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印花税等14个小税种总结版

房产税、印花税等14个小税种总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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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比例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对象:

房屋,按房屋计税余值或租金征收;房企的商品房,出售前不征,但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的征(不征土地增值税)独立于房屋之外(围墙水塔等不证)

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

①属于国家,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或个人的,谁用谁缴②出典的,承典人交;③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代管人和使用人交;

①无租使用的,使用人代缴(房

产余值)

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籍个人也交

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10%~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

1.2%

1、房产原值,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

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

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给排水、采

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

原值。交付使用次月。

4、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A、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不交营业税

B、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出租,

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有可能分段计算)

5、融资租房屋的,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

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财税

[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

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

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

缴纳房产税。

6、以房屋为载体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

一并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的设备和设施,将其价值计入原

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其中易损坏、需

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计入房产原值

7、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

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

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

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参照同类房产

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租金收入计征。

8、从价计征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

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

房产原值的地价。(每单位建筑面积地价*2)

9、地下建筑物: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商业及其他

用途的按70%-80% 相连的视为一个整体。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

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对出租房产,约

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

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12%;

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一律4%(营业税3%/2 房产税4%个人所得

法定减免:(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

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

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

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

章纳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

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

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

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

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

章纳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

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

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

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

征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

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

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

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

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

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

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

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模一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

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

生变化的当月末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

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同土地使用税)具

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

及车船税)

税10% 印花城镇土地使用免);从租12%(按年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总结:

应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有:

A.融资租赁的房产

B.产权出典的房产

C.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

D.用于自营的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应该从租计征房产税的:

接受劳务抵付房租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房屋;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方式投资的房屋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及纳税申报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

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

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

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

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

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

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

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

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

【提示】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

税依据依照两种方法处理:

(1)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证书确认面积;

(2)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

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确认

面积。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但地上地下相连的建筑物不执行上述规定。

基本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

用税额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

税法规定的: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

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不包括:

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

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

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

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

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

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意外、与社会用

地段未隔离的;(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4)盐场的

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1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无偿使用,看使用人;有偿使用,看拥有人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

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

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

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

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

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

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

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

用之日起满一年。(耕地占

用税)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

征用次月。土地所在地纳

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

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

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

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

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

末。

注: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包括农村,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

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

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

书后再调整

税率: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最高与最低税

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

20倍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

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财

政部批准(降低有度,提高报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

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特别提示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

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

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

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别提示3】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含当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

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和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

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4】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

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

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特别提示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

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别提示6】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注意:是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

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含车站、停车场、站场办公和生产辅助用地、轨道导向系统用地。

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

的轨道系统。

【特别提示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北”地区向居民供热

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解释】耕地的范围及占用耕地:

1、耕地的内涵——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的外延——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1)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2)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

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每级税额中最高单位税额是最低单位税额的5倍。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耕地占

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耕地占用税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

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简称“应税土地”)

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额计算

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

适用税额×150%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

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

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

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

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

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

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

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

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

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

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

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

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

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

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

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

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

关负责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

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

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

占用税。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

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

毁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

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

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

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

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

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

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

用税。

契税

④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扣除印花税-已计入管理费用)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上述扣除项目后,另按【①+②】×20% 加计扣除费用(印花税已记入开发费用)

2、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估价,税务局确认)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超过1年的,未满12个月超过6个月的视为1年。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有时候包含在房价中了),能提供已付地价款的凭据的,可扣除

④转让环节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营业额按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原价或抵债时作价后的余额计税,税率5%,不能减其它相关费用

【分类归纳1】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可扣除的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一)+(二)]×5%以内

或:②[(一)+(二)]×10%以内。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一)+(二)]×20%

【分类归纳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可扣除的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一)+(二)]×5%以内

或:②[(一)+(二)]×10%以内。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印花税;

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分类归纳3】各类企业转让存量房可扣除的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印花税;

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而需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时,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可单独扣除原买房时的契税。

(六)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①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分类归纳4】各类企业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四)转让环节的税金

纳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计算公式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征税范围: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人:

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缴,由使用人代缴。

【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需要缴纳车船税税率:定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固定税额

计税单位“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记:载人的,按辆;载货的,按整备质量每吨;船舶,按净吨位每吨。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

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

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应纳税月份应纳

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取月份)+1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

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

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交强险”的

车辆:凭已收税款信息

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

记地的税务机关不再征

收。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

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

减免税的车辆

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

税额×(1-减税幅度)

法定免税:

1、节约能源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1)对节约

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2)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

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2、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

管理部门登记)

3、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

4、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

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

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6、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

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车船不征。

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和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法实施之日

5年内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期限: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其他管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

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

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

船税。

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乘人)每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载货)

按整备质量每吨(包括半挂牵

引车、挂车客货两用、三轮汽

车)

机动船舶(泡水的)净吨位每吨

游艇(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艇身长度每米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计税依据:1、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

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在购买保

险时,按当地标准计算缴纳。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

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4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

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

准。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

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2.错征退税——退回全部已纳税款。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但免税车辆转让或改变用途还需重新申报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新增)

【提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关税

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一)法定减免

免税政策:开采原油以及在油

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

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减税政策: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

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

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

源税

(4)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

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

(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1)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

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

源税;

(2)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

品,减征30%资源税。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

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

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

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

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

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相关链接】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

税、消费税规定大致相同,其中一处不同在于资源税进

口不征,所以没有进口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

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

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归纳】资源税纳税的属地性很强,强调开采或生产地。

“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

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

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

视同销售的情形

(1)纳税人以自

采原矿直接加工

为非应税产品

的,视同原矿销

售;

(2)纳税人以自

采原矿洗选(加

工)后的选矿(精

矿)连续生产非

应税产品的,视

同选矿(精矿)

销售;

(3)以应税产品

投资、分配、抵

债、赠与、以物

易物等,视同应

税产品销售。

资源税具有单一环

节一次课征的特

点,只在开采后出

厂销售或移送自用

环节纳税,其他批

发、零售环节不再

纳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

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6

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

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

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

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

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

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

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

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提示】考生要注意观察上述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项目的规

律: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用自

身水塘、水库的水;

二是生活和零星散养的少量取

水;

三是公共需要调配或临时应急

用水。

(四)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

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

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

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

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

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

税。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

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初级会计职称小税种总结

关税15日去缴纳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从价税、从量税(啤酒原油)、复合税(录像机、放像机) 1.不包括农村比例税率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 1.2%12%或4% 建筑物(围墙、烟囱、 水塔、室外游泳池)不 属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或租金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二房产原值X 0 -扣除比例)X 1.2%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部分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二租金收入X 12按年收个人出租按4%税率计税依据: 成交价-市场价-交换的差额-补交房产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持有期间,房产所有人 交将原有用于生产经营,自用住房不征税从生产经营之月起,其他的情况都是从次月缴纳契税获得土地、房屋产权的 单位和个人 出售时,承受方交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比例税率: 3%-5%转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

交换 对“出让”的不征收土 地增值税、营业税但要 交契税 征收的: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之间交换、赠与企业、投资联营不征收的:出让、个人之间交换、出租、兼并继承、赠与直系亲属超额累进税率10 日内 1.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征税 2.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税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 为征税且缴 xx 契税出售时,出售方交计算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① 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开发费用(明确利息+ (①+②)*15%不明确的(①+② )*10%主动清算(应进行): 全部竣工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要求转让的(可要求): 卖了85%以上、销售 3 年仍未销售完毕、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持有期间,拥有土地使 用权的一方交 持有期间,年年征收 (按年申报、按月计 算、一次性缴纳)在境 内“拥有”车辆船舶的

一次性收取租金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汇总政策

同样是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36万,一个免征增值税,一个不免 案例1 我个人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去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 自然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平均每月3万,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案例2 我公司出租门头房,一次性收到1年的租金36万元,请问我公司开具租金发票的时候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回复: 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36万,不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在收到房租的当月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提醒

(1)对于公司出租房产的时候,一次性收取数年的房租,房产税不需要一次性缴纳,因为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2)对于一次性签订数年的房租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应一次性缴纳。 对于公司出租房产的时候,一次性收取数年的房租,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政策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 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

2019年《经济法基础》小税种总结.docx

2015 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小税种总结 税名用途征税范围税率计算公式征税管理 购买:(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购置(购买、进汽车、摩托10% +关税 +消一辆车只征一次;在 车辆购口、自产、受车、电车、进口:(关税完税价格 10%购买之日60 日内申报置税赠、获奖。。)挂车、费税)×10% 纳税自用应税车辆农用运输车[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 税)×消费税率 /1- 税率 ] 乘用车( <=9 1、乘用车、商用客车、摩托车、捕捞、养以每辆为计税单位 人)、商用 殖渔船;2、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轮式车( 9 人以 军队、武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属于税法中的所上含 9 的客 装警察专单位 车船税 车、货 有车、船 用车船;3、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 车)、挂 警用车船、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单位 车、摩托船;免税4、游艇按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 车、船舶 位 免税: 1、应纳税额在RMB50 万以下的车船登记证和行驶证所载日期的当月 中国境外港口进 船舶吨 入中国境内港口 税 的船舶 签订合同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双方都是印 内书立、领受、花税的纳税印花税使用税法所列凭人,但不包证的单位和个括合同担保 人。人、证人、 鉴定人 在我国境内收购晾晒烟叶、烟叶税 烟叶的单位烤烟叶 只对生产盐 和开采应税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单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或生位和个人,产盐的单位和人“进口”盐和矿产 品不征 收该税 船舶 采用定额2、在境外购买、受赠、继承等取 税率,按得的船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 船舶净吨舶 位的大小3、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 分船) 4、捕捞、养殖鱼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征 用的船舶 1、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 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 比列税率 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 和定额税 花、 率 2、“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合同”属 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 术合同” 比例税,应纳税额 =烟叶收购价款 税率20% × (1+10%)x20% 1、原油(只限天然原油,不包括 人造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 5%-10%从价征收 2、煤炭(只有原煤、不包括洗煤、 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 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从量征 收 以上的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 或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不属 于征税范围 应于海关填发吨税交 款凭证之日15 日内 在。指定银行缴款。 未按期缴款的,每日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烟叶税由烟草公司负 担,征烟叶税不增加 农民负担 1、纳税人以自产液体 盐加工固体盐,以加 工后的固体盐数量为 课税对象 房产税在我国城市、县1、城市、县1、从价计征纳税人将原有用于生

印花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印花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第01讲 印花税计算及纳税申报 02 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及纳税申报 印花税的概念、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概念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注意】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 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 该“账簿”指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4.领受人——权利证照 5.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分类内容 合同类(10类)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资金账簿、其他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 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印花税的税额计算 税率档次应用税目或项目 比例税率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五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千分之一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 5元定额税率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作废 2018年4月25日,国家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房产税申报操作手册流程

金税三期工程《房产税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V1.0

目录 第1章概述 (1) 1.1主要内容 (1) 1.2预期读者 (1) 第2章系统简介 (2) 2.1系统术语与约定 (2) 2.2基本操作说明 (2) 第3章房产税申报概述 (6) 3.1业务概述 (6) 3.2功能描述 (6) 3.3操作人员 (6) 3.4前置条件 (6) 第4章操作流程 (7) 4.1操作流程图 (7) 4.2操作说明 (7) 4.2.1初始化界面 (7) 4.2.2申报表填写界面 (8) 4.2.3申报表确认界面 (11) 4.2.4申报回执界面 (12) 4.3异常与处理 (13)

第1章概述 1.1 主要内容 本文档为申报缴款-房产税申报,内容包含房产税申报功能。 1.2 预期读者 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 1.3 注意事项 1、房产税申报表由原来的三张表(房产自用申报、房产承租申报、房 产出租申报)合为一张申报表,统一使用房产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2、纳税人自用、出租的房产,在该表申报房产税,该表仅需具备房产 税源登记信息即可申报(不需要核定房产税及品目)。 3、房产税源信息登记完成后,系统自动带出已经登记的房产信息,并 自动计算税费种申报数据,纳税人仅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减免、已缴信 息。 4、在新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应先到房产税源明细表中检查是否存在税 源信息,如发现申报的房产信息不能带出,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补充登 记房产信息;纳税人也可自行录入房产信息,提交后需税收管理员审核, 审核通过后才可进行申报。具体录入方式需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5、金三系统房产税申报表只提供房产税申报,并且在申报时将不再自 动带出营业税、印花税等税种。申报相关营业税、印花税时需要在相应 的专项申报表进行申报。 6、纳税人如有多处房产且不在同一县区境内的,需先到房产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登记完成后系统自动带出可以申报的房 产明细信息。

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

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03%贴花。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 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因此对于我们单位应按照销营业收入或成本乘以50%再乘以0.03%来计算应纳的印花税,例如我们与乙公司签订轻卡销售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则我们单位与乙单位应分别缴纳印花税3000000*50%*0.03%=450(元),但是可能会存在有些业务没有签订合同,有的签了合同的也没申报, 所以我们也可以以反映在报表上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对于购销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凡是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分别填写价款、税款的,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2、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应按增值税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增值税后计算印花税。 3、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如果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篇二: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那么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请阅读下面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房产税土地税需要计提吗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此外,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根据新修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且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相关法文摘要: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

小税种总结

小税种简表 税种纳税人及纳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备注 1 城建 税1缴三税的单位和个 人2外资企业不交 3进口货物的单位, 缴增值税、消费税, 不缴城建税4出口退 税的,不退城建税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税率 (查补的税款,但不包括 三税的罚款和滞纳金) 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1% 另:1代扣代缴以受 托方税率为准2无固 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1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2出口退税不退已纳城建税 同三税(征收只限于在内资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应纳三 税行为,不包括出口环节和 进口环节) 两者都 以实际 缴纳的 税款为 计税依 据。 2 教育 附加同城建税同城建税3%城建税的考点集中在:1进口不征、出口不退2代征代扣以代征代扣地 的税率计算3只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4纳税 地点:所在地、经营地、代征代扣地 3 关税1征税对象:准许进 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纳税义务人:进口 货物的收货人、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进出 境物品的所有人1进口关税税率(1)种类:自,进口关税分最 惠国生产率、特惠税率、协定税率、普通税率(2) 计征办法:进口商品多数为从价税,对部分产品 为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30% 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境内输入点前运保费 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有关的,应由买方负担的特许权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中获得 的收益。 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 予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 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出口关税不 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 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的进口关税不 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 实,可减免进口关税:A在境外运输 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 输工具申报进境之14日 内,出口货物在抵海关监管 区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证之 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 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 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 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滞纳天数。 税率不 用记

十大小税种知识总结

十大小税种知识总结 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一、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二、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三、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纳税人:1、内资;2、外资;3、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五、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六、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三税减免额不征,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七、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xx-2016年;4、金融机构撤销。 九、慈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

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十、义务时间:同三税。 十一、纳税地点:同三税。 十二、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十三、特殊情况(2):教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2、资源税 一、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二、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三、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四、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五、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六、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七、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

单位自有房屋提供给职工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及印花税问题规定

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公司职工作为宿舍涉及纳税问题一、增值税: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如果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免交房产税。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月1日和10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04月30日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篇一:印花税怎么算 印花税怎么算: 1、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的金额×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7、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金额×千分之一10、技术、服务等合同:按合同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三 11、产权转移书据、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五 12、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账册,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五元。 篇二: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 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

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贴花。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来自: 校园生活:)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 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

工业企业印花税的计算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工业企业印花税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算 (一)经济合同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都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并注销,履行纳税手续。 经济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其他凭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计征印花税的其他凭证,主要是指营业帐簿、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 1、营业帐簿。营业帐簿的印花税,分别按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计征。 资金帐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金+资本公积金)×0.5‰ 其他帐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帐簿件数×单位税额 2、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金额×0.5‰ 3、权利许可证照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计算方法 一、经济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帐簿印花税 (1)资金帐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行资本金+资本公积金)×0.5‰ (2)其他帐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帐簿件数×5元 三、权利许可证照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元 四、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金额×0.5‰ 说明: 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2、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 规定贴花。 3、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 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表 序 号 税目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纳税人 1 财产租赁 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机械、 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 元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2 仓储保管 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贴花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 3 财产保险 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贴花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 4 加工承揽 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5 建设工程 勘察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 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 公路运输和联运等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贴花 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7 产权转移 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 8 营业帐薄 生产经营用帐册其中:1.记载资金的帐薄2.其 他帐薄每件税额5元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 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 件贴花五元 立帐薄人 9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10 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11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12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 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按合同贴花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 13 权利许可 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计提、缴纳城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会计分录!

计提、缴纳城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会计分 录! 各种税金的核算方法 一、会计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税金都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来核算的。 二、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 (一)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所得税等 1、营业税的计提和结转 月末会计结转时,对本月发生主营业务收入计提税金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所得税 1、季末、年末提取所得税时(按利润总额提取)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3)上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3、增值税 (1)购货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消费税 (1)计提消费税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1、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时,直接记: 借:管理费用--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付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上交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或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

专题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 一、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P157)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指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P159) 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提示: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算(重点)(P160) 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P161)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63)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自2009年1

印花税计算方法

印花税计算方法 很多学员近期在做印花税计算时,总是搞不明白计算方法,在此,中公会计研究院的专家为大家总结了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 一、经济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帐簿印花税 (1)资金帐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行资本金+资本公积金)×0.5‰ (2)其他帐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帐簿件数×5元 三、权利许可证照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元 四、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金额×0.5‰ 说明: 1、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2、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3、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表 序 号 税目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纳税人 1 财产租 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 机动车、机械、器具、设备等 合同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 人 2 仓储保 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 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 花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 贴花 立合同 人 3 财产保 险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 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 花 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 花 立合同 人 4 加工承 揽合同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 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 五贴花 立合同 人 5 建设工 程勘察 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 人 6 货物运 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 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 联运等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贴花 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 人 7 产权转 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 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 8 营业帐 薄生产经营用帐册其中:1.记载 资金的帐薄2.其他帐薄每件税 额5元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 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 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 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薄 人 9 购销合 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 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 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 人 10 建筑安 装工程 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 人 11 技术合 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 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 人 12 借款合 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 (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 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 的按合同贴花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贴花 立合同 人 13 权利许 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 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 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印花税的计算考题分析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16】印花税的计算(P341) 1.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 (1)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解释1】以凭证上的“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释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和辅助性账簿(企业的日记账簿、各种明细分类账簿),以凭证或者账簿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考点17】印花税的缴纳方法(P344) 1.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2.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当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考点18】烟叶税(P364) 1.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2.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价款×(1+10%)×20% 【考点19】资源税的征税范围(P345) 1.纳税人 (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生产盐或者开采应税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者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在“销售或者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批发、零售”已税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资源税。 2.征税范围 (1)原油 【解释1】应当征收资源税的原油仅限于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释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 【解释】应当征收资源税的天然气仅限于“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 【解释】应当征收资源税的煤炭仅限于“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以“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包括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等 (5)金属矿:包括稀土、钨、钼、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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