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公司权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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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公司权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组织内各单位主管之权责明确划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规范审批流程、执行业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应本着规范、安全、高效、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授权核准处理业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规定;本准则未有规定者,从其它有关规章之规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直营店。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涉及到经营计划、营运管理、预算编制、财务支出、采购管理、签订合同、费用报销、人力资源管理、往来款项管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应按照本规定附表《管理审批权限表》对应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制定的其他各种制度流程、审批权限应不得与本制度冲突,若有任何地方与本制度抵触,应以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及权限为准。

第六条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直营店可在本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更加细化、更加符合本部门和业务单位管理要求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权责定义

『立』:代表拟定、编制、经办、主办或提出。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负责办理或由其发动提出。

『审』:代表复核或核转。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负责复核或核转上一阶层。

『监』:代表监督或审计。

对被检查、审计部门/单位、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工作进行检查、

督促并进行处理、处罚建议的资格和权能。

『协』:代表组织协调或跟踪过程。

对被公司经营计划、各部门(单位)之间、分公司重要工作事项及重大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建议等。

『执』:代表执行或具体落实。

对被公司经营计划、各部门(单位)之间、分公司重要事项决定及重大活动安排,落实执行等。

『会』:代表签注意见。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负责签注意见或建议。

『决』:代表核准。

指该一事项应由该层级人员做最后决定,而付诸实施。

『知』:代表知会、备案。

指该一事项应由下一层做出决定后,传送或呈报该层级(包括上级)人员做备案、知会了解,了解下一层授权人的代办事项。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权限

一、分公司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年度预算,分公司年度预算应由北京总部董事会制定、批准执行;分公司各部门年度预算应由分公司总部各主管部门拟定审核、并经分公司最高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分公司各直营店年度预算应由分公司最高负责人拟定批准。营运管理部负责过程监督执行。(本条所述预算为经营计划)。

二、各直营店资金支出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分公司颁发的权限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执行。

三、各部门、各直营店费用报销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分公司颁发的各种费用报销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凡是超过分公司规定的标准(上限)或超过月度(或季度、年度)预算的各种费

用,必须经分公司总部各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各部门、各直营店招聘人员、任免及调动、干部晋级、发放薪资、支付奖金、处罚等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分公司总部颁发的人事及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五、各部门、各直营店员工因公借款及坏账报损核销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分公司总部颁发的《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六、各直营店计提、缴纳税款应按《管理审批权限表》及北京总部及分公司颁发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税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九条内容

一、分公司总经理、各部门、各直营店主管之权责划分依本准则及「核决权限表」(如附件)之规定。

二、权限之行使,原则上应由负责人员自己行使,如因出差、请假、或其它理由无法行使权限时,得经直属主管同意,指定代理人员代行之。

三、各级主管须将业务权限之一部份经直属主管同意后授权下级人员决行,但仍应付行政上之责任。

部门单位内如无相关职级,由上一职级主管行使。

四、部级主管在「核决权限表」授权范围内,调整各该部门各职级之权限,但调整范围不得逾越「核决权限表」之范围。

五、权责有冲突抵触情形,双方负责人员无法相互协议时,由隶属之同一上级主管裁决为准。

六、「核决权限表」内所列事项,若与现行规章抵触者,概以「核决权限表」为准。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条任何单位若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严格追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罚金、降职、解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还应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追究相关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规范建立考核机制,任何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及时考核记录,并纳入评优、加薪、晋升等考核范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所属直营店予以配合落实。

第十四条本制度依据《组织设定与职位管理规定》而立。公司原相关规定若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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