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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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

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办函[2013]23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的通

(民办函〔2013〕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弃婴是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及时发现和妥善照顾弃婴,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为完善弃婴发现、救助机制,切实保护弃婴合法权益,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分析、总结了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婴儿安全岛”的做法和取得的积极效果,制定了《关于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转发各地,请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福利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6日

关于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推广河北省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婴儿安全岛”经验,畅通弃婴救助渠道,保护弃婴生命权益,决定在全国各地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设立“婴儿安全岛”符合我国当前弃婴现象实际,是保护弃婴生命权益的重要举措。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间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水平不均衡,弃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多数遗弃孩子的人往往选择较为隐蔽的地点、方式、手段遗弃孩子,导致弃婴很难被发现,病残患儿得不到及时救治、加重了残疾程度,甚至有的弃婴被发现时已经死亡。石家庄“婴儿安全岛”近两年的运行结果显示,部分病残儿童的患病程度因救助及时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弃婴的死亡率明显降低。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更多的地方设立“婴儿安全岛”,能够在更广泛的区域范围改善弃婴被遗弃后的生存环境,为更多的弃婴提供支持和保护,能够更好地挽救他们的生命,切实保障弃婴的生命权益。

(二)设立“婴儿安全岛”符合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对“生命至上”、“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的切实体现。针对弃婴问题,世界各国都立法反对弃婴现象,但在反弃婴的同时,大多采取“安全港法案”、匿名生产法、弃婴保护舱等多种形式的人性化措施,允许生父母将新生儿遗弃在指定的场所或专门的设施,确保弃婴得到妥善照顾,生父母无需透露身份并可免受法律制裁,从根本上尊重和保护弃婴的生命权。我国的“婴儿安

全岛”与国外的弃婴保护舱类似,是为保护弃婴生命安全而设置的专门性的庇护设施,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是相一致的。“婴儿安全岛”立足于弃婴最基础的生命权保护,是对“生命至上”理念的充分诠释,是对“儿童利益优先”理念的切实体现,有助于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

(三)设立“婴儿安全岛”符合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精神。我国的法律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任何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本质上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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