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绿化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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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规范和指导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提高我省城镇道路绿化建设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和《绿化种植土壤》(CJ/T340-2011)。
1.2 本导则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以下简称城镇)道路绿化,临路建筑物阳台绿化、墙体绿化、立体绿化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1.3 道路绿化建设基本原则
1.3.1 三同步原则。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绿化应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以确保落实道路绿化指标和功能效益。
1.3.2 以人为本原则。道路绿化应符合安全行车视线、安全行车净空和行人安全通行的要求。保证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通过不同绿化形式达到互不干扰的效果。不同类型的道路绿化,应最大限度满足功能和生态要求,营造功能完善、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城镇道路绿化。
1.3.3 地方特色原则。注重以本地植物为主,巧宜利用本地自然地理条件,融合运用本地独特文化元素,体现地方特色。
1.3.4 植物林荫造景原则。以种植冠大叶浓乔木为主,乔木、
灌木、攀藤、地被植物科学搭配,合理密植,消除裸露地面;宜采用彩叶、开花植物,常绿与落叶植物,速生与慢生植物相结合,突出植物的季相变化,体现花化、香化、彩化和美化要求。促使道路绿化速成林,快浓荫,景观美,生态安全。禁止使用截干乔木,以落叶大树冠乔木为宜。
1.3.5 因地制宜原则。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符合植物之间共生共融的生态习性要求。土壤和土层厚度必须满足植物长期正常生长需求。不适宜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做到宜树种树、宜花栽花、宜草铺草、宜藤植藤。
1.3.6 资源节约型原则。遵循节地、节水、节能理念,提高绿化效能,降低养护成本,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
1.3.7 保护性原则。道路绿化提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最大限度保留原有植物(特别是乔木),对古树名木应依法无条件原地保护。不应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变换行道树。
1.3.8 整体协调原则。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统筹植物种植,满足植物正常生长所需要的立地条件和生长空间。
1.3.9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2 术语
2.1 道路红线
城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2.3 道路绿化覆盖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所有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道路总面积的百分比。
2.4 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2.5 林荫路
指树荫能覆盖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90%面积的城镇道路。
2.6 道路绿地
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可用绿化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7 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2.8 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9 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11 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2.12 装饰绿地
以装点、绿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2.13 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入游览休息的绿地。
2.14 胸径
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2.15 冠幅
乔、灌木枝叶部分垂直投影的平均直径。
2.16 分枝点高
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前下枝点的垂直高度。
2.17 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置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3.0m之间的范围。
2.18 立缘石
顶面高出路面的路缘石。
2.19 低压滴灌系统
通过干支、支管和毛管上的滴头,在低压下向土壤经常缓慢地滴水,直接向土壤供应过滤的水分、肥料的一种灌溉系统。
2.21 林荫停车场
指树荫能垂直覆盖停车场总面积30%的停车场。
2.22 本地植物
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的植物。
2.23 节约型绿地
以最少的用地、最少的用水、最少的资金,选择对周边生态环境最少干扰的绿化模式。
3 城镇道路绿化设计
3.1 在规划设计道路红线宽度时,应按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同步确定道路绿地率。
3.2 道路绿化提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5%。
3.2.2 林荫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5%,人行道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林荫面积达到80%以上。
3.2.3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40%。
3.2.4 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35%。
3.2.5 红线宽度12~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绿化覆盖率不得小于30%;
3.2.6 红线宽度小于12m的道路和历史传统街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地。
3.2.7 商业步行街应尽量栽植乔木。路面宽度受到限制的步行街,应采用花坛、树阵式集中布置;也可采用活动性的盆栽、棚架、花架、格栅吊盆或对建筑物立面立体绿化等方式绿化。
3.3 城镇道路绿化总体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 红线宽度大于12m的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绿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3.2 至少有一条以上主干道达到园林景观道路标准。
3.3.3 主干道、次干道80%以上为林荫路。
3.4 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 园林景观道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和园林小品,充分体现园林景观风貌。
3.4.2 同一道路绿化景观应统一风格,可在不同路段进行绿化方式变化。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做到一路一景、一街一品。3.4.3 毗临山、河、湖的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河、湖滨水驳岸自然化率应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