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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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得知此情况后,遂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他认为, 他已经向杨某以60万元工程款购买了虾场并自己建立 了 500立方水体育苗场,因此他对虾场和育苗场拥有 所有权,有权自由支配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所以他
把虾场和青苗场卖给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是合法有效的,
应受法律保护,村委会强行收回虾场和育苗场并发包
柳某与B村村委会之间:承包合同关系; 柳与水产技术开发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 B村村委会与水产技术开发公司之间:承包合同关系; B村村委会与F村冷冻厂之间: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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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划分根据 民法调整的对象 (2)含义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而形成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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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 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体现国家意志 与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 系
(三)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 依据:义务人是否特定 物权法律关系是特定权利人与不特定义务人的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进一步明确两种最基本的财产法律关系的特点。 (四)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特点。 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没有违反民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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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就同一客体重设承包合同关系 或买卖关系
【案情介绍】
A县B村村民委员会将本村500亩虾场承包给本村村民 杨某等人,杨某等人投资60万人民币进行建设,后承 包不能,将虾场交回村里。1985年9月 24日,B村村民 委员会将原承包给本村村民杨某等人的500亩虾场发包 给柳某承包经营。该合同规定:承包期为15年,自 1986年1月 1日至2000年12月 31日;柳每年向村委会上 交承包费26,000元;柳某在承包期间,可在虾场建一 个青苗场;由柳某负责偿还杨某等人筹建虾场的工程 款60万元。合同签订并生效以后,柳某筹集了近百万 元资金,建起了一个约500立方水体的育苗场。
租赁给他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确认
他与水产技术开发公司签订的虾场买卖合同有效,并
要求村委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村委会认为,虾场
为本村集体所有,柳出卖虾场是违法的,村委会有权
对其所有的虾场进行发包、租赁,他人无权干涉;水
产技术开发公司认为,它与柳签订的虾场买卖合同因
违法而无效,但后来它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属 有效,它没有义务对无效的经济合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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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虾场为B村集体所有,柳没 有所有权,不能出卖虾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71条、74条第1款第1项和第81条4款(国 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 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 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的规定,判 决确认柳某与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所签的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关系,民事责任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违反民事义务 并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
有利分清义务与责任,有利正确适用法律(责任)。
柳某与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 在未与柳其解除承包合同的前提下,将500亩虾场连同
育苗场一并发包给水产技术开发公司经营。承包期为
13年,承包费为215万元,并要求水产技术开发公司须 于同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1988年1月15日,村委会又 以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未按期交纳承包费为由,又把500 亩虾场及柳建的育苗场租赁给F村冷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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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鸭死系王某放养不当所致,自己无责。王 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付,农场起诉索款。问; 农场应向谁索款?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一,张、李、王三人的合伙关系。 第二,张、李、王合伙与农场的购买小鸭关系
第三,合伙人与侵权人赵某儿子的侵权民事法 律关系。
第四,赵某与其子的监护关系。
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3)划分的意义 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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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划分根据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2)含义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 设立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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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纠纷中农场应该向谁索款
[案情介绍] 张、李、王三人合伙养鸭。派张去一农场购回小鸭
500只,推选王某主要负责放养。某日王发现赵某7岁 儿子偷捉去一只小鸭,怒而责打,赵儿乃扬言要毒死 小鸭,王均告张、李注意。当夜,李某果然发现赵儿 用小瓶在一水塘中放毒,又加责打。次日晚小鸭即开 始死亡,二天后小鸭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鸭 款。张拒付,认为应向赵某索要、赵某拒赔,认为儿 子下毒系王、李打儿所致,错在王、李。李则认为自 己打赵儿是在他放毒之后,不是导致放毒的原因,故 不应该负责;如赵某不赔,也应由王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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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于柳未按期向杨某等人支付工程款,杨某等人便 将债权移交给村委会,由柳向村委会交付。1987年3月 16日,柳未经村委会同意,将所承包的500亩虾场和自 建的500多万水体的育苗场,以215万元的价格卖给C 市B区某水产技术开发公司。1987年8月 14日村委会告
知水产技术开发公司,柳对虾场和育苗场没有所有权,
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
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划分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 第二明确权利主体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特点。 第三有利于区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保障的权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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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