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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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照本行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分为两个层面,即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后者在前者评价得分基础上,通过加、减分项得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最终得分。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

(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本行稳健发展;

(三)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四)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是否按照本行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

(六)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的质询;

(七)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八)除上述要求外,是否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其他或新增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本条款前七项为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第八项为个人履职评价项。

第七条本行高级管人员管理成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拟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辖内网点设置方案,并按需进行及时调整;

(二)是否拟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查缺补漏,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框架体系;

(三)是否设立授信审查、资产负债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为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四)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建立授权与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评价报告;

(五)是否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1.制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在报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行员工;

2.贯彻执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为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

(六)是否严格执行了董事会的重要财务决策,在逐级落实财务授权审批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本行财务制度;

(七)是否督促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或达成年度工作目标;

(八)是否存在分管的业务条线人员履职失当情况,并被上级组织部门或监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本条款前六项为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第七、八项为个人履职评价项。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评价的内容包括:(一)关键业绩指标。是指对照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计划,结合年度终了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数据,计算有关目标计划完成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定量评价;

(二)关键业绩事件。是根据评价对象述职报告中有关年度关键业绩事件的描述,针对所完成的非定量重要工作事项的效果进行评价。

本条款第一项为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第二项为个人

履职评价项。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职评价结果不得为称职:

(一)高级管理层违反本行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决策程序议决事项,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

(三)本行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提出意见,采取措施进行修正的;

(四)本行风险管理出现重大偏差,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并由董事会予以更换、解除或罢免,并由有关机构进行依法处罚: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权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谋取私利;

(四)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五)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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