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托公司监管法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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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净资本和风险资本的计算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 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2、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 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 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www.huaxintru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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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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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2007年3月1日 主要规范内容: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的概念及内涵;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 与终止 ;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对信托公司的监管 要点:1、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描述: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 2、信托公司经营范围(11条,略)。 3、限制性条款: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 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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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风险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 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 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 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 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
引导信托公 司业务转型
以自有资本为 信托资金提供 “安全垫”
信托资产与自有资本的“隔离墙”之间架起了风险 管理的连接阀;以净资本指标制约信托业务扩张 规模,为信托资金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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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源自文库控制指标: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3、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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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什么是“净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 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 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 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 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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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弥补信托监管 工具的不足 《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前,监管部门主要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陆续出台的单独规范性文件 实施监管。净资本指标为监管手段提供有力补充 通过净资本指标引导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 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 根据自身净资 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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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指标计算的特别规定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 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资产的分类中同时 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2011年1月27日,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 知 》(银监发[2011]11号文),其中规定: 1、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 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 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 2、对于TOT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 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3、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 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 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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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要点:6、禁止性条款: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 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信固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信信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7、受益权转让: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 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 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分配。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 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 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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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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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1 2008-12-4 银行与信托公司 业务合作指引 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信托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代为管理买断的信贷、票据资产等资产 关于进一步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 财业务投资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 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 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 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 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 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 、可转让的,可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 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相应的担保物权应通过法律手续予以明确,防止原有的担保物权落空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应符合整体性原则,投资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 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期限应与该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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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施行时间:2010年8月24日 主要规范内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的概念及内涵;净资本、风险资 本的计算 ;风险控制指标;对净资本的监管 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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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是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基 本做法,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均已建立相关监管体系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 快速扩张,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发展到2010年的3万亿 元,增长近10倍 部分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 倍以上,而内部控制能力并未显著提升,引发盲目扩张的 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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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施行时间:2007年3月1日 主要规范内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概念及内涵;信托计划的设立;财产保 管 ;运营和风险管理;变更、终止、清算;信息披露;受益人大会 要点:1、集合信托计划设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2009年2月4日
内部培训课件之一
信托公司监管法规要点梳理
审计部
王居霞
信托公司监管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基本法规
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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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要点:4、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5、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 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规范性文件
1、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2、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3、关于政信合作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4、关于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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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规及要点 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房地产信托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政信合作相关法规要点 证券业务相关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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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要点:3、推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 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不得在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不得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4、保管要求: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 人。 5、运用方式: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 金。 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