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报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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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详情请向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咨询,或登陆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网站首页>认证注册查询;

2、获得卫生注册登记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需在使用前到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书》, 详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要求》。

3、出口报检:出口预包装食品,其生产企业/经销商可直接在产品生产企业所在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报检人需提供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产品合格厂检单、装箱清单、畜禽肉制品原料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出口食品内、外包装检验合格证书。办理出口食品内、外包装检验合格证书,详情请向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处咨询,或登陆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网站首页>化矿检验查询。

对首次出口的食品,除上述资料外,报检人需提供企业卫生注册证书、标签样张(3份)、原标签及外文翻译件(各3份)及标签使用合法证明文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要求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审核备案的,每种添加剂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1《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一份;

1.2申报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

1.3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申报添加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名录的须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1.4安全性证明

1.4.1对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提供: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卫生证书》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一份。

1.4.2对国产食品添加剂,须提供: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L)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

1.5允许使用标准:申报企业需提供该产品出口目的国/地区的允许使用标准复印件一份;如该产品出口目的国/地区没有详细的使用标准,要提供该企业现使用添加剂参照的标准。

1.6申请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申请人需提供5寸彩色数码照片三张,照片要求:能看清该添加剂的包装外观、标签及说明内容(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同时照片提供电子版。

2.申请表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2.1《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应如实、清晰填写。详细填写须知如下:

2.1.1“商品名”应与标签上完全一致。

2.1.2“学名”参照GB2760。

2.1.3“俗名”如亚硫酸钠的俗名为保险粉。

2.1.4“成份”应将标识成份填写完全,不得有遗漏和省略。

2.1.5 “用途”参照GB2760的类别。

2.1.6 “生产许可证”属于列入国家销售名录的食品添加剂一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填写许可证号。

2.1.7 拟使用情况一栏填写情况为:

2.1.7.1“产品名称”不同名称的产品分别单独列一行。如“糯米卷”

2.1.7.2“品牌”有则详细注明,没有则注“无”。

2.1.7.3“使用剂量”填写实际添加量。

2.1.7.4“出口国/地区标准”企业应提供出口国/地区允许使用的标准并填写标准要求的剂量;如出口国/地区没有对该类食品的要求,按照国标执行并填写剂量。

2.1.8随附资料部分,详细填写具体随附资料的名称。

2.2《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部分不应留有空白栏。

2.3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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