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指南针刑法观点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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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点展示

1.甲欲伤害乙,用刀砍乙,乙反击致甲重伤倒地。乙不予救助,甲死亡。乙有无救助甲的义务?

观点一:有。理由:甲死亡,意味着乙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有防止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生的义务。甲的死亡是由乙的作为(先前防卫行为)和不作为(后面不救人)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二:没有。理由:己致甲重伤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正当行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乙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方式(防卫行为)导致的。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2.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

(1)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

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理

由: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

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甲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所以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

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一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乙对甲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示:

观点一:乙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对一个行为只能认定同一个性质。

观点二:乙对丙构成假想防卫。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乙在主观上以为丙对其有不法侵害。然而事实上很难说乙有这样的主观心理。

观点三: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问题是,紧急避险要求只有损害较小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起到保护乙的效果。

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观点一: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

观点二: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只能持过失或间接结果。

观点三:防卫人对过当的结果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5.打击错误

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了乙,也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死了丙。如何处理?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6.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己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观点展示:

(1)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判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三标准:第一,先前行

为即重伤致休克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

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不算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判

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本案行为人抛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误将活人当作尸体而抛弃,是个小概率的异常事件。综合三项标准,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抛弃行为。因此,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数罪并罚。

7. 他人是成年人,精神正常,做出自杀举动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骗或者胁迫。在此前提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他人自杀身亡,教唆者、帮助者是否有罪?

观点一: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无罪,自杀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应无罪。

观点二: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无法使其承担责任。也即实行者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

观点三:自杀行为是合法、违法之外的第三种情形,是一种法外空间的情形,不能被评价为违法。根据共犯从属性,教唆者、帮助者应无罪。

8.甲故意给孕妇乙投放药物,该药物会造成胎儿畸形,胎儿出生后畸形。

观点一: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孕妇;

观点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是出生的婴儿。被害人或者行为对象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时,只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发挥作用或产生影响时,也就是结果发生时。

9.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两种观点:

观点一:适用239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

观点二: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10.死者占有的问题

司法解释:先以杀人故意杀死被害人,临时起意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离开现场,日后返回现场拿走财物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

学界观点:

第一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己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第二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第三折中说,认为死者的占有应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所等因素,有限地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

11. 事后转化抢劫的既遂标准

观点一: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既遂时,事后抢劫就既遂。

观点二:使用暴力转化成抢劫时,最终取得财物,才算事后抢劫既遂。

12.诈骗和盗窃的观点展示

你比如说,我到超市里面偷了一个微波炉,偷回家以后,我的目的其实是不想偷微波炉,我家微波炉很多,我现在那就是想干嘛,把那个微波炉偷出来以后,我第二天我那又拿到超市去,我说这个微波炉好像有问题,我不想用,甚至能按照现在来说。七天内无理由可以退货,我就说微波炉没问题,但是我呢,我不想要了,你给我退吧,我要退货,那超市呢那行,没办法就给我退货,也给我退款了,那我不就是拿到了一笔现金。数额咱们先不说,那我这就属于什么,先偷后骗是吧?这就是一种行为模型,这个行为模型大家今年一定要记住,我那个刑法案例攻略上给大家列了好多嘛,这只是其中一个,模型是这个模型,应用的话就很多,那这里面怎么处理,那很显然,定罪上没什么疑问,你第一个行为构成盗窃没有问题,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也没问题。这个有观点展示,第一种观点,就认为什么呢?你既然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那就要怎么办,要数罪并罚,是这种观点。但那第二个观点就认为虽然是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但是没必要数罪并罚,是因为虽然是两个行为,但是法益侵害结果却是一个,换句话说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的只有一个,就什么呢,就是那个微波炉,就是超市的拆产损失就是那个微波炉。所以怎么办呢?重罪吸收轻罪,不需要数罪并罚,但是重罪吸收轻罪,有时候把它表达为择一重,就是哪个重我就定哪个,但这个择一重和那个想象竞合择一种不是一样,想象竞合择一重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益,这是两个,所以这是吸收犯的择一重,重罪吸收轻罪,哪个重定哪个。比如盗窃重,那就定盗窃,这是第二种观点,这里面就有观点展示,就要注意。

13.诈骗罪和侵占罪的观点展示

先侵占后骗。盗窃罪的观点展示,是先偷后骗,那侵占和诈骗的观点是也集中在什么呢,就先侵占或骗,刚才我们不是也整理了么,就是我帮你保管财物,等你问我要的时候,我说丢了,骗你说丢了,会被人偷了,被人抢了,那这里面就有观点说,虽然这种观点就认为定性上也没问题,第一种观点就认为构成侵占罪,然后诈骗罪就不用处罚了,因为是一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定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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