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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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实训
然而,中方在荷方已做出接受的情况下,复电拒绝成交, 这是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案荷 方在接到中方拒绝成交的电报后不同意中方的说法,并提 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人民币23万元,否则仲 裁裁决”的要求是正当的。为了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最 好是由中方撤销拒绝成交的表示,双方执行已经成立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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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我国C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 “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 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 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 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复 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 方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请确认。”但 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试分析:合同是否成立?为什 么?我方有无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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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发出的发盘 已于8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发盘已失去效力,因而B 有限公司8月22目的接受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请问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7月25日发出的发盘能 否被撤销? 分析: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7月25日发出的发盘是 不可撤销的。本案涉及发盘的撤销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 销是指发盘生效后,受盘人做出接受前,发盘人将其取消。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 须于受盘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盘人。”但这项规定有一 定限制,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① 在发盘中已规定了发盘的有效期,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 的不可撤销性;②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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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认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 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 款。 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 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 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 、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 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购成还 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 效。同时,还盘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合 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 若原发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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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美国A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 供某型钢材3 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 货期为2014年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A公司的 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A公司于9月20日复电:若交货 期改为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 不同意提价。9月27日A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 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但时至12月底,C公司 也未收到A公司的装船通知,此时货价已涨到240美元/公 吨。请问: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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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014年7月25日,英国A公司向中国B有限公司发出如 下发盘:JN彩色复印机2 000台,每台南安普顿船上交 货价(FOB)4 000美元,即期装运,发盘的有效期截 止到8月30日。A公司发出发盘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 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发盘,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中国B 有限公司的发盘价格。由于当时中国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 发盘做出接受,故而A公司于8月15日向中国B有限公司 发出撤销7月25日发盘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 签约。但是,8月22日,A公司收到了中国B有限公司的 接受,同意英国A公司的发盘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 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 末履约,中国B有限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 求A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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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 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 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 告撤回该项发盘。请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 回?根据是什么? 分析:可以。该发盘可以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 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 送达受盘人即可。”中、法均为《公约》缔约国,适用 《公约》。3月1日的特快专递件,3月2日不可能送达巴 黎公司,故3月2日发出的电传撤回通知能早于该发盘到达 受盘人,因此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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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接案例分析3-1,请继续分析: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 是否可以作为接受的意思来表示认可?为什么?中方在接 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 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本案应如何解决? 分析: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对中方7月17日报盘 的完全接受,故属于接受。中方在接到荷兰7月22日做出 的接受复电后,于7月24日给荷方发出拒绝成交的复电, 是违反国际贸易中的“约定信守原则”的。因为按照国际 贸易惯例,无论是采用投邮生效原则还是采用到达生效原 则,荷兰的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的,中方已经收到, 荷方的接受已经生效,表明合同已成立。中方应按合同的 约定履行自己报价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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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合同关系存在。因为C公司对A公司的发盘做出实质性变 更(“但交货期为11月”),视为还盘,A公司未同意其 还盘(“若交货期改为11月,则每吨提价10美元”), 又进行了还盘,C公司之后又对其做出实质性变更(“不 同意提价”),视为还盘,最终,A公司接受(同意不提 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其提出交 货期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只是对交货日期为11月的 具体化,不能视为还盘,而只能视为接受,也就意味着合 同成立。
国际贸易实务
合同案例分析
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
能力(技能)目 标 :合同的形式 及其基本内容
知识目标 :合 同成立的时间与 合同生效的要件
重点难点
1、合同的形式及其
基本内容
2、合同成立的时间
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重点 难点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 品 , 在 发 盘 中除 列 明 必 要 条 件 外 , 还 表 示: 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 美商复电称: 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 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 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 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 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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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 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 电传。此案中,我某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 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 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 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 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 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 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就某商品的进口事宜与 国外某客户进行洽谈,经过双方多次的往来 函电,最终使交易达成,但未签定正式的书 面合同。根据双方的往来函电表明,对方应 于2001年12月前向我方提供该商品,而直至 2002年1月,对方仍未向我方提供该商品。 我方曾多次要求对方履行合约,对方却以未 签定正式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合同已达成。问: 双方的交易是否已达成?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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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D公司16日发盘经C公司17日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我方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 接受17日发盘。在做“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 或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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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 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 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 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 处理?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 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的约 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发盘,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 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 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 自可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如果当时我方急于求 售,或由于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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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我方发盘有效期至5月5日,对方接受电报的交发时间是5 月3日,但情况表明该电报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 以致我方收到时过期。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这是一种在有效期内交发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况 下本来可以按期送达,但因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接受迟到, 对此,原则上应视为有效,也可按接受无效处理。据此, 我方可酌情处理,于接到之日可以回电确认,也可不予回 复,合同依法成立;如果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则应毫不 迟延地回电拒绝,或通知对方我方认为发盘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