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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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 站在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上, 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 以人类的自由解放为目标, 继承了人类思想史上关于正义理论的各种积极因素, 提出了关于正义问题的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原则。
诚然, 马克思和恩格斯较少从正面论述正义, 却经常对关于正义的理论持批判的态度。
但是, 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宗教批判时所说的: “这种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构的花朵, 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 而是要人扔掉它, 采摘新鲜的花朵”。
同样, 他们批判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虚伪性, 并不是不要正义, 而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正义。
他们认为, 在存在着阶级对立的历史条件下, 离开消灭阶级的要求而侈谈正义只能转移人们对于消灭阶级这一根本任务的关注。
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在他们的思想视野中没有正义问题的地位。
相反, 在他们提出的一系列重要思想中, 蕴涵着他们对于正义问题的深入思考。
而且他们之所以以毕生精力投身于消灭阶级的伟大事业, 也正是因为他们意识到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是非正义的, 正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今天, 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对于我们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正义原则,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马克思注意正义观的价值基点
任何一种正义观念, 都有一个价值基点问题, 即以个人作为思考正义问题出发点还是以社会作为思考正义问题的出发点。
出发点不同, 决定着正义观念的不同思想倾向和理论特点。
与正义的价值基点问题相联系, 还有一个正义的主题问题, 即把正义理解为个人行为的正义还是理解为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般来说, 以个人作为正义的价值基点, 往往会把正义的主题集中在社会制度的正义上, 即以正义的社会制度来实现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而以社会作为正义的价值基点, 往往会把正义理解为个人行为的正义, 即通过个人的合乎正义要求的行为来推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例如, 在古希腊, 柏拉图从社会本位出发论证了以“各尽其职、各守其位”为主要内容的对个人行为的正义要求;而亚里士多德则从个人本位出发论证了“给各人以应得的东西”这一社会的正义制度和正义规则。
在现代,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从个人本位出发, 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题; 而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从社会本位出发, 把个人的美德作
为正义的主题。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群体本位”的价值观念和“万物齐一”的思维方式的影响, 有些人往往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整体主义。
在这种抽象的整体主义中, 个体的独立价值不见了, 个体的利益差别不见了, 个体完全被消融在社会整体之中。
殊不知, 这样理解的“整体”,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虚幻的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在正义的价值基点上是以个人作为着眼点、出发点和归宿的。
马克思指出: “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在《共产党宣言》中, 马克思恩格斯庄严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 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 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 这里明白无误地表达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强调的是个体性)对于“一切人的自由发展”( 强调的是整体性) 的价值优先性。
正是出于这样的价值基点, 马克思恩格斯把正义的主题理解成社会制度的正义而不是个人行为的正义。
他们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 正是因为它使一部分个人处于少数人的压迫和奴役之下, 从而失去了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条件; 他们追求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也正是为了改变这种人压迫人、人奴役人的社会状况, 为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社会条件。
马克思主义把个人作为思考正义的出发点, 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和西方自由主义一样持有一种个人主义价值观。
自由主义持有一种原子主义的个人主义, 把个人看成是先于社会的存在, 认为在社会形成之前人类即以个人的形式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中, 而社会只是个人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 是个人的机械组合。
与此相反,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与个人看成是相互依赖和互为本质的。
从相互依赖的关系来看, 个人是社会的细胞, 而社会则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没有个人社会固然不可能存在,而没有社会个人也不可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只有在共同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也就是说, 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从互为本质的关系来看, 社会的本质固然在于它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 而人的本质也在于它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一著名论断具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在现实性上, 每一个人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他的经济地位、政治立场、思想观念、人生态度等各个方面; 其二是指, 在理想性上, 人
之所以为人, 就在于在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中, 积淀和凝聚着社会的要求和理想。
从这个角度来看, 社会不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更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本质。
正是从这种人的本质观出发, 马克思批评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的, 因而是狭隘的。
“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 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
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 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
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 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 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是用群体( 社会) 来消融个体, 自由主义是用个体来化简社会, 那么马克思主义则是把社会关系作为人的本质而内置于个人之中。
因此, 虽然从表层来看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一样从个体出发来思考社会制度的正义, 但从深层来看,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自由主义的个人是抽象的、无差别的, 一个人可以代表所有人, 因此他们所理解的正义也是抽象的; 而马克思主义的个人是具体的、存在着各种社会规定性的, 因此它所理解的正义是具体的, 它致力于联系人的社会地位和现实状况来具体地考虑个人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以及社会制度的正义。
二、马克思正义观的思想内涵
正义的实质性与形式性, 是任何正义理论都必须要涉及到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正义的实质性, 又称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 指的是正义所追求的合理的价值目标。
正义的形式性, 又称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 指的是正义所借以体现出来的形式性规定。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 实质正义是指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 而形式正义则是指把这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方式固定下来的制度形式和法律形式。
仅就对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评价而言, 实质正义要求社会的制度和法律必须体现人类合理的价值追求, 必须合理地分配和规范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即社会的制度和法律本身必须是正义的; 而形式正义则要求社会的制度和法律在运行过程中遵循一套程序上的合理标准, 即社会制度和法律的运行必须有一套统一、公开、公正并且有效的普遍程序, 必须保证公民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正义问题上存在的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的争论, 就是围绕着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问题而展开的。
自然法学派坚持实质正义, 主张国家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即符合人类的普遍理性和共同的价值追求; 而实证主义则坚持形
式正义, 把正义等同于“合法性”, 而不论所合之法是良法还是恶法。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 作为社会正义的两个方面, 是互相补充缺一不可的。
没有实质正义, 单纯的形式正义就只能保证非正义的制度和法律的实行; 而没有形式正义, 单纯的实质正义就无法在制度和法律上得到真正的落实和有效的保障。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重要特点。
在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这两个方面中, 马克思主义更为重视实质正义。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 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基础。
如果没有正义的制度和法律, 就不可能有正义的执行。
“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 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 那末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 法官只能够丝毫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 只能够无条件地执行它。
在这种情形下, 公正是判决的形式, 但不是它的内容。
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如果审判程序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 那末这种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
马克思认为, 要做到实质正义, 使制度和法律真正成为保障人民普遍自由的制度和法律, 必须把握两个条件: 第一, 要使制度和法律体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 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第二, 要使制度和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也就是说, 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当然, 我们也不能认为马克思主义不重视形式正义。
因为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来说, 他们所关注的是对当时资产阶级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批判和改造。
这种批判和改造的重点当然是在实体方面。
但他们也注意到了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正义。
马克思意识到, 法律程序和法本身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是不可分离的。
离开了法的形式正义, 法的实质正义也就无从体现。
所以, 马克思把法律程序看成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认为它应该与法律具有同样的精神。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 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 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 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 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从这一意义上说, 形式正义也是十分必要的。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关系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
系, 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固然, 在没有实质正义的情况下, 形式正义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然而在有了实质正义的情况下, 形式正义就至关重要。
当然,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 衡量现实生活中是否有实质正义, 既具有绝对性又具有相对性。
例如, 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 “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 但这并不影响其总体上的正义性( 实质正义) 。
可见, 我们不能要求在制度和法律本身在实体方面绝对正义的前提下才实行形式正义。
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和法律在总体上是正义的, 即使它们存在着种种瑕疵, 也应该首先保证制度和法律的执行, 并在现行制度和法律程序的框架内促进制度和法律的完善。
从这个角度来说, 形式正义也是制度和法律的重要尺度。
离开了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也同样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总之, 马克思主义虽然肯定了形式正义的相对独立性, 但从根本上说, 形式正义是为实质正义服务的。
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关系的基本思想。
当然, 如果说马克思面对资本主义制度和法律的非正义性而特别强调实质正义, 那么, 我们今天面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就必须给予形式正义以更多的关注。
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中必须注意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并重, 使两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三、马克思正义观的判断标准
既然马克思主义关注实质正义, 那就存在着一个判断和评价实质正义的标准的问题。
在西方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历史上, 对实质正义的判断和评价大都是从自然法的角度作出的。
持有自然法思想的思想家们, 虽然在对自然法的具体理解上是大不相同的, 如有的把自然法看成是上帝的律法,有的看成是自然的规律, 有的看成是人类理性和人的本性的必然要求, 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把自然法看成是一种“自然的”、永恒的、客观的、绝对的价值体系, 看成是对现实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进行评价的最终标准。
在这些思想家看来, 离开了自然法, 就难以找到评价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是否正义的客观、绝对的标准, 正义理论也将因此而走向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
应该承认, 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中, 也存在着宽泛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的维度。
在马克思看来,事物本身就具有它的“法的本质”, 而法律, 则“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因此, 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 恰恰相反, 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然而, 马克思恩格斯毕竟不是自然法学派思想家。
在他们看来, 正义固然具有某种绝对的、永恒的最终根据和标准, 但其具体的根据和标准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
离开正义的历史性而片面地谈论正义的永恒性, 只能使正义理论成为空谈。
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 法的发展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 即接近于永恒公平。
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
所以, 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 甚至也因人而异, 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 .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
马克思主义认为, 人类的生产活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结构的深层基础。
在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 矗立着由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所构成的社会上层建筑。
正是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 经济基础的变革决定了上层建筑的变革。
根据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正义, 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而作为一种政治法律道德观念, 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范畴。
而两者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正因为这样, 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 正义的实际表现并不是永恒不变的, 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例如, 正是商品经济的发展, 才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平等与自由。
“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 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
作为纯粹观念, 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 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 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在对正义的历史性的强调上, 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与自然法学派的正义观又具有根本的区别。
在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中, 正义既具有永恒性、绝对性, 又具有历史性、相对性。
就其最终根据和最高标准而言, 它是永恒的、绝对的; 而就其现实实现和具体标准而言, 它又是历史的、相对的。
在有些人看来,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 正义只有历史性而不具有永恒性。
判断一种社会制度和法律之是否进步和正义, 就是看其是否能够为先进的生产关系服务, 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但是, 如果仅仅停留于此, 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就只有事实性的维度而缺失了价值性的维度, 就只有现实性的维度而缺失了超越性的维度。
这样的正义观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现实的批判功能和理想的引导功能。
人们完全可以进而提出这样的问题:
促进生产力又是为了什么?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那就是要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想, 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终极价值。
正义的这种终极价值是永恒的。
正是这种正义的永恒性, 构成了人类文明得以发展延续的基础。
而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落后与进步的判断和评价, 对剥削阶级社会的批判和谴责, 对进步社会的追求和向往, 都体现了这种对正义的永恒性的理解和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