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五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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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五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宦洁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贡献是较好地解决了依法治国方面最重要最核心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比较完整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

全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决定》重点解决了以下五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第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决定》同时还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决定》还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的具体要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根本上理清了党与法的关系,把我国的法治同西方的所谓“宪政”进行了根本区别,体现了我们党高度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政
治智慧。

第二,宪法权威和依法治国关系。

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民主和科学的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决定》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树立宪法的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出的关键一步。

第三,行政权力与依法治国关系。

行政权力的效率与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对矛盾,也是事关依法治国的大问题。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实施。

依法治国首先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

《决定》针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这些重大的部署,必将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建成。

第四,司法权力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司法权力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
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决定》提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不仅具有理论新意,而且抓住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可行性极强。

第五,公民守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决定》提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这些举措对于促进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

包括规则思维、合法性思维、公平正义思维、程序思维和权力制约思维。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决策中应当把法治思维作为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前提下,去实现政治经济和道德价值
的最大化效果。

(作者系陕西省委党校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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