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的天问——评《纽伦堡大审判》 廖溢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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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的天问

——评《纽伦堡大审判》

廖溢爱

【片名】:纽伦堡大审判(纽伦堡审判)

【导演】:斯坦利·克雷默

【主演】:理查德·韦德马克玛莲·德烈奇

马克西米利安·谢尔朱迪·加兰

【出品年代】:1961

【首映日期】:1961年12月14日

《纽伦堡审判》是以审理“二战”战犯为题材的电影,它集中讨论了“二战”后国际社会对战犯的态度及其处理。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至1949年“二战”盟国在纽伦堡所组建的国际法庭对战败国战争责任人进行的十三轮审判。这部电影根据其中第三轮审判——审理纳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历史——虚构而成。

这部摄于1961年的黑白片特别适合作为法学院学生的影像教材。三个小时的影片就像庭审辩论的示范会,精彩的法庭辩论中充满了诸如“溯及既往的法律”、“自然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等专业名词。控辩双方激情对抗,尤其是被告简宁在140分钟后那段长达7分钟的当事人陈述,令人印象深刻。

简宁,这位风度翩翩、气质迷人的英俊被告,一直保持沉默,神态安详。庭审一开始,我就惊异于他的沉默。他这样安然、平静地沉默,似乎泰山崩于前而色不改。他根本否认这个法庭审判的合理性,他用沉默给自己浇铸了一个玻璃钟罩。尽管钟罩外的辩论激烈到可以点燃香烟,但他不听,也不看,他的眼睛里充满着不动声色的蔑视。

一瞬间,我恍惚了——他到底是受审者还是审判官?他是著名的法学家,前法官;他著作等身,一度德高望重;他主持过无数次这样的庭审。他洞悉法律的规则、精神和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虚无?人类自己划下界限,又被这些界限围困。世界本是充满矛盾的,法律妄想理清一切头绪,结果陷入更混沌的纠葛之中,作茧自缚。

法官简宁之所以站在被告席上,是因为他曾批准对一个智能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术,以及在“费尔登斯坦案”中,他曾依据《种族净化法》,将与雅利安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犹太男子费尔登斯坦判处死刑。严格说来,这两宗案件都涉及纳粹对弱智人实施绝育手术的法律与种族净化的法律本身的正当性问题。然而,因为发生在特殊时期,这场审判便引出了纷繁复杂、争论不休的焦点。这些焦点至少包括:

第一,法庭的合法性。对于这些战犯,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审判;对这种法律的援引是否正当。被告最主要的辩护理由在于:他们是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当时他们的行为并未违法。而建立审判战犯的法庭正当性何在?国际法庭有没有对个人的管辖权?现行法有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自然法观念来看,当纳粹德国制定的实定法违反了自然法上的正义、公正等价值和原则时,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坚决拒绝这些恶法的执行,否则就是不义。既然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就不存在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管辖权的问题了。相反,

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除了实定法本身外,并不存在符合所谓正义原则的自然法,正义意味着忠实地履行实定法。进而,纽伦堡法庭根本没有案件管辖权。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法律哲学理念对本案可作出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这些问题不解决,纽伦堡审判就永远处于无法厘清的尴尬境地,简宁的沉默亦因此而来。

第二,法律的正当性。片中两个关键案件都涉及纳粹对弱智者施行绝育手术的法律和种族净化法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但这种认定始终没有获得一个明确的结论。整个法庭辩论纠缠于具体证据:被绝育者到底是不是弱智?费尔登斯是否真的和少女有染?可是,这些证据又有多大的意义呢?真正的难题,被主动回避了。这种舍本逐末的无谓争论掩盖了法律漏洞,审判的法律意义被消解了。

第三,简宁们的现实困境。执行自己国家的法律而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还是拒绝适用它们而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To be or not to be,it’s a problem。孰是孰非,谁能断清?对法官形而上的苛求是否公允?这又回归到“恶法是否是法”争辩之中。在战争的背景下,像简宁这样的法官们,在德国纳粹的统治下应该拒绝适用违背正义的法律吗?他们应该不顾自身可能遭受迫害的危险吗?而那时又有谁来告诫他们,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呢?我们在要求法官具备高素养的同时,是否又提供给了可以让他们为他们提供了足以使其义无返顾进行公正审判的保障呢?是否又要因为这些法官们现实困境的存在而抛开自然法所代表的正义公平呢?现在看来,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你有何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即使你是作为执法者在执行实实在在的法律,终究还是要有人来为德国纳粹在二战中犯下的滔天罪行承担责任,接受制裁。

当时的纽伦堡就是这样一个巨大的悖论。人们都意识到这一点。所以不管是历史事件里的审判者,还是影片的讲述者,都自觉回避了这些问题。在纽伦堡,法律被悬置了。被抽离了法律内核的审判,还能否支撑其自身?

可是,这次审判虽然既不当又坏义,但却仍旧是一场开山之辩。正因为无先例可循又莫衷一是,纽伦堡才有机会成就“违反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及“反人类罪”的罪名,并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起诉、审判、惩罚那些应该为战争负责的个人。然而,这一场“法官对法官”的审判,是否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平等,甚至最基本的合法要求呢?在这场被抽离了法律的审判中,有罪的人最终被宣布有罪,但更值得人们深思的不是审判,而是人性。

当影片进行到简宁看到劳尔夫为其极力开脱罪责而丝毫不顾当事人的感受,终于拍案而起的时候,简宁的陈述令人印象深刻:“我比他们更恶劣,因为我知道他们是什么,可我还和他们同流合污。”“如果我们不知道,是因为我们不想知道。难道只知道死了几百人(而不是数百万人),就能减轻我们的罪行吗?”是的,每一个由战争的梦魇中走出来的个人和民族都需要这种自我拷问。曾经遭受的苦难并不能成为折抵罪责的借口。逃避和推脱只会让罪孽更加深重。自省和坦诚才能带来救赎——所以简宁是高贵的。

不过,简宁的忏悔终究与自以为是的法律无关。他是在忏悔,而不是认罪。他的沉痛,他的慷慨,他的激荡,他眼睛里隐忍的痛和泪光,与其说是在捍卫法律,不如说是在成就正义。在简宁身上,审判展现了它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因为纽伦堡审判从头到尾就是其法律意义逐渐被剥离的过程。又或许,以法律为名的审判从来就需要超越法律本身,因为审判从来都不免涉及到利益的宣示、道德的判断、政治的裁决和人性的检讨。值得思考的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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