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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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孙裕广

名目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刻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起诉时期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说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代理申诉或控告

(一)代理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时期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妨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时期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时期律师工作流程》。关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时期才介入案件的,有关托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别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刻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刻;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托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脚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依照案件事情制作阅卷打算;

6. 阅读时经过图表、摘录等办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觉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别清楚,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事情;

2. 涉嫌犯罪的时刻、地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妨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事情;

5. 被害人的基本事情;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事情;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事情,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起诉时期的程序性归纳,关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别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刻;

2. 地图查寻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打算;

3. 需提早预备好的资料:(1)授权托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接受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接受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托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咨询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躯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顾公诉人的每一具提咨询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咨询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别一致的地点),假如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别吻合,应询咨询真实事情,并要求就前后别一致的地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事情;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接受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起诉、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时期预计的时刻。

(四)会见目标

1. 经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预备;

3. 经过了解公诉人提咨询及犯罪嫌疑人答复,猜测起诉书的重点;

3. 经过交流推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止,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能够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吵;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别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妨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依照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楚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给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通刑事诉讼的各个时期,但审查起诉时期律师经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起诉时期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普通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接受,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接受,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能够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能够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爱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别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别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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