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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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贴自: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05-11-5 点击数:10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冀财建[2003]1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力公司: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开发需方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开展电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规定,我省建立了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办法》(试行)

二OO三年一月十日

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力需求侧(DSM)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和移峰填谷,减少单位电量消耗和高峰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消费的用电管理活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利国利民、造福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表现。为在全省深入持久地开展这项工作,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建设厅、环保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文件),确定“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为搞好资金的征缴工作,规范资金的使用,充份发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宏观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从电价所含的城市附加费中,每千瓦时集中1

厘钱,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改技错、产品推广和科研开发等方面投资进行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收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收缴方式:

(一)从电费所含的城市附加费中提取,不征收附加费的单位不收缴专项资金;

(二)由电力公司逐级上交省财政。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资金的使用,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收缴程序及办法:

各县级供电公司在每月收缴电费后,从实收的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提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单设科目记帐并于当月月底前足额上缴设区市供电公司;设区市供电公司将各县(区)当月上缴的专项资金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足额上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或河北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将各设区市当月上缴的专项资金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足额上缴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参照冀政[1992]111号文件,从实际入库的专项资金中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向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返还手续费,用于专项资金汇缴入库的费用开支。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面: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新产品

1、负荷管理技术;

2、蓄冰空调和蓄热电锅炉等蓄能技术;

3、绿色照明技术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4、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5、远红外、微波、大功率中频感应加热技术;

6、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7、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8、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应用技术;

9、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技术;

10、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11、高效蓄电池应用技术及可现生能源发电技术;

12、替代煤、油、气等相关环保产品技术;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经费有及宣传、推广、开发、研制和会议等费用;

(三)其它属于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有关活动费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贴息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贴息标准: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项目,超出常规设备投资的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3—5年。对省确定的示范工程和部分重点项目,可依据其技术先进性、复杂性及能效等因素适当调整贴息期限。

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一)项目的报送: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凡在河北省境内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新设备的单位(2002、2003的列入试点的),均可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政策。申报贴息的单

位按隶属关系:中央和省属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动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县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附项目有关材料)。

(二)建立项目库: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补贴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华北电力集团、河北省电力公司、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项目的提出。在每年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前,由省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收入计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预算编制和专制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省级财政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文本和专项资金收缴进度,拨付省直项目资金,并与省经贸联合下达对各市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对省直接管理并具备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到位,并真正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专项资金全额收缴省级财政外,取消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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