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7-信用证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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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7-信用证业务流程
第七章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按照付款方式分类有即期和远期,本章就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即期信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图1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1.交易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2.开证人填具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担保,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送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已开到。
5.受益人审证确认无异议后,根据信用证规定对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对信用证的内容持有异议,可提出修改要求)。
6.受益人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等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送议付行办理议付。
7.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议付货款。
8.议付行将汇票与货运单据等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垫付款项。
9.开证行或付款行核对单据等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开证人验单付款。
11.开证人验单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款取得货运单据,用以接收货物。
第二节即期信用证在进口贸易中的应用
进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货款,也就是说的进口开证业务。进口开证业务主要有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与对外付款三个基本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作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银行要求开立信用证。由于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付款人,所以开证行必须严格依据进口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
在这个业务程序中,开证申请人有两个主要的业务内容:按合同规定填写进口开证申请书与按银行规定交纳押金或提供必要的担保。
1.进口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根据进口合同要求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申请书,它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原始依据。进口商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等,并根据银行规定的统开证申请格式,填写申请书式三份。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正面和背面两部分内容,正面是开证人对信用证的要求,即开证申请人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背面是开证人对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2.交纳押金或提供必要的担保及开证手续费
开证押金也就是开证保证金,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除非开证行对开证人有授信额度,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交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开证的条件,以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降低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开证人可以以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金,有时也可以请求第三者作担保,若开证人破产或逃避债务,不能付款赎单,银行可以向担保人索取赔偿。
另外,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二)开证行开证
开证行的主要业务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审核进口商申请开证的资格条件
银行审核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进口商是否具备获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权的法人资格,是否有足够的现汇资金或批准的外汇用汇计划等;二是进口的商品若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进口许可证,且批文或许可证的有效期、商品名称及数量等内容是否与开证申请书所列的有关内容一致。
2.审核进口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
这是保障开证行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审核信用证真实性、申请书表面是否完整以及申请书表面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信用证开立应具有真实贸易基础。银行虽然只负责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但也应对照合同仔细进行审查。
3.选择通知行
开证行可根据各自的代理行使用原则择定适当的代理行为通知行。我国银行应按国别政策和代理行政策择定通知行。
4.缮打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具备开证条件,所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审核无误,押金或担保等手续办妥后,开证行即可办理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缮打完毕经复核无误由银行有权人签字后,即可发往国外通知行。通常信用证副本一份银行自存,一份留交开证申请人。
我国银行在进口结算业务中一般不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国银行开出信用证原则上不同意其他第三者银行加具保兑。
二、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会根据交易合同的规定,对信用证条款及其他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即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但这类修改只有买方(开证申请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另外,开证申请人也可能因改变计划而主动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但这类修改若属于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必须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即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三、对外付款
这个过程又称审单付汇,即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对所收到的索偿通知、寄
来的单据等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由开证行对外付款,即对外偿付,同时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取单据。
(一)开证行审单和付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在决定付款前,开证行要确定这个承诺付款的条件是否成立,即受益人通过议付行交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中的规定,是否符合UCP600与ISBP745的相关规定,以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二)开证申请人审单及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行履行偿付责任后,应即缮制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向开证申请人提示单据,开证人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开证申请人对银行转交的单据有权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以决定是否接受。
第二节即期信用证在出口贸易中的应用
一、通知信用证
(一)催证
催证,即催促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是指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要求,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催证并非信用证项下所必有的程序,一般由出口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如果买方超过约定期限未开证或卖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装运,可去函电催证。
(二)通知信用证
通知信用证是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向企业发出通知的一种服务业务。通常包括核对密押或印鉴、登记归档、发出通知等业务环节。
1.核对密押或印鉴
这是通知行介入信用证出口结算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称受理,即通知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核对密押或印鉴。
根据惯例,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如通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证明信用证真实性的办法就是核对密押或印鉴。
如通知行与开证行无密押关系,可请与开证行有密押关系的第三家银行代为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