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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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

一、腐败的概念

“腐败”一词源于《辞海》,在《汉书·食货志上》记载“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此中解释为腐烂、败坏和堕落。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解释为Corruption 即腐败是“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的堕落”。

科学界定腐败概念应遵从如下原则:一是必须突出腐败行为主体;二是必须明确腐败行为方式;三是必须强调腐败行为目的;四是必须有后果方面的表述;五是必须具有理论抽象。按照以上原则,可以这样界定腐败概念:从广义上说,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狭义上说,腐败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二、腐败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腐败现象造成的危害,有许多人经常从经济角度看问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从更广、更深的层面认识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

(一)腐败严重危害社会文化和社会道德

当社会各阶层都只关心一己之私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腐败导致伦理价值观堕落,加剧社会的无纪律状态。由于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尤其是受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这种错误的道德认识的感染,使相当部分公民以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价值观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

(二)腐败严重危害社会经济

腐败导致资源人为紧张。当前,腐败现象已渗透到那些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增大的部门,最终造成经济管理的失衡;腐败妨碍和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国际上有一种公认的观点,即廉洁的政府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一个贪污横行、政权腐败的国家是很难吸引外资的,更不可能顺利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

(三)腐败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而现今的党内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光辉形象,也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如果任由腐败蔓延而不加以制止,那么久而久之,党就回失掉人心。总之,对腐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有足够的认识,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反腐败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的严重政治斗争。如果任由腐败蔓延,不加以制止,那么就会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三、腐败的惩治对策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关键是要通过对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逐步减少和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这是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从当前情况来看,由于政府的管理体制存在着某些弊端,如一些行政审批权较为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等方面滋生腐败的因素相对突出,因此,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为重要目标,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这也是预防权力腐败的根本举措。

政府对市场干预的降低,意味着官员手中权力的“含金量”降低了,这对于行贿者来说相当于行贿的预期收益变小,从而降低他们的行贿动机。此外,还要杜绝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直接介入经济活动,从事赢利性经营的不良现象。

(二)增加腐败成本,减少腐败收益

减少腐败的发生,必须从增加官员的腐败成本入手,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投入,降低其收益,消除抵御不正当利益对腐败现象的内在驱动力,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的发生。

1.清缴所得,施以罚金,加大经济制裁。对腐败分子要彻底清缴其非法所得,同时还要对其施以腐败的罚金,绝不能让腐败分子达到“牺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甚至几代人”的目的。

2.加大对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全面实行金融实名制,防止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保存个人金融交易记录,清理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反洗钱的法律条款。

3.建立契约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我们常提要建立市场经济,而建立市场经济的关键也就是要建立契约经济。政府应该为人民群众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政府必须遵守契约,合理公正地行使权力。建立契约经济中的政府主要包括两方面:①建立信用政府。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以加入WTO为契机,抓紧制定和完善《政府信用规则》,建设信用政府,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增强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树立言必信、行必果、承诺必践、违诺必究的政府形象,以不断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②建立法制政府。契约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依法行政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才能树立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的信用问题。确立各级政府不仅要对人民负责,而且要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坚决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政府不能去做,否则就是越权。

(三)加大反腐败的制度供给,减少引发腐败的制度源

1.加大反腐败的制度供给。首先,应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有法可依。法不责众会导致“集体腐败”会使位高权贵握有实权的人蔑视法律,导致前“腐”后继。因此,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让握有重权者得到警示。其次,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建立透明政府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方式应当现代化,善于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媒体披露政府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2.减少可能造成腐败的制度来源。首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遵循法律赋予该裁量权的目的,完善行政立法程序,要在立法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等做出准确、科学的规定,以便于具体操作起来能够适度把握。其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地追求“轰动效应”,搞精减项目的“数字游戏”,而应当使企业和公民真正受益。

反腐败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对反腐败斗争既不能过于乐观也不能过于悲观,腐败是顽症,但还不是绝症。只要客观地分析形势,找出其症结所在,同时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倡导责任伦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制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就一定能够实现反腐败目标,使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 (缩印本) ,970.

[2]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2003:《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北京:方正出版社。

[3]武延平,我国廉政建设及法律保障[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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