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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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京新出报[2004]5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4.02.19

【实施日期】2004.0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

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京新出报〔2004〕53号 2004年2月19日)

各驻京记者站及主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坚决制止擅自扩大记者站工作

范围,从事强行或变相摊派发行报刊、拉广告、赞助或与新闻采访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并进行重新登记。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对象

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手续并取得《报社记者站登记证》的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

二、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办法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的要求,请各记者站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对记者站的机构、人员及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各记者站须认真、逐项填写《北京地区记者站登记表》(一式三份)(请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并用A4纸打印,不要改变文档格式)并提交:

1、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对该记者站工作状况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记者站开展工作的情况,记者站管理的制度措施,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记者站管理的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及整改的具体措施等);

2、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要求重新登记的申请(包括记者站的新闻业务范围,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经费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3、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

4、记者站的派出单位所在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

5、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6、《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报社记者站登记证》原件。

对提供的材料,我局将严格审核,并适时赴各记者站直接进行检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记者站,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换发《报社记者站登记证》。

三、期限

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期限为2004年2月24日至3月21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重新登记手续者,视作自动注销。

四、请各主管单位严格审核所属报刊记者站的建站条件。只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领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具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才能根据新闻采访工作需要在报刊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记者站。

记者站不建立分站或其他分支机构。已设立的,应予撤销。

五、符合建站条件的中央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在省会或计划单列市建立一个记者站;符合建站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出版单位可在本地区的地(市)建立一个记者站。

六、要严格审核驻记者站记者的新闻采编资格,控制驻站记者的人员数量。记者站的记者必须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驻站记者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人。

七、记者站是新闻单位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仅现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记者站一律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报刊发行、广告、拉赞助及其他形式的经营活动,报社应对本报记者站的内部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对于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和宣传纪律的记者站,我局将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登记。

八、对未经新闻出版局批准登记,擅自建立的记者站及其他以办事处、联络站、记者站分站等名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联系人:王春平、王东迎

电话:84251823、84253627

附件:1、《北京地区记者站登记表》

2、补充通知(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版权局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京报JZ第

北京地区记者站登记表

记者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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