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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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马克思与罗尔斯的

正义观

课程名称:社会哲学

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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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Y********

试比较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袁婧 Y20110104

【摘要】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它对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实现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罗尔斯和马克思的正义观的异同进行比较,试分析二者正义的逻辑起点、正义问题的实质以及实现途径上的差异,以便更好的了解正义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罗尔斯正义观

一、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将其正义称为“公平的正义”,“正义的基本问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的更准确些,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1]。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着浓重的平等主义色彩,公平的正义意味着正义即公平,也就是正义是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公平分配。他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2]。另外,“公平”在罗尔斯看来意味着前提的公平,正义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3]。同时,“公平的正义”还意味着目标的公平,即这种正义原则所指向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是一个公平的结果。罗尔斯将“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所表达的一般正义观念描述为:“基本理念——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4]。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以概括表述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安排应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和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第一正义原则被罗尔斯称为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第二正义原则则包括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两大原则分别对应罗尔斯社会划分的两个体系,即政治体系和经济体系。在政治体系中,罗尔斯要求:首先,社会公民享有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包括参政自由、言论自由、良心自由以及人身自由等;其次,每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完全平等的。在经济体系中,罗尔斯要求平等地分配收入、财富以及机会等,其中差别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5];机会平等原则则涉及人们在使用权力方面的分配,它要求在权力分配方面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从政的同等机会。

二、马克思和罗尔斯正义论的比较

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都是对资本主义不公平现象深刻反思的结果,共同关注资本主义在发展中出现的某些因制度而造成的不平等问题,所以两位思想家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一些相同的部分。例如,首先,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都关注基本社会结构或社会制度的评价,强调制度正义的重要性;其次,二者都不停留于形式正义,更重视实质正义;第三,马克思与罗尔斯都重视经济平等在公平正义体系中的作用。

但马克思与罗尔斯生活在资本主义不同的发展时期,马克思生活在资本主义

发展的早期,资本主义矛盾十分激烈; 罗尔斯生活在资本主义发达时期,这时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由于所处时代和理论方法的不同,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义的逻辑起点的差异

现代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建立在他的“新契约论”基础之上的。罗尔斯认为,尽管近代社会契约论起源于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则,但有其“合理”内核。因而他对正义理论的预设依然是一种超然的“原初状态”。在这种“原初状态”中,人是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体,他们都处于“无知之幕”背后,各方都不知道任何信息。首先,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以及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其次,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乃至自己的心理特征,如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等。再次,也没有人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达到的文明或文化水准。一句话,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是与现实世界相分离的、隔绝的人,他们没有任何有关自己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因此,处于隔离状态的这种个体考虑的仅仅是自己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至于其他个体的存在以及利益状况是毋需考虑、也无法去考虑的,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的正义理念完全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无非就是一个实现个体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场域。

与罗尔斯把正义看作是彼此分离、隔绝的“人”在“原初状态”中所定契约之结果不同,马克思认为,正义的逻辑起点并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孤立的人之上,而是建立在具体的、现实的人之上,而作为现实的人,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并且人与人之间必然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并不是像罗尔斯所理解的那种“纯粹的”个人,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并不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活动要受实践活动规律的支配,必须要受社会中其他个体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制约。

总之,从正义逻辑起点的论证方式上来看,马克思与罗尔斯存在着严重分歧。罗尔斯主要通过契约论的演绎方法。他设定了“原初状态”的存在,并试图以它来安排正义的具体内容及规则。他所描述的“原初状态”下的人是一种抽象的、原子式的、悄无声息的人,这种人完全处于一种价值中立状态,没有任何爱憎好恶观念,也没有私利之心,这与现实的人是完全相悖的。相比之下,马克思在正义问题的论证上,采用的是历史的、唯物主义的方法。他从生产方式入手,将正义观念看作是伴随着人自身的发展而发展的,受生产力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物质交往制约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的逻辑起点并不是人的先验本质,而是处在现实的、实践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因此,马克思对正义的考察是历史主义的,这种对正义问题的论证更能看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从而进一步揭示“自然的”历史进程对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制约,因而也更能历史地、现实地把握现代社会中的正义问题。

(二)正义问题的实质上的差异

作为新自由主义精神的表达,罗尔斯认为正义问题的实质就是自由和平等以及如何协调二者关系的问题。在政治领域,社会正义主要在于确认公民各方面政治权利的自由,同时也要确保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制度规范要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然而,个人基本自由的实现会因社会地位、财富以及自然的天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得自由的享有并不平等,为此,必须依靠“机会公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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