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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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 的轻便摩托车和残疾人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359.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

GB/T 535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L 类车辆的定义见 GB/T 15089 。

3.1制动装置 braking device 指使运动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止,或者使已停止的车辆保持静

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其功能如

4.1.2所述。该装置由控制器、传能装置和制动器组成。

3.2控制器 control 指由驾驶员直接操作用以向传能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该能量可以是驾驶员肌肉伸缩的能量或是来自驾驶员控制的其他能量,或者是这些能量的组合。

3.3传能装置 transmission 指控制器和制动器之间连接其功能的零部件组合。如果制动力并非由驾驶员产生,而是由驾驶员控制的能源产生或辅助,则该能量贮存装置也属于传能装置的一部分。

3.4制动器 brake 指制动装置中产生阻止车辆运动作用力的部件。

3.5制动装置零部件 component(s) of a braking device 指经过组装构成制动装置的一个

或多个单独的零部件。

3.6联动制动系统 combined braking system 指:

3.6.1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 L1 类)和两轮摩托车( L3 类),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联合控制不同车轮上至少两个制动器的一套制动系统。该控制方法需另设置一个独立于仅作用于一个车轮上的应急制动装置的控制器;

3.6.2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 L2 类)和正三轮摩托车( L 5类),控制全部车轮的一套制动装置;

3.6.3对于边三轮摩托车( L4 类),至少控制前轮和后轮的一套制动装置。因此同时控制后轮和边轮的制动装置应认为是一个后制动器。

3.7满载车辆 laden vehicle 除另有说明外,指加载达到其厂定最大总质量(按GB/T

5359.5 、GB/T 5359.6 )的车辆。

3.8空载车辆 unladen vehicle 指用于试验的,只包括一名驾驶员和必要的试验设备及仪器

在内的车辆。

3.10 湿制动器 wet brake 指按本标准附录 A 中 A.1.5 处理的一个或多个制动器。

4技术要求

4.1总则

4.1.1制动装置

4.1.1.1制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论受到何种振动均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1.1.2制动装置的设计、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其在正常使用环境中具有耐腐蚀和抗老化的能力。

4.1.1.3制动器摩擦衬片不应含有石棉。

4.1.2制动装置的功能

本标准 3.1 中定义的制动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4.1.2.1行车制动不论车速高低、载荷大小、车辆上坡或下坡,行车制动系统必须能控制车

辆的行驶,并使车辆安

全、迅速、有效的停止;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手无须离开方向把就能实现该制动。

4.1.2.2应急制动(若装有)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失效的情况下,在适当的一段距离内使车辆停住;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驾驶员应当在座位上至少一只手握住方向把的情况下实现应急制动。

4.1.2.3驻车制动(若装有)驻车制动必须能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使车辆停在上坡或下坡的地方,即使驾驶员离开亦如此。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实现该制动。

4.2制动装置的特性

4.2.1每辆两轮轻便摩托车( L 1类)和两轮摩托车( L3 类)应装有具有独立控制器和传能装置的两套行车制动装置,且至少一套控制前轮,另一套控制后轮。

4.2.1.1只要一套行车制动装置的某一故障不影响另一套的制动性能,这两套行车制动装置可共用一个制动器。某些零部件,如制动器、制动泵体及其配套的活塞(密封件除外)、推杆和制动装置凸轮组,如果它们有合适的尺寸公差、易于维修和足够的安全特性,则可不考虑其易损性。

4.2.1.2驻车制动装置是非强制性的。

4.2.2每辆边三轮摩托车( L4 类),应装有不带边车时所要求的制动装置,若这些装置在带边车车辆试验中能达到所要求的性能水平,则边车车轮不必装制动器;驻车制动装置是非强制性的。

4.2.3每辆三轮轻便摩托车( L2 类)应装有:

4.2.3.1一起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或

4.2.3.2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行车制动装置和一套应急制动装置,该应急制动装置可以是驻车制动装置。

4.2.3.3每辆三轮轻便摩托车应装有一套控制至少一根轴上的一个或两个车轮的驻车制动装

置。该装置可以是本标准 4.2.3.1 中规定的两种装置之一,但必须与作用于其它轴的装置无关。

4.2.4每辆正三轮摩托车( L5 类)应装有:

4.2.4.1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脚控行车制动装置和一套应急制动装置,该应急制动装置可以是驻车制动装置;和

4.2.4.2一套至少控制一根轴上全部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的控制器必须和行车制动装置的控制器分开。

4.2.5制动装置必须作用在与车轮刚性连接或通过不易失效零部件永久连接的制动器表面。

4.2.6与车辆相连的所有制动装置的零部件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制动装置不会失效。4.2.7经适当的润滑和调整,制动装置的操作应灵活自如。

4.2.7.1制动器的磨损应能通过手动或自动调整装置的调整易于补偿,在制动器摩擦衬片磨损到需要更换的位置点之前,制动器应能调整到有效工作位置;

4.2.7.2控制器、传能装置及制动器的零部件应具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以保证当制动器过热或制动器摩擦衬片达到最大允许磨损量时,无需立即调整仍能有效地制动。

4.2.7.3经正确调整后的制动装置零部件在工作中不应与无关零件接触。

4.2.8对于液压制动装置,在设计和制造储液器时,应考虑便于检查其液面高度。

5试验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

装有防抱死装置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的要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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