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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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甲县产甘草,某年甲县农牧局核准甲县药草公司的收购额 为鲜甘草5万斤。由于甘草价格不断上涨,甲县药材公司 组织农民大量挖采。应当总计收购鲜甘草32万斤。滥挖 甘草使大面积草原遭到破坏。同年12月,甲县农牧局对 药材公司超过计划采挖和收购甘草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对药材公司罚款15000元。药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诉 至甲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理由是超 计划完成任务应该奖励而不是处罚。 • 问:药材公司不服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 答:药材公司不服甲县农牧局的处罚决定理由不成立。 • 《草原法》第11条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动植 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县级人 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 植物的母株”。对草原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它的再生能力,必须保 持可持续的利用。本案中药材公司超过批准额6倍多采挖和收购甘 草,造成草原破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草原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 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到破坏的,乡级人民政 府或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部门有权阻止,并责令植被恢复。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甲县农牧局对药草公司的处罚决定 是恰当的
案例3
•Hale Waihona Puke •答: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为是正确的。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对受害牧民的就草 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的建议是正确的。依照《草原法》规定,恢复草 原植被的决定应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环保部门对受害牧民就损 害赔偿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建议是不正确的。因为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赔偿 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环保部门可以调解处理。 (2)请结合《草原法》有关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和 草原主管部门的行为 谈谈你的看法。(6分) 答:当地政府对本案的认识是错误的。 正是由于当地政府仅以造纸厂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由不予关闭的做法,才最终 酿成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不仅造成牧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草原生态 也受到 严重破坏。草原主管部门虽然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但是其行政不作为是违 法的。 依照《草原法》的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当地政府 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行 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草原资源保护法案例
• 案例一 • 1992 年 3 月 , 买合买提?马那甫在新疆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 草 2 吨 。 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 , 便雇用本队个体运输户阿不都? 热合满的牌照为新 40-04040 号汽车 , 将 2 吨麻黄草 运至乌寄木齐新疆 制药厂出售 , 被乌 鲁 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 。 经检查 , 马那 甫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物的合法批准手续 , 而且马那甫所采的 麻黄草部分系 带根采挖 , 违反 了《 草原法 》 的有关规定。 • 乌市草监所便于199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草主马那 甫的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 2 倍的罚款 ;(2) 没收车主热合 满拉 运 麻黄 草 的使用工具新 40-04040 号汽车。对上述处理 , 两人均不服 , 分 别向乌鲁木市小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乌市草 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受理此案,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便由审 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作出判决 : 撤销乌市草监所对热合 满的处罚,并赔 偿热合满5月份 至 6 月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700 元 ; 维持乌市 草 监 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
• 【 问题 】 • 1 、 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 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 哪些不符 合法律的规定 ? 为什么 ? • 2 、 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 ? • 答: 1 、 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 草原 法 》 第 11 条规定 : “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 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进入草原者须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 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采药许可证; 禁止连根采挖 , 保留一部分 植物的母株等。 ” 本案中马那甫既没有取得采集证 , 又采取法律不允 许的连根采挖的方式 , 乌市草监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 但乌 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行政处罚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热合满 与马那甫只 存 在运输合同关系 , 其货车不属于马那甫违法采集麻黄草 的使用工具 。 乌市草监所将热合满的货车定性为马那甫违法采集的 使用工具是错误的 。 法院作出撤销对热合满行政处罚的判决是正确 的。


内蒙某地区草原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植被相对完好。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政府 通过招商引资从外省引进一家已被责令关闭的造纸厂。2000年3月,该造纸厂在未经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投产生产,并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草场就 地挖掘占地4000亩的污水池,以每年250万吨的排污量向其中排放COD超过国家标准 60倍的工业废水。污水池常年散发恶臭,且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源,造成草原严重污 染和生态破坏。该集体组织的牧民出现头晕、恶心、缺乏食欲等症状;牲畜抓膘率和 春季接羔率明显下降,绵羊大量掉毛,山羊产绒量下降。受害牧民遂向环保部门投诉, 要求造纸厂恢复草原植被、承 担赔偿责任,并请求环保部门关闭该厂。 经查证属实, 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同 时建议受害牧民就恢复草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此外,环保部门还向当地政府建议依法关闭造纸厂。当地政府认为,造 纸厂对地方有很大贡献,牧民要以大局为重,所以造纸厂不能停产,更不能关闭。在 这种情况下,草原主管部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造成该污染 纠纷迟迟未能获 得解决。 2002年初,由于排污池内污水结冰膨胀,挤压堤坝,引发了大规模的溃坝。 喷涌而出的污水所淹之处都是黑褐色。这次溃坝共造成18户牧民的约2000头(只)牲畜 的损失,污染周边草场4293亩,直接经济损 失达1000万元,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环境 污染事故。 问:(1)本案中,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2 、 法院的审理在实体法上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 但 审理程序上不合法。 《 行政诉讼法 》 第 6 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依法实行合议……制度。 ” 第 46 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 , 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这是由行政诉讼案件当 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及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的。本案中 , 马那甫、热合满诉乌市草监所一案作为行政诉讼 , 应由 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而不应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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