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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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

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特征有:①网络性。作品的传播是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网络进行的。②公开性。作品在网络传播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经付费的或是符合条件的公众)都可以获得。③交互性。公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地点选择获得作品。这是网络传播权的最重要的特征,也是该项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本质特征。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权可以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站制作者将作品以数字信号方式保存在网站的服务器上,供访问者通过浏览、下载等方式使用作品,这实质上只是将以传统的纸介质发行变为网络方式发行。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其实质还是一种发行行为,只不过是发行的介质不同罢了[2]。因此,为了使作品在网上传播而进行的数字化工作也是复制的一种,对发行作扩大的解释后,可以理解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是作品发行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

两者所指向的作品的载体形式不同

发行权所指向的作品载体形式包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向的作品载体形式。前者的作品载体形式更显多样性,可以是纸质的图书报纸,还可以是光盘、磁带、电子数据,而后者的作品载体只能是电子化的产品,纸质的图书杂志不能在网络上传播,

光盘和磁带本身也不能直接在网络上传播,能传播的只能是光盘和磁带上经电子化了的作品的内容。

两者所指向的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

发行权所指向的作品传播方式包容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向的作品传播方式。前者可以通过出版社和书商、报纸、电台、电视台(含有线电视)、互联网,甚至是个人的出售、赠与交换等行为来达到传播的目的,而后者只能通过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互联网来达到其传播的目的,当然也包括借助于上述媒体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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