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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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的分类 • 1、现实性危害与可能性危害。 • 2、物质性危害与非物质性危害。
2、刑事违法性
•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罪刑法定 原则。
• 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质,而且违反了刑 法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反之,某种行为虽然具 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该行为没有触犯刑法, 就不能把它作为犯罪处理。
• 构成犯罪否?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概念 •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
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 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 为区别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 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 由于当日新田镇民政办的有关人员不在,卜根六交了20元离 婚证工本费后二人离开,未领离婚证。此后,双方不再一起 共同生活,经济互相独立,且双方亲戚互不来往。2001年3 月,新田派出所在重新办理全镇户口登记时,由于派出所工 作人员认为卜根六与夏学红已经离婚,故未将夏学红的姓名 登记在卜根六为户主的户口簿上。2000年底,卜根六与张蕾 相识,后两人共同在新田镇街道开设“老六餐馆”,期间, 卜根六告诉上诉人张蕾其已离异,并向张蕾出示了离婚协议, 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1年11月共同在宣城市九 洲小区购置了商品房一套。同年12月,张蕾的名字被以孙儿
•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 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 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 结果无价值论则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 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 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 例:甲用枪射击乙时,刚好乙已经在外套里 藏着手枪正要射击甲。甲的行为从外形上看 是正当防卫,但他是以杀人故意实施的射击 行为,而没有防卫的意图。那么,对甲的行 为如何处理呢 ?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 是指仅从犯罪的本质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 法律特征。如原《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制 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 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 罪。”
• 没有规格和标准,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 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为人治及罪刑擅断敞开了方便之门。
• 1993年5月3日,夏学红(女)与卜根六(男)在原宣州市新 田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性格难以 协调,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00年6月19日,应夏的要求双方一同到新田镇法律服务所 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 等均作出了处理。
• 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刑事违法性是由社会危害性决 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 性的,行为不是因为违法才具有危害性,而是因为 具有危害性才违法。
形事违法性的认定的问题:
当主客观不符合时,是以行为本身的违法 性来认定还是结果的违法性来认定?
行为无价值论(德国 威尔采尔)和结果 无价值源自文库的对立。
• 例:刑事诉讼的证人,故意作与其记忆相反 的陈述,但是其陈述的内容,偶然地与客观 事实相符合,是否构成犯罪?
3、应受刑罚惩罚性。 • 应受惩罚性是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联系起来的中间环节,是对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的评价。
• 注意:《刑法》13条的但书部分规定:同 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 两个条件的,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一、犯罪的概念的类型
•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 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 说明。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 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
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 避为什么法律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总的来说, 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 处罚的行为。 •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如1937年 《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 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1944年《西班 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 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 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回避了为什么 某种行为被法律禁止,为什么这种行为应受惩罚, 规定该犯罪的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二)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律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 的特性。 •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 本的特征;是一切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的共有的特征;决定了该行为是否是 犯罪,是否适用刑罚 。
决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 • 1、侵犯的客体。 • 2、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 3、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 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 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 义。
• 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 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 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 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 和外延。
• 甲之妻乙系陕西人,多次与好友丙通信,说河南 生活条件好。于是,丙也想到河南来,写信要求 乙帮她找一个合适的人家,并要甲和乙到陕西来 接她。甲在临去陕西之前找到邻村男青年丁,说 要为他从陕西介绍一个媳妇,并要求丁提供1500 元作路费,丁满口答应,遂给甲1500元。回到河 南后,甲将丙介绍给丁为妻。丙与丁二人均感婚 后生活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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