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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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函
编号:
:经贵我双方友好协商,贵司依据编号为的《资产管理合同》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于2014 年05月日向我行指定账户一次性划入一笔资金(我行指定账户可为临时账户)。该笔资金信息如下:
金额:人民币20亿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亿元整)
计划划款日期:2014 年05 月08日
我行收款账号:
我行收款户名:
我行收款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我行承诺:我行将把该笔资金指定用于在我行办理定期存款,不得挪作他用;我行将于上述款项实际到达我行账户当天将该笔定期存款起息,不得延迟起息。将起息的定期存款信息如下:存款户名:
存款账号:
存款种类: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
存款本金:(大写:)存款期限:
起息日:年月日到期日:年月日存款利率:
付息方式:
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号:)
备注:
我行向贵司承诺:
1. 本定期存款自起息日开始计息,起息日与我行指定账户实际收到该笔款项之日为同一日。存款利息的计算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的规定。
2. 我行将于存款起息日当天,为贵司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实书》要素不得与上述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存款起息后一个工作日内,贵司应将该《证实书》移交给贵司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管。我行对该《证实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在贵司实际收到《证实书》之前由于《证实书》丢失、损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3. 存款付息或到期还本时,我行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将利息或本金款项以转账形式划付到贵司指定账户。贵司指定账户信息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付息日或还本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的,则顺延到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对于该顺延期间的利息,我行仍按照上述利率和计息规则计付。我行自愿承担顺延延期期间的利息,不提出异议。
4. 若我行未按上述承诺将该笔款项起息,或未按上述承诺计息或还本付息,或未按上述承诺操作而给贵司带来损失的,贵司有权提前支取存款,同时我行将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率为%/年(违约金率不得低于前述约定的定期存款利率)。
我司将支付的违约金为:
违约金=存款本金×违约金率×存款在我行实际存放天数÷360 此外,贵司因我行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任何索赔、诉讼、仲裁及纠纷产生的合理费用,均由我行承担。
5. 本定期存款须自起息日起存满后,贵司方可要求支取或提前支取,且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存款利率仍按照计算,存款利息仍按照该笔款项在我行的实际存放天数计付。若本定期存款未存满,贵司即要求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则支取部分金额的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若本定期存款到期后,贵司未支取或未全部支取的,则逾期未支取部分金额按照实际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
期存款利率计付。
特此确认。
(银行名称)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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