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2016年01月27日03:53 上海证券报
3分享添加喜爱打印增大字体减小字体
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
文眼
僵尸企业占用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侵蚀有限的市场空间,是阻碍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病毒。

僵尸企业的形成有其复杂原因,僵尸企业的处置自然也不会轻松。

激浊扬清,去腐立新,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畏首畏尾,要直面问题,辩证施治,运用多种手段,剥离病变部位,为企业营运输入氧气,为经济增长增添新鲜血液。

——亚夫
■目前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

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刘兴国
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有色、矿业、石化等行业僵尸企业数量众多,那些高度资源依赖的地区僵尸企业问题尤为突出。

作为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也不在少数;据统计,2012年以来沪深两市有多达266家上市公司扣除非正常损益后连续三年亏损,完全依赖政府补助或出售资产粉饰报表,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左右。

这些长期陷入经营困境的僵尸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

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僵尸企业处置问题;不仅提出了处置僵尸企业的路径与目标,而且明确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

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是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主要路径,“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
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与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就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和讨论制定相关政策举措,预计将会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并为顺利推进僵尸企业处置设立专项基金。

2016年,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

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都在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

但从实际处置效果看并不理想,在处置进程中常常遭遇重重阻力。

深入分析与把握前期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新时期顺利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
当前阶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推进优势企业或相对优势企业对其进行兼并重组。

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兼并主体对僵尸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动力明显不足。

首先,僵尸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差,对兼并主体来说,兼并难以给企业带来有价值的新资产;尤其是那些本身不占有特定资源的僵尸企业来说,并购的价值更低,更加难以满足兼并主体的并购要求。

其次,作为并购主体,必然希望并购至少能够在某一方面能够给企业创造新价值;如果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不能带来新的有价值的资产或资源,至少希望并购能够在税收筹划方面为企业提供新的空间,能够借助报表合并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或者是能够享受到特定的税收优惠;但在当前征税制度下,兼并主体力图通过兼并僵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十分有限。

再次,对僵尸企业的兼并相对容易,但后期的整合重组却困难重重;尤其是僵尸企业人员的整合,更是令所有并购主体头疼的难题;长期经营困难的僵尸企业,其人员往往都已经形成了诸多不符合现代生产运营要求的习惯,而且由于长期不能正常上班,积极的企业文化与企业精神更是无从谈起,所以这些老员工可能难以顺利融入并购主体,相反会对并购主体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迫使并购主体管理层不得不耗费更多精力来处理被并购僵尸企业遗留问题,从而降低并购主体的总体管理效果。

最后,正因为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在现实中,并购主体对僵尸企业的兼并重组往往以失败告终,大量并购失败案例的存在,显然进一步削弱了并购主体的并购动力。

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较大
在关注兼并主体并购动力不足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来自僵尸企业自身的反并购阻力问题。

在长期以来的企业调研中,我们均发现,不少僵尸企业自身存在明显的反并购倾向。

僵尸企业反并购阻力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但总体上看,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僵尸企业管理层的反并购倾向最为明显,绝大多数僵尸企业的反并购阻力主要是来自管理层;在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传统思想影响下,企业普遍都不愿意被他人兼并,宁肯自己惨淡经营,也不愿意成为别人的子公司;在具有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中,这一来自管理层的反并购阻力更为明显,独立经营意味着具有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和特定的行政级别,而一旦被并购,不仅会丧失经营自主权,而且会失去长期以来享有的特定行政级别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特定待遇;尤其是那些临近退休的特困国企负责人,其维持独立运营、反对兼并重组的动力最为明显。

其次,一些僵尸企业会遭遇来自员工层面的反并购阻力;对国有僵尸企业来说,员工主要担心的是随着并购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员工身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到未来工作的稳定性和待遇的可预期性,正是出于对身份改变的担忧,特困央企员工不愿意被地方国企或民企兼并重组,而特困地方国企员工则不愿被民企兼并;如果是央企兼并地方国企、地方国企兼并民企,来自员工的反兼并阻力要小得多,甚至可能根本就不会遭遇反兼并阻力;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如担心并购后企业搬迁从而影响到自己工作的便利性,特困民企的员工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反并购倾向。

僵尸企业难以破产退出
国外处置僵尸企业,尤其是那些长期严重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经营困难企业,更多是借助司法机制,帮助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

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企业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数量十分有限。

导致我国僵尸企业难以借助破产实现顺利退出的原因,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阻碍了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渠道实现退出;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企业破产法》,但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没有真正全面解决,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破产后,原有企业人员如何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这无疑构成了企业破产退出的严重羁绊。

第二,以银行为代表的僵尸企业债权方,并不愿意推动僵尸企业破产退出;银行往往是那些僵尸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尤其是对那些大型僵尸企业来说,其负债基本上都是来自银行,这些僵尸企业一旦破产退出,银行负债将彻底失去
回收的可能性,出于维持哪怕是一丝渺茫的负债回收希望,以及避免不良贷款问题在自己任内暴露的需要,债权银行并不希望僵尸企业通过破产进行退出,为了维持僵尸企业的继续生存,部分债权银行甚至不惜继续为原本已经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继续提供融资,以临时性解决其持续运行问题。

第三,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是阻止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最直接干预者,是企业能否破产退出的决定性力量;对地方政府来说,他们可能根本就不希望看到企业破产退出现象的发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地区生产总值的减少、财政收入的下降、区域产业结构的改变、就业压力的上升、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地方政府总是希望能够尽可能维持僵尸企业的持续经营,而不是推动企业破产退出,甚至存在部分地方政府干预司法与信贷,以避免因为司法与信贷行为导致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第四,依法破产退出的司法程序繁琐冗长。

据调查,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破产程度,通常需要两三年时间。

这一漫长的审理与执行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债权人通过司法渠道申请僵尸企业破产的动机。

司法程序的漫长,主要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本身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法院申请难度大,审理结束后执行起来也不容易,尤其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其难度更大。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中发现有三难:一是资产状况混乱,许多企业的资产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资产凭证缺失,无法证明账上资产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是破产债权较多,追收难;多数破产国有企业的对外债权均占全部资产的70%以上,数额巨大,少则百万,多则达千万元之多,而且均为不良债权,很难追收。

三是职工安置标准不明,资金来源少,保障难。

职工安置是破产审判中的一大难题。

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多数是停产多年或是经过转制后留下的老企业,有关职工安置的标准尚不明确,存在不少争议。

此外,破产企业的抵触情绪与不配合,人为拖延了司法审判的进行。

实践中常有破产企业人员恶意转移隐瞒资产、不如实申报债权债务的行为,以及存在不按时向法院提供财务账簿等行为。

第五,由于存在“僵而不死”的寻租空间,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退出尤为困难。

在当前IPO制度及并购重组炒作热潮的推动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的壳价值,一些具有较好盈利能力与发展前景的企业由于短期内难以自己通过直接IPO上市,往往转向寻求借助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来完成上市;这时候,那些长期亏损却又能够借助现行退市制度不健全而占据上市资源的企业,也就成了那些急于上市企业的并购首选目标:付出相对较低的并购成本,就能够快速实现上市。

正是基于特困上市公司这一特殊的壳资源价值,其退出变得尤为困难。

一方面企业自身会想尽一切办法避免退市,不断寻找并购重组机会,并借助并购重组进行股价炒作;另一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形象价值,以及壳资源价值,地方政府更加不愿意推动特困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出。

实践中甚至存在滥用破产重整制度安排的现象,为帮助特困上市公司保
壳资源,某些地方政府往往联手法院强迫债权人同意特困上市公司进行性破产重整,以债务豁免的方式实现上市公司扭亏为盈从而恢复上市,进而寻求并购重组机会,把原本根本不值钱的壳卖一个好价钱。

僵尸企业主动自救脱困能力缺乏
从企业自身角度说,自救脱困应该是僵尸企业的首选策略;但事实上,我国企业一旦陷入经营困境,往往难以自救脱困。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可能有两种不同路径:其一是由于企业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陷入经营困境,其二是由于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快速陷入经营困境。

无论是因为何种原因陷入经营困境,企业都难以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自救脱困。

首先,僵尸企业产品结构调整能力差。

对那些因为产品缺乏竞争力而逐步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主动调整产品结构是实现脱困的唯一选择。

但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产品之所以缺乏竞争力,往往都是因为企业缺乏创新能力,期望僵尸企业自身通过创新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并不现实;受资金匮乏影响,僵尸企业也难以借助技术引进来实现产品结构调整。

而且,调整产品结构往往需要同时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对缺乏资金的僵尸企业来说,如何筹措生产线改造资金显然是一个大难题。

其次,僵尸企业通过整体或部分变卖资产进行自救的方式也不一定可行。

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不少企业都会考虑通过整体或部分出售资产的方式来摆脱困境,但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前述阻碍性因素外,还有一些因素也会影响到企业资产的变现。

即使是买者愿买、卖者愿卖,而且资产质量也不错,僵尸企业也不见得就能够顺利实现资产的出售。

尤其是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独立处置企业资产的权限,程序繁琐的资产评估与审批,可能往往会导致僵尸企业丧失资产变现的最佳时间点,甚至可能会变相劝退并购重组意向方。

这种因国资转让审核时间过长而导致重组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再次,对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来说,自救同样十分困难。

因融资过度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其资产基本上都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只要有其中某一家银行启动诉讼保全程序,其他银行也会马上跟进,企业必将全面陷入困境。

这一时期的企业,应该是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融资的能力,指望通过新融资来缓解经营困境几无可能。

当然,如果企业存在大量应收账款,也许通过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压力,从而实现自救脱困,但在宏观经济整体都不景气、企业之间应收账款普遍严重拖欠的情况下,这一操作空间可能也比较有限。

部分救助措施短期化倾向明显
僵尸企业脱困问题应该说已经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与重视,并且在如何帮助僵尸企业脱困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部分举措确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帮扶僵尸企业的成效无疑值得肯定,但也不应忽视当前僵尸企业帮扶工作本身存在的问题。

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想要帮扶僵尸企业的愿望肯定都是好的,但良好的愿望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正确结果。

当前政府及金融机构的部分帮扶措施的着力点存在偏差,一些救助举措往往都是致力于临时性地解决某一特定问题。

如当前政府出台的一些稳岗补贴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企业经营压力,减少了困难企业的人员裁减规模,短期内实现了社会就业的稳定;但从长期看并不利于困难企业降低成本压力、提高劳动产出效率。

稳岗措施如果不与其他举措相配合,他只会延缓企业裁员或破产退出时间,而不会对重新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产生积极影响。

不加区别地为困难企业办理转贷续贷甚至增加新贷款,可以在短时间内继续维持无活力、无前景企业的生产运营,但在吞噬完大量金融资源后,一旦信贷支持无以为继,这些僵尸企业依然会走上破产倒闭的归宿。

部分长期无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无法注销
调查中发现,目前在各地仍存在部分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无法依法注销,被迫在名义上继续存续。

这类企业往往都是因陷入经营困境而被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托管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如广物控股所长期托管的一些严重亏损但长期无任何经营活动的中小国有企业。

这些企业本来应该依法破产,然后进行注销。

但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欠税问题,以及难以厘清的债权债务问题,尽管托管方一直努力采取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相关处理,但往往难以满足公司注销的法律要求,无法完整提供公司注销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导致被迫勉强继续维持这些被长期托管、无实质性存在价值与意义的僵尸企业继续在名义上存活运行。

这些被托管的僵尸企业往往在被托管之前已经欠缴巨额应纳税款,再加上长期累积下来的欠税滞纳金,及时变现了被托管企业的全部资产、土地,往往也无法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这导致托管方也不愿意去主动清缴这些长期托管企业的历史欠税问题,从而采取放任这些企业继续存续。

工商注销所要求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申明,对托管方来说也是一个不愿去碰触的难题,因为基于历史原因,托管方可能确实难以厘清这些被托管企业的历史债权债务;而一旦做出无重大债权债务的申明,在被托管企业依法注销后,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债权主张,托管方需要承担合法债权的偿还责任,这对托管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所以对托管方来说,在无法厘清被托管企业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不去主动推动这些毫无存续价值的被托管企业的依法注销,可能是一个更为合适的选择。

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所有制之间差异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僵尸企业帮扶工作的重点,一直都是针对国有企业。

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民营经济所占比重小,国家对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如现在;那一时期的僵尸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僵尸企业帮扶政策,无一例外都是指向国有企业脱困,国家所出台的企业脱困政策文件,都明确指明是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数量,已经占了全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近2000万户企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不足15万户。

从数量上看,目前陷入经营困境的民营企业数量,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政府帮扶僵尸企业的工作重点,不应该继续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所确立的国有企业身上。

总体上看,造成当前政府僵尸企业帮扶工作重点继续停留在国有企业身上,并且在事实上形成僵尸企业帮扶工作在所有制之间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意识形态上我们仍然高度强调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与脊梁,因而导致各级政府更多关注国有经济发展,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营经济在发展中所遭遇问题的关注与解决。

二是出于对民营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并应该自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的简单化认知,导致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下意识地忽略了民营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适当进行帮扶的必要性。

三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职工身份属性的差异,导致国有企业职工更倾向于依赖政府帮助进行妥善安置,而民营企业职工更多倾向自谋出路,从而决定了地方政府被迫选择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特困国有企业的帮扶以妥善处置其职工安置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企业联合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