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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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及加强相关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期刊
【发文字号】苏新出印字[2004]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04.12.17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
版物准印证及加强相关管理的通知》
(苏新出印字[2004]117号2004年12月17日)
为推动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省新闻出版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由各省辖市以及已在县(市、区)文化局挂牌的各县(市、区)新闻出版局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现将有关加强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通知如下: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驻宁省属单位(包括部属、军队、院校等)委托印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市、县(市、区)属单位及当地其它单位委托印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向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未成立新闻出版局的县(市、区)属单位及当地其他单位委托印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在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审批范围。
三、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印刷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准印证》一次性使用有效。各地核发《准印证》的情况,每季度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书面申请应该注明如下事项: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册数、开本、申请单位、印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