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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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探讨
确定本科阶段国际法教学内容体系,应明确若干指导原则。选择教材的标准是观点的权威性、内容的涵盖的全面性、材料的完整与新颖性。为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国际法知识,可将国际法分成相互间有明确逻辑关系的“五论”,即总论、主体论、行为论、客体论与救济论。在授课中除了注意知识点的讲解外,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确立几个基本的国际法理念,即主权观、国际法治观、人权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国际合作观,并应成为评价国际法教学效果的主要指标。
标签:国际法教学;国际法教学内容;国际法理念;教学改革
一、如何确定本科阶段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
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对本科阶段法学专业的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专业知识的范围,各个高校的认识不尽相同。笔者参看了一些学校教师的教案,发现其内容基本上与我国的一些统编教材的内容相同,就是将教材中的内容全面地、平面地作为授课的内容。其特点是内容全面,条理清楚,但我认为这不一定适合于所有的学生,特别易使国际法的教学变成仅仅是知识点的传授,其结果可能是学生可能很能应付考试,却不能掌握国际法的真谛,不能树立正确的国际法理念,不能用国际法知识分析纷繁复杂的国际法现象,不能进行自我学习。
教师对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往往认为让学生掌握的越多、越全面就越好,唯恐漏掉了什么知识点,结果将国际法的授课变成了填鸭式的“满堂灌”。我们知道,国际法的内容浩如烟海,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不仅多得无法统计,而且对刚接触法学专业知识的本科生而言,更仿佛进入迷宫一般,不知从何下手。加之国际法本身与我们现实生活直接联系相对较少,学生更是不易理解和产生兴趣。此时,如教师一味追求知识点的全面完整,平面地介绍教材的内容,必然使大部分学生感到无法消化理解,抓不住中心和重点,进而丧失了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其教学效果肯定不会好。
那么,确定本科阶段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首要的原则是应当平衡知识体系的完整性与学生的接受能力。也就是说,首先要考虑知识本身体系的完整性,但同时也要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对那些基本的、也能为学生所理解的、同时又是学生进一步学习所必须的知识应列入教学内容。例如,国际法总论中涉及的问题非常多,有关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由于具备上述特点应列入掌握的内容;但对于诸如国际法的历史、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效力则要视情况而定。因为这些内容繁杂,而且对理解以后的知识内容并无实质性的帮助,极易使学生将主要时间用于一些细节性问题的记忆,而对这一些重点性的问题却缺乏足够的理解,这对后续的学习与理解是不利的。当然并不是说不要学这些内容,但完全可以采用自学,或者以后在相关章节进行具体介绍的方法去了解。
其次,要平衡知识的广度与深度。要认识到本科阶段毕竟不同于研究生阶段,在广度与深度方面应当有较大的区别,如果一味扩大内容的范围与授课的难度,就会混淆这二个阶段的界限,不符合因材施教的原则。如国际法教材中大多对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的具体领域有较多的介绍,甚至引入了一些其他专业的词汇,所介绍的有关人权、环境问题的相关理论也较为深奥。如果在内容的选择上把握不好,会出现一种“撒胡椒面”的状态,教师虽讲得似乎尽兴,学生却迷迷糊糊、不知所云。
再次,要平衡国际法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的侧重。国际法与很多学科有一定的关联,如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甚至是民商法与程序法与其也有原理相通之处。在处理授课内容时,应考虑如何与学生已经学过的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其目标是既不能因重迭而浪费学生时间,同时还要利用其互补性促进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理解与记忆。例如在介绍条约法的内容时,采用将条约与民商法上的合同的原理进行对照分析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条约的原理的理解,另一方面又可以帮助学生复习合同法的知识,一举二得,学习的效率当然也就加倍了。
最后,要平衡内容的科学严谨性与多彩趣味性。科学要求严谨,法学是社会科学,当然也不例外。但科学的严谨性也不排斥美感与趣味,而且对于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而言,枯燥的理论灌输会成为其学习的障碍。当然,这二者的平衡并不是容易的,但决不是做不到的。这取决于教师对内容的选择与把握。科学本身就有一种美感,其逻辑性、对称性与规律性如果得到揭示,本身就会给学生以一种理性之美,在选取内容时,要能揭示出这些东西。但也要注意那些能直接引起学生兴趣的东西,这包括学生感兴趣的题材、一些有价值的案例、一些有趣的修辞等,这能调整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二、典型国际法教材的内容体系选择
在确定了学生应掌握的国际法知识之后,可以确定国际法的授课内容与要求,而授课内容与教材内容要相互配合和补充。千篇一律,无论选什么教材授课内容都一样显然不能发挥教材的最大效用。目前,各类教材的内容各不相同,结构与体系上也各有特点。了解这些教材的内容对确定国际法的授课内容意义重要。
从国外教材与国内教材的内容上看,不同的国外教材之间、国外教材与国内教材之间内容的差别较大,如国际法经典教材由英国的詹宁斯和瓦茨修订的第九版《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Roberts Jennings and Arthur Watts,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V ol.1)共四编十五章,《第一编,绪论国际法的基础和发展》,主要涉及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国际法主体的分类,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国家责任;《第二编国际法的客体》,涉及国家领土、公海、外层空间和个人;《第三编国家的对外关系机关》,涉及外交机构与其活动规则与特权与豁免;《第四编国际交往行为》,涉及各种国际交往行为,特别是条约行为。该书从体系安排上来看,呈现出总论、主体、客体、行为四分结构。该书的特点在于,在对相关理论进行经典性的概述的同时,给出了大量的(500个以上)案例介绍与简要分析,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法说注重实证分析的一种体现。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更注重理论体系的完整与逻辑结构,其中欧盟法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如德国学者魏智通(Wolfgang Graf Vitzthum)主编的《国际法》(2001年第二版)有八章,第一章是国际法概述,第二、三、四章是分述国际法的主体,含国家、个、与国际组织与跨国组织,第五章是国际法中的空间与环境,第六章涉及国际法中的经济与文化,第七章是国家责任、国际刑法与国际争端解决与制裁,第八章是和平维护与战争法。该书从体系安排上来看,表现出总论、主体、客体、行为与责任五分结构,逻辑层次清楚。其深遂的理论分析与广泛的旁征博引,读起来给人以厚重之感。
在日本使用得最多的国际法教材是由松井芳郎等人所著的《国际法》,从1988年至今已有四版,其内容共分六部分十九章,第一部分是国际法导论,第二部分是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部分是国际法上的空间秩序,第四部分是有关经济、社会、国际合作的国际法,第五部分是为维持国际和平与秩序的国际法,第六部分是武装冲突法。其内容体系上主要突出国家之间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本书试图反映国际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如何重构国际法。本书的另一个特点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实用性较强。
国内主要教材之间内容的差异性相对较小,观点相对较为统一,所以使用哪一本教材似乎差别不大。其共同特点是内容全面,逻辑性强,也符合学生的阅读习惯。如权威国际法教材王铁崖先生的《国际法》(199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共有十八章,前三章涉及国际法的一般理论,第四、五、六、七章涉及国际法主体,第八、九、十、十一章涉及国际法的客体,第十二、十三章是国际法上的行为,第十七章是国际争端解决法,其中间的第十四、十五、十六与十八章属于哪一方面的内容,及与前后的关系似乎不甚清晰。
在明确相关教材的内容与特点基础上,教材的选择这主要取决于是否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观点的权威性,二内容的与所要讲授内容涵盖的全面性,三是材料的完整与新颖性。此外,还要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与接受能力。当然,一本教材可能很难达到全面合乎上述各方面的要求,这就要进行综合平衡。其中最重要的考虑还是内容与学生应掌握的知识吻合的程度。
三、国际法授课内容体系的构建
选定了教材,当然不是说就一定要按教材的内容与体系进行授课。在这方面,首先应考虑的是内容的内在联系,要整个授课体系在结构上有明确的体系,便于学生学习与掌握。另一方面要考虑的是结构的简洁。如果将结构体系的层次与部分划分得过多,不便学生从总体上把握,也不能达到简明易记的效果。综合各方面的要求,我认为可考虑将国际法划分为五大部分,依次为总论、主体论、行为论、客体论与救济论,即国际法“五论”。
其中,总论讲授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渊源、形成与发展、国际法的效力基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再增加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