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期内的公司历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的表决意见也均与刘刚保持一致。由此可见,股东刘刚自始至终都实际支配着公司的行为。

(3)孟书奇的股东表决权已不可撤销地委托刘刚行使。

(4)其他自然人股东与股东刘刚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3.第二次反馈: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合法合规,认定依据是否

充分、合理。

律师答复要点:(1)刘刚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2)其他自然人股东与股东刘刚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3)刘刚能够决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刘刚能够影响公司经营策略的制定与执行。(5)第一大股东孟书奇仅为战略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

三、小结

1.股东兼董事包括:刘刚、孙超、张勇、肖毅、孙欣鑫、李毅6人。法律意见书披露:“其他自然人股东(孙超、张勇、肖毅、孙欣鑫、李毅)与股东刘刚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只规定了股东会及股东大会上一致行动,没有规定董事会上一致行动,实际以上股东仍然能够通过董事会成员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管理中。”但我们认为,实践中在董事会审议涉及刘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其他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董事也应一并回避表决。

2.项目组的论述思路集中在刘刚能够对公司实际控制,次重点在报告期内刘刚已经实际控制公司。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对公司实际控制属于应然状态,报告期内的实际控制情况属于实然状态。我们建议反馈时如能加强对报告期内的实际控制状态进行论述,比如历次三会情况、董事人员变动情况,如此则更有说服力。

3.本案例中,第一大股东如对外转让股份,或由于司法裁判导致股份转让,那么受让方是否可撤销该等非财产权益的委托?由于我国目前未承认股票权利的分割转让,因此在股份转让时,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将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受让方拒绝承认本案例中的委托事项,则可能构成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4.本案例中,同时存在委托表决权和一致行动协议两种模式,从表决权的行使而言两者类似。它们的区别在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各方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在锁定期、承诺事项等方面都基本相同;而委托表决权仅是委托行使表决,而其它情况(如锁定期)下仍各自独立。四、本案例的同业竞争情况

同业竞争主要包括两块规定,一是“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二是公司的董监高不能违背勤勉尽责的义务,擅自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

1. 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孟书奇的同业竞争事项,包括:

(1)孟书奇的对外投资情况中,除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孟书奇持股30%)与朋万科技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外,其他主体与朋万科技的经营范围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2)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孟书奇持股30%)与朋万科技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孟书奇先生为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纯财务投资人,只对其持有股权拥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公司的业务不参与经营和决策,也没有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同时孟书奇对朋万科技也仅进行战略投资,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公司执行董事刘刚行使,并承诺不管公司是否改制、是否在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其表决权委托均不得撤销。投资人只以其投资额为限享有投资收益及承担投资亏损,因此实质不构成同业竞争。

2. 股转系统第三次反馈时候也关注到了孟书奇的同业竞争: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孟书奇投资的公司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详细说明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项目组律师从设计思路、市场定位、受众不同、发展方向不同详细论证了孟书奇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孟书奇将其持有的上海游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我们认为,根据同业竞争的核查要求,既然孟书奇并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未在发行人担任董监高,那么为何法律意见书要专门论述他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事项?并且,股转公司也专门就此问题提出了一次反馈。可见,不管是项目还是股转公司,对于孟书奇不构成实际控制人的解释都还存在疑虑。如果按项目组的论述思路,即便孟书奇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也不会构成对挂牌条件的违背。

企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题(2010-2012)

案例分析题一(本题15分)(考核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2012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组织人员对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2012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披露201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责任界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决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相当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的咨询费用。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甲公司于2011年4月引进新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在部分子公司试点运行。由于该系统至今未在甲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3)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董事会同意A会计师事务所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甲公司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甲公司销售部门于2012年2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12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鉴于上述事项发生在2011年12月31日之后,董事会讨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于部分媒体对上述甲公司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项进行了负面报道,为逐步淡化媒体效应和缓解公众质疑,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2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6)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提高审计效率,董事会决定自2012年起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董事会建议聘任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会计师

大型有问题企业案例模板

大型有问题企业案例模板: XX公司(集团) 请工行撰写长乐纤维,农商行写汉鼎纺织,农行写雅鹿集团,建行写雅鹿控股。 一、基本情况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注册信息、主营业务、资产负债、生产经营、销售利润情况、关联企业情况等。 并分别填写表1,只要填自己写的那家企业 表1生产经营情况表(万元) 客户名称主要产品及 经营内容 2017全年销 售收入 2017年全年 净利润 2018年12月 销售收入 2018年12 月净利润 2019年6月 销售收入 2019年6月 净利润 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销化纤涤纶丝 苏州汉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销化纤涤纶丝 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纤生产、贸易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销售 合计 二、融资情况 公司融资情况,表内贷款、表外融资余额、债券融资余额、股权质押融资余额及其他融资的总和。

对外担保情况,包括集团内互联互保。 三、存在的问题 经营风险:公司经营模式、经营成效、流动性情况和经营稳定性等;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 融资风险:债务违约情况,包括贷款违约、债券面临无法兑付风险、股票价值大幅下跌导致面临被强制平仓风险等。企业贷款不良,信用恶化。理财、资管产品融资、P2P 融资或者地方交易平台融资出现违约等。 四、原因分析 (1)企业盲目扩张,高杠杆融资,不专注主业,(2)产能过剩,受政策环境影响或者行业不景气,导致经营状况不佳,(3)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不善(在案例中详述涉及哪些部门),(4)企业涉及民间借贷, 高息债务导致企业丧失再融资能力,(5)企业涉及担保圈,担保链断裂引发风险传递,(6)企业高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涉诉、涉黑,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案例中详列),(7)公开市场违约加速企业风险暴露,(8)企业应收账款周期拉长,资金回笼慢,造成资金链紧张。 原因请具体写清楚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签署日期:

第一部分声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全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3.本单位全称: 4.本单位住所: 5.本单位主要业务范围: 二、是否有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关联公司? 是□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是否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曾违反《证券法》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七、是否曾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到证券交易所处分?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八、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正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中,过去或者现在是否拥有除股权以外的任何其他利益?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否□ 十二、除上述问题所披露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本单位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 是□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单位完全明白作出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案例参考

上市公司部控制审计案例参考 2016-11-30中国部审计中国部审计 china-audit中国部审计,愿做您的咨询伙伴、家中的宾客、亲密朋友,各行业部审计精英人士联谊、经验分享与知识交流。为您送去最权威的部审计理论与实践解读,增长与实现组织 最大价值,为公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一、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的意义、功能与作用 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整合对于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以及需要使用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各方都产生了重要的意义。部控制审计的提出是审计业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革,整合审计模式对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长远来看,部控制审计以及两种审计的整合是企业完善管理、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化的必经过程。 (一)引导改变企业管理理念,建设并有效运行企业控制度 在我国关于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文件出台以前,部分追求先进管理理念的企业较为重视企业的部控制,但多数企业对部控制的关注不够,部控制审计政策的出台使得企业必须重视部控制,部控制将影响企业的整体价值。完善的部控制制度将为企业带来诸多利益,有效的部控制可以使企业的部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与使用;通过设计部控制制度可以使企业各部门既保持联系又相互牵制,使企业日常业务有条不紊的进行。部控制审计以及整合审计的提出成为了推动企业重视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最有力的推手,这将对企业管理理念的改变以及部控制的完善产生重要意义。

(二)扩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围,同时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迅速提升 部控制审计的提出拓展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围,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将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是未来审计的大势所趋,尽管我国目前对审计的方式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统计数据表明,自2010 年实施部控制审计开始,所有需要提供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将两种审计交由同一家事务所进行整合审计的公司占绝大多数,这说明整合审计在实际操作中更为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整合审计的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注册会计师面临重大的考验。但新事物的建立与发展均需要时间,所以整合审计模式的迅速发展将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加强专业修养、提高自身执业素质的动力,在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水准、人员素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三)降低财务报表审计及部控制审计的整体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尽管财务报表审计与部控制审计的目标存在差异,但整合审计需要综合考虑两种审计的情况,设计综合审计计划以达成两种审计的目标。财务报表审计与部控制审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审计,但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共性与联系,这些共性与联系为两种审计的整合提供了整合基础,使得两种审计的审计证据、审计成果可以相互利用,进而起到降低整体审计成本的作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看,将节约不少时间与精力,而站在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有义务配合注册会计师所提出的要求,提供所有资料。如果不进行整合审计而是将两种审计分开执行,企业将耗费不少的人力与物力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配合。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集团公司内部控制案例解析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案例 一、资金内部控制 (一)某公司出纳贪污公司款项案。 A事务所在对G公司进行审计时,在对货币资金项目审计中执行如下的审计程序,到达现场前将询证函交予给出纳李某,由其到银行函证后带回,在现场审计时交给审计助理。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对于未达账项,该公司系由出纳李某编制未达账项调整表。审计人员对于重要的未达账项进行检查。 几年之中A事务所一直在这样进行审计,该公司出纳也一直由李某担任,并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 后一次偶然事件中,李某临时调任,由其妻子接任出纳,在与银行对账时发现差额较大。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该对账单系伪造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发现,李某竟然贪污公款100多万元,用来开公司。几年来李某一直通过伪造银行公章在询证函上加盖确认章,对于银行对账单也同样进行伪造。且李某贪污一直隐瞒家人,其妻子父母也均不知晓。 结果:A事务所被辞聘,公司向李某追回贪污款60余万元,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的老员工老技术骨干,李某的妻子也在该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仅决定向李某一家追回剩余的贪污款项,并未向李某提起诉讼。 但银行由于李某伪造银行公章,对李某提起诉讼,李某因此锒铛入狱。 思考:问题何在?风险何在? 1.传统思维,会认为A所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2.新准则下,问题应当如何考虑? 1)未合理进行风险评估。 李某同时担任出纳及未达账项调整的工作,属于不相容岗位。导致风险加大。 李某连续担任出纳多年,没有及时轮岗,增加了舞弊的机会。 李某调任,而由其妻子接任,从本质角度来讲,依然不能属于合理的轮岗。 2)未能根据评估的风险来进行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而可能导致的舞弊进行特殊考虑,设计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3)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 进一步:G公司对李某的“网开一面”行为,给今后舞弊留下的后患。因此,对于后任事务所而言,在审计中对于舞弊仍要给予特别的考虑和重视。 (二)杰克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案例 杰克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始建于1978年。1998年转制为杰克公司,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艺技术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许多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经过多年的不间断改造、完善,提高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并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公司具有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生产5大系列28个品种120多种规格的低压和高压、低速和高速、异步和同步电动机。公司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2002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年创产值2 800万元,实现利润360万元。企业现有员工600多人,30%以上具有初、中级技术资格,配备管理人员118人,专职检验人员86人,建立了技术含量较高的员工队伍。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该公司出纳员李敏,给人印象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待人热情、工作中积极肯干,不论分内分外的事,她都主动去做,受到领导的器重、同事的信任。而事实上,李敏在其工作的一年半期间,先后利用22张现金支票编造各种理由提取现金98.96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罪。 其具体手段如下: 1)隐匿3笔结汇收入和7笔会计开好的收汇转账单(记账联),共计10笔销售收入98.96万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其隐匿的收入相抵,使32笔收支业务均未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 2)由于公司财务印鉴和行政印鉴合并,统一由行政人员保管,李敏利用行政人员疏于监督开具现金支票; 3)伪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的代码“88”。杰克公司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曾经发现有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但当时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 李敏之所以能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作案22次,贪污巨款98.96万元,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缺乏一套相互牵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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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云海金属(002182.SZ) 案例提示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为同一人 根据《招股说明书》第一节第二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梅小明先生为公司创始人和发起人股东,南京市人大代表,2006 年江苏省劳动模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本公司40.51%的股份。 梅小明先生长期从事金属材料中的锶、镁、钙的冶炼及其合金熔铸技术的研究工作,其作为主要发明人共申请了3 项国家发明专利,其中《废镁合金真空回收工艺及设备》(ZL02113128.7)和《金属锶铝罐包装技术》(ZL02113127.9)已授权,《竖罐炼锶工艺及装置》(申请号02113129.5)已受理。梅小明先生是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镁合金开发应用与产业化”中两个专题、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高性能镁合金研究与产业化”、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镁及镁合金关键技术开发与应用”课题七“节能环保硅热法原镁工程化技术开发”的项目负责人。 案例提示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家人持股情况说明 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梅小明先生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0.51%,处于相对控股地位,此外,其胞弟梅光辉先生持有公司2.71%的股份,其配偶的姐夫张首先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其妹夫蒋辉先生持有本公司0.93%的股份,因此,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合计持有本公司45.08%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梅小明先生及其亲属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将下降至33.82%,仍将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虽然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措施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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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案例分析精选(1) 案例: E企业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2013年2月23日召开了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高层会议,主要议题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有关人员的发言要点如下: 总经理孙某:①内部控制制度非常重要,内部控制制度要绝对保证资产安全、经济效率提高、经营合法合规。 ②企业的资源有限,对于内部控制不可能面面俱到,比如文化建设,带不来明显的效益,所以可以不需要在这方面浪费人力物力。对于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医疗费用支出下降,应当加大投入。 销售副总经理张某:销售收入的增长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所以销售环节的控制可以减少,只需要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即可。 总会计师陈某:会计信息对企业非常重要。对于财务报告的控制,不应当考虑控制成本,只要是为保证信息及时、详细、真实、合法为目的的控制,企业均应当采用。 人事副总经理刘某:建立高端人才的培养计划。对于低端人才由于流动性较大,为减少开支,企业不进行培训。 内控总监范某:总经理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是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不应当考虑全面性,而应当体现重要性;主要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不影响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评价;评价报告经总经理最终审定后对外披露;由于年底事情太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1月30日为基准日;企业授权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当主要来自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层,并需要对评价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董事长段某:应当由董事会定期组织有经验的管理层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要求: 从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和方法角度,指出上述有关人员在会议发言中的观点有何不当之处?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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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公司各职能部门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根据《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行为手册》、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责: (一)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总经理:全面落实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本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配合完成对公司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各专业系统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内部: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一)通过授权管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公司管理层、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公司的具体职责范围;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办公室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以下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例分析之实际控制人

第四章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企业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没有任何余地,因此,该问题在项目中普遍得到重视。 为了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那么就需要做一些工作来界定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并解释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那么小兵建议老实地等三年或者两年(创业板)之后在申报,闯关的心态要不得,以免因小失大。 第一节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界定 重要提示 家庭成员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基本原则是:如果某位家族成员一个人完全可以控制公司,那么可以单独将该人界定为实际控制人,而其他家族成员则是关联股东。 反之,如果一位家族成员并不能控制本公司,而需要其他成员的“帮助”方可控制本公司,那么此时可以认定整个家族成员是共同实际控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关注该种认定是不是具有合理性,如果其他家族成员是不是持续持有股权、是不是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等,而不是简单为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而专门来帮忙。 案例情况 宝利沥青(300135)、合兴包装(002228)、智光电气(002169)、华峰氨纶(002064)、东方铁塔(002545)、江苏宏宝(002071) 案例评析 1.中国民营企业家族控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也是各有各的处 理思路。 2.尽管方式不同,基本原则:如果其中一个家族成员的持股比例能够保证绝对的控股地位, 那么就没有必要拉其他人一起界定一致行动人;而如果家族成员本身股权比较分散,那么就需要将家族成员绑定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了。 3.将将家族成员捆绑在一起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时候可能会存在风险,如宝利沥清案例,会 里就关注了将夫妇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和理性和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里怀疑家族成员临时拉别的成员入伙以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4.流行观点:若夫妻双方均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则夫妻双方应为共同控制人。父亲与 儿子的关系,类同夫妻关系,即父亲或儿子若是实际控制人,则儿子或父亲多半会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但是江苏宏宝的案例并没有将儿子和父亲一起界定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洛阳隆华传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进展,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尽管不足50%,但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阻碍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操纵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阻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操纵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操纵能力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同意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不久前,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奶粉事件”震动全国。该事件不仅对整个乳制品行业影响重大,在竞争主体、产品结构、企业架构、供应链等方面将重新洗牌,而且引发了公众对国家危机应对体制、社会道德和企业责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笔者认为,该事件也暴露了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应当引起我们对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的思考。 一、从内部控制角度看三鹿事件 根据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目标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从此次三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事件本身及应对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在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不足,也给我们设计、执行和评价内部控制带来反思。 1. 内部环境。该要素是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所在,涵盖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诚信与道德观等多方面内容。尽管内部控制更强调相互牵制的制度性安排,但显然人的因素在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道德使之不愿、法律使之不敢、制度使之不能”,这说明诚信与道德观或者是企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制度本身的。资料显示,三鹿集团早在2008年3月就接到消费者反映,但直到2008年8月三鹿已经秘密召回部分问题奶粉之时,却仍然没有将事件真相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公之于众,有媒体称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有一批婴儿食用了三鹿问题奶粉。显然此次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检验了三鹿集团决策层的诚信与道德观。事实上除了三鹿集团外,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耿氏兄弟等不法分子、告知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添加三聚氰胺可通过检测的技术人员、销售给不法分子三聚氰胺化工原料的人员,都存在着只顾利益不顾消费者健康的问题,而这种环境因素也许才是真正导致此次事件的罪魁祸首。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要求企业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这对培育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显然非一朝一夕之功。 2. 风险评估。这个要素要求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众所周知,食品中不能添加的物质远比能添加的多,现有的检测手段不可能对每种有害物质都进行检查。就奶粉这种需要从分散农户处采购原料的食品而言,每个农户的奶牛喂养过程、原料奶的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等都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这就给原料奶的质量检验带来了挑战。我们知道,一般的企业内部控制都是针对常规事项进行设计的(如奶粉的营养成分是否达标等),而对例外事项(如添加三聚氰胺)则重视不足。这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提出了挑战。显然,食品加工企业除了对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存储储藏、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分析之外,还应该就最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设立应对措施,例如风险评估时针对生产的奶粉原料中可能会含有哪些有害物质,原料提供者添加这些物质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食用这些物质的后果严重性等进行评价、排序,并从原料采购、产成品的检测验收等方面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7、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案例评析 2007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通知。通知就如何理解和适用“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判断标准。本文仅就“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予以说明或阐释,以期抛砖引玉。 一、如何认定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 所谓“公司控制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三)单个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五)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协议;(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同时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判断,可以得出公司“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即“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企业内部控制的经典案例

企业内部控制的经典案例 --巨人集团的兴衰 一、公司背景 巨人集团曾经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佼佼者,一度在市场上叱咤风云,该企业以闪电般的速度崛起后,又以流星般的速度迅速在市场上沉落了。1989年8月,史玉柱用先打广告后付款的方式,将其研制的M-6401桌面排版印刷系统软件推向市场,赚进了经商生涯中的第一桶金,奠定了巨人集团创业的基石。1991年4月,珠海巨人新技术公司成立;1993年7月,巨人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38个,成为中国第二大民营高科技企业;1994年年初,号称中国第一高楼的巨人大厦一期工程动土,同年史玉柱当选为“中国改革风云人物”;但1997年年初,巨人大厦在只完成了相当于三层楼高的首层大堂后停工,各方债主纷纷上门,老“巨人”的资金链断裂,负债2.5亿元的史玉柱黯然离开,巨人集团破产。 二、老“巨人”的衰弱----内部控制的紊乱 (一)内部环境 巨人集团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史玉柱手下的几位副总都没有股份,在集团讨论重决策时,他们很少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也无权干预史玉柱的错误决策。因此,在巨人集团的高层没有一种权力制约,巨人集团实行的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机制。另一方面,权利都集中在史玉柱一人手中,因此,监事会实质上也无法起到任何监督和制衡的作用。集团的快速扩张,资产规模的快速膨胀,也是的内部的管理变

得浮躁而混乱。同时,巨人集团从几个人发展到上千人,人员素质、组织结构以及企业文化都在不断磨合;由于缺乏规范的基础性内部控制,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诸如截留、坐支、挪用公款、搞虚假广告等问题屡见不鲜;最终酿成了资金断流、经营难以为继的局面,甚至在危急时刻,“巨不肥”带来的利润还被一些人私分,如此可见,巨人集团的内部环境存在着多大的漏洞。 (二)风险评估 由于缺乏必要的财务危机意识和预警机制,老“巨人”的债务结构始终处在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在巨人营销最辉煌的时期,每月市场回款可达3 000万~5 000万元。以如此高额的营业额和流动额,完全可以陆续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逐渐转化为在建项目的分段抵押贷款。但史玉柱一向以零负债为荣,以不求银行为傲。一味指望用保健品的利润积累来盖大厦,这成了巨人突发财务危机的致命伤。到1996年下半年,资金紧张时,由于缺乏与银行的信贷联系,加上正赶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巨人陷入了全面的金融危机。 企业积极管理和应对风险的关键,在于评估风险、量化风险,针对风险根源和计量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巨人集团每一次遇到危机时,都没有对企业面临的内外风险进行评估,没有看清楚纯粹风险损失有多大,如何把握机会风险,而仅仅是跟进社会上的热点行业,盲目涉足多元化经营,而导致现金流缺乏,同时缺乏危机意识,最终未能控制好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巨人集团向保健品和房地产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目标,与巨人集团的管理能力、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产

万科集团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报告

万科集团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报告 班级:09特会本2班组员:陈雅云、高雨 内部控制的含义——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 基于对内部控制含义的理解,我们选择了万科集团作为这次我们分析的对象,这是一家发展势头良好,内部控制完善的上市公司,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刻的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含义。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2、200002,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是国内首批上市的企业之一,总部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业务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业务,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截止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156亿、2010年销售金额1082亿,销售面积898万平方米,业务覆盖了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和中西部城市经济圈为重点的47个城市。 2011年度,万科集团参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坚持以风险导向为原则,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 该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覆盖总部、各一线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的三级自我评估体系建设,持续组织总部各专业部门及各一线公司对内控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我评价,评价内容涵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的具体要求,同时通 过风险检查、内部审计、监事巡查等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效率、效果进行 独立评价,具体评价结果阐述如下: 一内部环境 1. 治理结构 该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了符合公司发展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其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该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建立了审计、薪酬与提名、投资与决策三个专业委员会,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董事会11 名董事中,有 4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投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1)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1)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1)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 (一)控制股份比例 (3) (二)对公司决策的影响 (5) 三、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形态 (6) (一)实际控制人的特殊类型 (6) (二)共同控制权 (8) (三)无实际控制人 (9) 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0) (一)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10) (二)国企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2) (三)外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13) 五、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4) (一)保持稳定 (14) (二)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16) (三)规范运行 (17) (四)IPO后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8) 六、因实际控制人原因被否的投资案例 (19) (一)总体分析 (19) (二)案例分析 (20)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①。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 ①如下文所述,在证监会放宽对实际控制人持股方式的限制后,对于自然人投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在很多案例中是重合的。例如,福瑞股份、东方财富等均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列为同

投行案例学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投行案例学习(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特殊关注 其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问题从理论上的探讨已经说了很多了,这里只想在别人成果的基础上略作总结,找出在现实案例中的一些特别之处。或许这些案例并没有可以普遍适用的条件,甚至现行的审核政策早已推翻了曾经的案例,不管怎样,供大家参考。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比较特殊的情况 1、新野股份:控股股东为县财政局。1994年3月,新野棉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在整体改制的基础上,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新野股份。股份公司成立后,新野棉纺厂的生产经营性资产、业务、人员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新野棉纺厂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注销,其评估后作价入股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由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发行人设立时的第一大股东为河南省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2002年3月,新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其相关职能并入新野县财政局。新野县财政局上市前为新野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该公司71.31%的股份,另外通过汇丰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4.77%的股份。 2、三房巷:实际控制人为村委会和同一家族。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村民委员会持有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95%的股权,同时拥有第二大股东100%的权益。发行人三房巷股份和控股股东三房巷集团的管理层主要由同一家族成员组成,因此存在一定的家族控制风险。发行人为此做出的解决措施有:①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5名增至7名,且聘请3名独董,同时将家族董事人数亦将控制在3人以内;②在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的高管层中,将家族成员人数控制在半数以下(发行前为2人)。 3、江苏通润:控股股东为股东人数过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常熟千斤顶厂为拥有1326名股东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详细询问了千斤顶厂改制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产权界定的依据、企业内部运作机制、股东权利及改制程序和产权界定合法性,并明确提问“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及是否对公司股权产生纠纷及潜在法律风险?”发行人律师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对此的解释可简要归结如下:①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在国内尚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建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千斤顶厂改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常熟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常政发[1993]28号文、常政发[1993]51号文、常发(1996)50号文和《常熟市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千斤顶厂改制时按上述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准,其改制操作程序及产权界定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②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7年5月21日出具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常熟市千斤顶厂股份合作制改制中量化股合规性的函》(苏政办函[2007]46号)。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为股份公司特有的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股份公司,其不适用“公开发行”这一法律概念。④千斤顶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我国证券法律框架中尚无“公开发行”的法律定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

[实用参考]国有企业典型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典型内部控制失效案例分析 20RR-7-28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重大危机接二连三地发生,整体来看,突出有三类重大风险:一是多元化投资,二是金融工具投机,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撇开生产安全事故不说,前两类风险具有明显的两大特点:一是风险发生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巨大,动辄就会使企业“伤筋动骨”;二是同类事故在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发生。鉴于此,我们称此两类风险为大型国有企业典型的高风险业务。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对此两类重大风险做深入分析。 1.多元化投资 (1)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 从1992年开始,三九企业集团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收购兼并企业,形成医药、汽车、食品、酒业、饭店、农业,房产等几大产业并举的格局。但是,20RR年4月14日,三九医药(000999)发出公告:因工商银行要求提前偿还3.74亿元的贷款,目前公司大股东三九药业及三九集团(三九药业是三九集团的全资公司)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至此,整个三九集团的财务危机全面爆发。 截至危机爆发之前,三九企业集团约有400多家公司,实行五级公司管理体系,其三级以下的财务管理已严重失控;三九系深圳本地债权银行贷款已从98亿升至107亿,而遍布全国的三九系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贷款和贷款担保约在60亿至70亿之间,两者合计,整个三九系贷款和贷款担保余额约为180亿元。 三九集团总裁赵新先曾在债务风波发生后对外表示,“你们(银行)都给我钱,使我头脑发热,我盲目上项目。” 案例简评:三九集团财务危机的爆发可以归纳为几个主要原因:(1)集团财务管理失控;(2)多元化投资(非主业/非相关性投资)扩张的战略失误;(3)集团过度投资引起的过度负债。另外,从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发展环境来看,中国金融体制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盲目投资、快速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案例

AB公司内部控制实施案例 AB公司为上市公司,为符合上市公司内控法规要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聘请外部咨询公司,2011年3月起着手进行内控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结合国外公司经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通常分为4个阶段,内部控制梳理、内部控制整改固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其中前3个阶段是内控建设核心工作,需由企业主导完成,内控审计由审计师在企业配合下实施。 为做实做好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工作,公司于2011年3月正式成立内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牵头,高层领导主管、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作为组员,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化建设工作。2011年3月中旬召开内控实施项目启动会,对公司内控建设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动员,并制定公司内控实施计划及工作方案。 一、建立内控建设组织架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性地工程,并非一蹴而就,公司决定建立一种长效领导机制持续运作。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图如下,并明确董事长为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为内控实施的具体负责人。 (一)内控领导小组职责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审核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分管主要业务的公司高管及专业人士,作为内控工作领导小组。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建设环境; (2)负责制定公司内部控制战略规划,提出总体建设方案; (3)负责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4)部署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监督活动等; (5)审议《内控手册》的编制、修改及更新; (6)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重大事项; (8)考核内部控制建设的相关人员,保持公司整体利益和方向的一致性。 (二)内控项目小组职责 1、公司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内控项目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精神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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