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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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展示-5
观点二
否定说 折衷说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
考点提示
当场杀日后拿定侵占 在家杀在家那定盗窃 他人杀路人拿定侵占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性质
展示内容
例1,甲潜入银行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如何适用法 定刑? 例2,乙欲盗窃博物馆价值100万元的文物,由于紧张拿走了文物旁边的复制品(价值5000元), 如何适用法定刑?
(1)甲是盗窃犯,不是财物的所有人
观点二
展示内容
观点一
观点展示-7
观点二
否定说:乙不成立侵占罪
(2)甲与乙之间的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 (3)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乙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但因为乙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应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考前提示
观点二否定说是考试倾向观点
展示内容
先行行为行为是否具有义务违法性?例如,甲抢劫未遂后逃走,乙等三人对其追赶,甲无路克逃 时坠入深水拼命挣扎,乙等三人目睹整个过程,并未施救,甲溺水身亡,如何处理? 不要求先行行为具有义务违反性。因为制造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行为人有义务防 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否定说,乙等三人追赶甲的行为虽不违法,但确实给甲的生命制造了危 险,因此有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必须具有义务违反性,即违法地把他人置于危险处境的行为。根据肯定说,在上述案例 中,乙等三人追赶甲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没有救助义务。如果乙等三人持刀逼甲跳入水中,先 行行为就具备了违法性,有救助义务
观点一
观点展示-1
观点二
具体运用
例如,甲在荒山野外实施正当防卫导致不法侵害人乙身受重伤时,并没有过当。但是,由于甲不 救助乙,导致乙死亡(过当)。甲有无救助义务?
展示内容
主流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行为人具备防卫意志。那么是否需要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 这实际上涉及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偶然防卫(螳螂捕蝉,黄雀在后)问题上的争论。 例如,甲和乙共同杀丙,丙边呼救边激烈反抗。甲拔刀刺向丙,丙躲闪,甲将同伙乙刺死。事后 查明,如果甲没将乙刺死,乙就会把丙刺死。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偶然防卫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 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因此成立故意杀 人罪,由于乙已经死亡,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果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甲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 害,保护了丙的法益免受不法侵害,因此该行为就没有法益侵害性,故成立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 因为在这特定的场合,甲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由于乙的生命法益不值得保护,所以甲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 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 生。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 毁尸灭迹将乙仍入水中(第二个行为),导致乙溺水身亡。如何处理 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甲杀人后抛尸并不异常,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 想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将甲的两个行为评价为一个行为,将甲主观上的认识评价为概括的故意,整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既遂 观点二是考试倾向的观点 介入因素异常时,直接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论答题,不需要参考观点展示。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 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致使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死亡,进而实施奸淫“尸体”的行为(第 二个行为),事后查明,甲的奸淫行为才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奸淫“尸体”的行为是异常的介入因 素,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介入因素中断了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甲第 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 重罪,然后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并罚 《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或者中止,未造成人质死亡,如何处理
基本特征
观点展示-2
Hale Waihona Puke 观点一 观点二观点三
展示内容
观点一 观点二
观点展示-3
观点三
考点提示
展示内容
人质死亡
人质重伤(观点展示)
观点二 观点三
刑法中的观点展示
观点展示-4
结果
考点提示 展示内容 观点一
人质轻伤(观点展示)
观点二 考点提示
人质无伤
处理结论同人质轻伤,也涉及观点展示 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死者财物 成立抢劫罪无争议
观点展示-6
观点一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 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根据本解释,甲、乙的行为均成立盗窃罪,适用 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规定。乙还属于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属于想 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理论:这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加重构成要件,而只是量刑规则,即只有存 在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未遂问题。即加重构成有形态,量刑规则无形态。根据这种观点,甲、乙 都不能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也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犯。因此甲成立盗窃罪(数额 较大)未遂;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既遂(数额较大) 不法原因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例如,甲为盗窃犯,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乙收 藏或者代为销售吧,但乙知道真相却将该财物据为己有或者将销售后所得的现金据为己有。乙是 否成立侵占罪? 肯定说:乙成立侵占罪。虽然乙接受盗窃犯甲的委托,但其受托占有的财物仍然是他人的财物, 而且事实上占有着该财物,故其行为属于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成立委托物侵占
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 展示内容 观点一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或者中止,仅造成重伤结果,如何处理? 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同时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和未遂、中止的规定 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并罚 将杀人致人重伤评价为伤害致人重伤,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 观点三是考试倾向的观点 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或者中止,仅造成轻伤结果,如何处理? 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同时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和未遂、中止的规定 以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或中止并罚 观点二是考试倾向的观点
根据观点一,不需要先行行为具备义务违反性,甲有救助义务。因为甲的先前行为虽然属于正当行为,但者仅限于 导致重伤结果。而过当结果是一种法益侵害结果,如果出现过当结果,先行行为就不再完全具备正当性。乙的死亡 是由甲的先行行为(防卫行为)和不作为(不救助行为)共同导致的,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根据观点二,先行行为需要具备义务违反性,甲没有救助义务。因为甲的先行行为是正当行为,不应该被附加救助 义务,即使出现死亡结果构成防卫过当,也属于作为形式的防卫过当,并不是因为甲有救助义务才构成防卫过当
展示内容
死者是否有占有权?主要有3个问题
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又取得死者的财物 无关的第三人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观点一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以此前实施的犯罪与盗 窃罪并罚 肯定说
死者占有的观念值得保护,占有的意思对占有的成立无关紧要。其他人拿走死者身上的财物,都成立盗窃罪 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就不可能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可将死者身上的财物解释为 “遗忘物”,故属于侵占罪的对象 对死者的占有应当区分不同情形,根据杀人行为与取财行为之间的时空间隔等因素,有限制地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