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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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

(讨论稿)

为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1号),在2013、2014年度省级中心村验收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一条验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农民满意;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

第二条验收对象。纳入省级整治建设范围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和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及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原未纳入省级中心村建设范畴的市辖区,实行达标验收,不列入片区排名。

第三条验收时间。2015年度省级中心村于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验收;2016年度及以后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和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于次年第三季度完成验

收。

第四条验收指标及分值。美丽乡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建设成效类指标和组织保障类指标。

(一)建设成效类指标

1、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指标。按照“两治理一加强”的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特别加分项,基本指标包括规划编制、治脏、治乱、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等4大类验收指标,满分100分;特别加分项包括弱电下地、污水处理、提升乡镇品位、加强乡镇综合执法等4项,最高加分为3分。

2、省级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按照“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特别加分项,基本指标包括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整治建设、产业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群众评价等5大类验收指标,满分100分;特别加分项包括村内道路建设、雨污分流、室外体育文化场所建设、村容村貌等4项,最高加分为3分。

3、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参照省级中心村标准,开展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等5项整治建设,满分50分。

(二)组织保障类指标

此类指标验收至县(市、区),包括日常工作、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3大类,满分10分。

第五条计分方式。

1、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验收总分值为4大类基本指标得分再加上特别加分,满分103分;省级中心村验收总分值为5大类基本指标得分再加上特别加分,满分103分;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验收总分值为50分。凡是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和省级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分值低于85分的,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低于40分的,视为不达标,要在半年内完成整改任务,由省美丽乡村办督办整改。

2、县(市、区)验收总分值为:对该县(市、区)所有被验收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得分累加,总分值取算术平均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再加上县级组织保障类指标得分。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得分不计入所在县(市、区)验收总分值,但作为奖惩依据之一。

3、市验收总分值为:所辖有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各县(市、区)总分值取算术平均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按照省综合考核要求折算为各市美丽乡村建设得分。

4、2015年申报的省级中心村验收结果,作为各市、县(市、区)2016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得分;2016年申报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验收结果,作为各市、县(市、

区)2017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得分;以后依次类推。

第六条验收程序。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和各市年度自评结果,实行年度统一验收。

1、年度统一验收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美丽乡村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共同组织开展,按照一定比例,采取自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实地评分。

2、省美丽乡村办、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结合自身职责,分别负责日常工作、资金投入、用地保障项目的考察评价。

3、各市从2017年开始,于每年7月份前将所辖县(市、区)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省级中心村建设、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自然村环境整治等4项任务年度自评结果及所辖县(市、区)排名报省美丽乡村办备案,作为年度统一验收的参考依据。其中,各市于2017年2月份前将所辖县(市、区)2015年度省级中心村建设年度自评结果及所辖县(市、区)排名报省美丽乡村办备案。

第七条验收结果运用。按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全省分为皖北、皖中、沿江、皖西、皖南五个片区。各片区排名前30%且中心村(含省级、市县自主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验收全部达标的县(市、区),由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安徽

省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县”荣誉称号,适当增加其下年度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同时,对各片区排名后10%(采取四舍五入)且验收总分值低于全省验收平均分值的县(市、区),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帮助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验收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验收的中心村或乡镇确定为不达标: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实,或被媒体曝光经核实的,发现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情况严重的;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在美丽乡村建设中严重违背群众意愿、造成恶劣影响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其他。

1、验收以现场查验建设实效为主,最大限度减少软件资料检查。

2、各县(市、区)按照到2020年80%以上布点中心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其中60%达到省级中心村要求,40%达到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要求),分年度确定省级中心村、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数量,及时上报省美丽乡村办备案。

3、建立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激励机制,适当提高省级中心村自荐比例,并在得分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评为先进县。

本办法由省美丽乡村办负责解释。

附件

全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

指标解释及计分办法

第一类建设成效类指标

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基本指标(100分)

一、规划编制(5分)

1、根据皖办发〔2016〕1号文件提出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任务,认真编制乡镇整治建设规划的,得2分;

2、规划指导性、操作性较强的,得1.5分;

3、规划落实较好的,得1.5分。

以上各项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二、治脏(25分)

(一)垃圾处理(10分)

1、合理配置垃圾箱(桶)、垃圾收集和清运设备且正常使用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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