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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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主要指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

二、公章刻制。村党组织印章和村委会印章由乡党委、乡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应及时向乡党委和乡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作废旧印章应即时上交乡党委、政府保管,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三、公章管理。公章由专人保管,村党组织的印章由村党支部书记保管,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决,报乡党委、政府备案。村委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四、公章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公章移交。换届选举或人员变动后,上届村党组织、村委会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新一届组织或新任人员。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负责追缴。如出现村委会全体成员

被集体罢免的或人员空缺真空期,印章由乡党委或政府暂时代管。

六、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由乡党委、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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