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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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
08金融专业:张云霞
学号:0870090628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正在由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转变。在此过程中,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也在逐渐增强。同时,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与以往不同,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保持均衡协调发展。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缺陷及法律风险
每年的中央第一号文件都会提及农村金融,可见农村金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已经覆盖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但农村金融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贷款困难问题。一方面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中形成了巨大的潜在金融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很多,但大多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像“抽水机”一样源源不断地从农村把资金转移到城市。同时随着四大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撑着农村金融,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
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表现
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银行在农村的机构被撤并。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收缩了县及县以下机构,农业银行基层机构的贷款权被上收,
大多是只
存不贷,影响了对农户的贷款。二是农村信用社难以担当贷款主力军的角色。由于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畅、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难以满足农户贷款需求。三是农户缺乏适合抵押品。由于农户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禁止用于抵押贷款,农户的住房同样也被禁止用于抵押,而农产品又不易保存和贮藏,农户缺乏合适的抵押品。四是农户贷款成本高。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贷款数额小,每笔贷款的成本相对较高,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缺乏贷款给农户的经济动力和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经济分析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可以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加以分析。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在现实交易中制定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因为在一个不确定性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够预测,要准确地描述每种状态也是很困难的;即使描述了,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当事人可能就什么是实际状态争论不休;即使当事人之间信息是对称的,法院也不可能证实;即使法院能证实,执行起来也可能成本太高。现代契约理论表明,契约是不完全的,且依赖第三方的实施也是有成本的。契约的不完全在很大程度上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因此,信息对称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契约签订者的自履约机制。
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融资契约应更多地依赖人际信任而非制度信任。我国农村基本上还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大,人们之间接触较为频繁,传统的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当金融机构贴近农户时,农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契约具有
诺斯所说的“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可以充分利用“声誉机制”、第一方实施(道德约束)、个人信任和交易者社会规范等履约机制。而当金融机构远离农户借款者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严重,这些具有自履约机制的契约治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效率,从而过多地依赖于第三方(法院)实施。但是,由于农户贷款数额小,第三方的实施成本相对更高,甚至无法实施。正如现实中所表现的那样,很少有金融机构通过法律起诉违约农户,即使起诉了,也可能得不偿失。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更深入农村,建设小型的乡村银行,专门负责给农户贷款,这样就一方面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声誉机制”、道德约束等机制防止农户违约。同时大力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因为其更了解农户基本情况,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比政府做的更好,政府要做的只是对其加以规范。
四、完善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议
针对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贷款困难的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出改进: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制度创新需要政府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则保障,而目前我国虽然构建了基本的金融法律框架,但尚未制定一部关于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主体地位是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建议制定《农业信贷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农村政策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专门法律,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除了建立专门的农业法律,还需要
建立融合到相关法律体系中的法律,由此确保农村金融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行政干预和不规范不合法现象。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农业生产风险高、农业投资数额大、期限长、见效慢等特性影响到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和满足,美国在农村信贷的发展初期,为了促进信贷事业的发展,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拨款,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扶持和引导。在我国,农业发展远没有达到发达程度,因此我国农村金融运作更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的投入,可产生资金聚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性金融的跟进。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应拿出部分预算向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贴息资金和弥补呆账损失,建立财政补偿机制。随着粮棉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应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型,在今后的金融服务中应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运用信贷杠杆,加大中西部扶贫力度;通过对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贴息或免息贷款,有效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逐步、稳健地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一家真正的农业产业银行,为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3、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首先要建立公平而完善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促使金融市场公平竞争。规范民间借贷,将其从“地下”引上正规的发展道路。允许正当、合理的民营金融组织出现,使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充分竞争的、有效率的、充满活力的开放市场,满足农村地区分散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必须设计好民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允许
运转不灵、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严格按市场机制办事,保证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其次,要采取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基层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成本对利率进行浮动,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促使金融机构改善服务、降低成本,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
4、建立全方位、多元化农村信贷市场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业金融组织体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加快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革,利用其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比较优势,调整支农重点,提升经营层次,发挥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第二,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各地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采取具体的不同措施,加大对农信社的扶持,同时应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规范农信社的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作用,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完善其组织机构体系和功能,深化粮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第四,改造现有邮政储蓄制度,筹建邮政储蓄银行,使其不但有吸收存款功能,也能在吸收存款的地域发放贷款,让邮政储蓄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第五,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既可建立以农业保险为主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也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专门的涉农保险,还可以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