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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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表1:

标准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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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附表3

附表4

标准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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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附表6

径不超过2厘米,株距不小于30-50厘米,每亩不超过2000株;按保持苗木正常生长的栽植密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包含各种果树支架的木杆、水泥杆、铁丝等配套设施。经济林每亩合理株数应以当地通常栽植密度和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超过每亩合理株数部分不予补偿。

主题词:国土资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打印:玛依努尔校对:张炜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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