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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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对外签署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合同规范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合同文本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主体名称、住所等信息,应清晰、完整、准确、一致,应与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合同当事人的签章必须真实有效。
(三)合同中必须明确签订时间和地点。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齐备,合理,合法,表述清晰。
(五)合同的相关附件应完整的附在合同之后,并在合同正本中说明附件的效力。
(六)合同中无文字错误,表述无歧义。
第五条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金、报酬及税费、支付方式、履行地点、方式、期限、合同的有效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具体内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六条除指定交易书、证券回购协议、网上交易协议书、权证
交易风险揭示书、要约申购及其它沪、深交易所规定以营业部名义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外,对外签署合同的主体只能是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凡是报批的合同必须是已由合同各方签署的,严禁使用盖章的制式空白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八条合同由业务双方洽谈、拟定,法律事务岗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同时参加公司法律诉讼等工作。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决定,可聘法律顾问进行专项审核和参与法律事务。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人民币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的任何经营活动必须以合同的形式进行;人民币伍万元以下的经营活动,但涉及双方重大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也要签订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呈报部门在报批合同前,需填写《合同签署前期调查概况》(见附件1)的表格,同时有责任对签约对象进行资信调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签约对象原则上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特殊情况下与合伙企业、自然人等非法人实体签约或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约,须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严格调查,要求对方提供法人授权或要求对方提供必要担保。
第十一条合同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法律事务岗应对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用语是否准确、规范,以及整个合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全面的审核,并签署意见。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决定,可聘法律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再次对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项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二)申报部门应根据法律审核意见,与合同方沟通,对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三)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划分的权限转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批准。
(四)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合同最终审批人意见和财务制度和资金情况对合同中的款项、报酬、付款方式、税金、币种等涉及财务方面的内容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五)合同批准后,签署时可实行授权委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公司有关人员代理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同时应加盖骑缝章)。
(六)合同签署后,由合同呈报部门负责履行。
第四章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部门在履行合同中与合同相对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合同履行部门将情况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法律事务岗。
第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岗在接到合同履行部门的争议通报后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会同合同履行部门对争议进行分析评估,并制定初步的解决方案,待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解决争议。
第十五条通过第十四条的工作仍不能解决纠纷而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公司法律事务岗应会同合同履行部门制定应对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方案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法律事务岗只协助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岗统一办理公司的仲裁或诉讼工作。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配合和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法律事务岗根据公司安排和授权具体实施应对方案的工作。
第五章合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的所有合同应当实行编号管理,合同编号规则为:
(一)编号位数共计11位;
(二)第一、第二位为公司简称,第三、第四位为部门简称,分别以大写字母表示。如:办公室应为KYBG
(三)第五、六位为公历年份后两位,以数字表示;
(四)第七、第八位为月份,以数字表示;
(五)第九、第十位、第十一位为合同流水号,以数字表示。
如ⅩⅩ证券合规稽核部2009年10月呈报的第五份合同的编号为
公司及部门名称日期编号
(六)合同编号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合同编号应当在呈报合同时标明在合同编号栏里,无合同编号栏的,则标明在合同右上角;未标明编号的合同,法律事务岗的审核人员不得审查,办公室不得用印。
第十九条公司的所有合同应进行归档保管,所有加盖公司印章的合同必须将合同审批件原件、合同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前期调查表及相关附件原件留存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管理。当只有一份合同原件时,合同原件必须留存公司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合同的归档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合同经办人及时将完成签署的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交办公室存档。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归档。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档案材料自履行完毕或终止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对重大合同、涉外合同、转让不动产的合同,以及合资、合作、联营的合同等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合同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留存合同文本原件或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六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