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芦山地震灾区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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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芦山地震灾区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国土资发[2013]1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芦山地震灾区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实施
的指导意见
(川国土资发〔2013〕101号)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芦山地震灾区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的实施,推动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第1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关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和主要对象
综合治理工作应按照安全第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兼顾生态的原则开展,紧密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以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兼顾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及土地利用价值和生态环境保护。
以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范围内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为工作对象。
原则上,重点小流域主要指面积在30至50平方公里的独立完整的汇水区域;重点场镇主要指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密集的乡村场镇。
二、关于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
重点小流域和重点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建立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体系、突出专业监测体系建设的监测预警工程;采取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避让搬迁工程;促进主动预防避让的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程;采取简易措施消除或减轻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危除险工程;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工程性治理的治理工程。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紧密结合上述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以不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为原则,辅助采取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必要配套工程,以拓展灾区生存发展空间、改善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关于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