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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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通关单申请事项办理

1、申请条件

(1)从相应海关所辖口岸进口

(2)报验单位的资格: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

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3)进口药品不属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

2、申请材料

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进口备案的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时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有关材料的要求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药品进口报验单》

填写《药品进口报验单》时,请使用《药品进口报验系统》,将磁盘和打印出来的文件一起送口岸药监局。请注意纸质文件下面的数据核对码务必和电子文件名称后8位一致。

1、HS编码

为海关制定的海关商品编码,应与海关发布的相一致。

2、药品名称(中文、英文)、商品名(中文名、英文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有效期。

应完全与《药品进口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批件》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

3、注册证号

为《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右上角的编号,或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批件》编号。

4、合同号

为所签合同的合同号或唛头号。

5、检验标准

为《药品进口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备注2”项下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标准”编号,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标准的名称或编号。

6、索赔期

为合同规定的索赔日期。

7、货物数量

为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数。如:瓶、盒、公斤等。

8、件数

为大包装的件数。

9、批号

为此次到岸品种的全部药品批号,须逐批记录,不得遗漏。

10、货值

为进口药品的实际货值,按货币种类如实填写。

11、发货港(地)

指出口国家的发货地点,如港口、机场等。

为此批药品运单上的发货日期(一般在运单的右下角),转口贸易的发货日期为转口地的再次发货日期。

13、运输工具

为此批药品的实际载运工具,如空运、海运或铁路运输等。

14、航/班次

为此批药品运输的航班号、船号或车次号等。

15、到岸港(地)

为货物到达我国的具体口岸名称

16、到岸日期

货物的实际进境日期,为运单上的到岸日期。

17、负责海关

为货物到岸地的具体负责海关的名称。如:深圳机场海关。

18、存货地点

为办结海关手续后,货物实际存放仓库的名称和地址。

19、生产厂商

为此批货物的国外生产厂名称。

20、发货单位

为购货合同中的卖方。

为购货合同中的买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应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

22、报验单位

为该批货的的实际货主货境内经销商。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为同一单位。

(二)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 OF ORIGIN)

原产地证明应载明:购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出口国生产厂、进口商、合同号、发票号、重量等项目,并具有签字和印章。出口国生产厂、进口商、合同号、发票号、重量等,因各国的规定有不同,上述项目有些可能缺项,但必须有合同号和重量,并与装箱单相符。

(三)购货合同(CONTRACT)

购货合同应载明:合同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位、金额、索赔期、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买卖双方签字、签字日期。

(四)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应载明:货号、毛重、净重、体积、批号、数量、效期等,因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不同,上述项目可能缺项,但内容必须与合同一致。

(五)提运单(AIRWAY BILL)

提运单应载明:出口国生产厂、进口商、航空公司、船运、铁路、离岸口岸、到岸口岸、承运人、毛重、体积、计量重量、费率、金额、是否低温储存、运单号码等,因各国或地区的规定不同,上述项目可能缺项,但内容必须与合同一致。

(六)货运发票(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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