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在福建的应用与实践研究_唐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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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在福建的应用与实践研究
●唐金倍林翰
[内容提要]本课题以福建省作为研究样本,系统梳理当前地方政府推进PPP模式的主要进展,运用案例分析现有PPP项目的运行机制及存在问题,并针对当前工作开展的难点、重点,研究提出加快推广运用PPP模式政策建议。

[关键词]PPP模式福建应用与实践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670(2016)04-0064-0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后,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建立“全过程”合作关系的模式,PPP被视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为新一轮城镇化筹资的重要手段,进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

本课题以福建省PPP模式运行和推广为样本,梳理当前地方政府推广PPP 的主要进展,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福建省在PPP模式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指出福建省目前在这一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工作难点,从而研究提出推进PPP顺利开展的政策建议。

一、推广运用PPP模式的主要进展
福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起步早,已有一定基础。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省已采用PPP模式的BOT、TOT等完工、在建和筹建项目共123个,总投资额791亿元,参与合作的社会资本达472亿元。

特别是2014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项政策密集出台,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业务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加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省PPP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一)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展的PPP实践,主要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探索,多局限在项目层面,缺乏经验总结、制度安排和理论指导。

自2013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多项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文件(见表1),“自上而下”地为推广PPP模式,提供了操作指导和政策支撑。

201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对社会资本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在PPP模式中承担的职责,并对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各环节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性说明。

同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及《PPP项目进展情况按月报送制度》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明确了PPP模式项目的适用范围、操作模式选择、项目规范管理等方面内容。

随后,财政部连续出台了有关PPP试点的操作指南、合同指南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对PPP 模式的推广和实践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福建高度重视PPP推广工作,连续两年将其列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的重点内容》,并在2014年9月,在全国地方省市中率先提出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试点的指导意见。

特别是,今年5月,出台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提出了奖补示范项目前期费用、鼓励存量债务转化、优先安排专项补助、保障社会资本合理回报、提供项目融资增信支持、扩大项目融资渠道以及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等激励机制,这必然将加快我省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PPP项目实施的步伐。

表1近期推广PPP模式主要政策文件
序号出台时间制定机构政策名称文号12014.9.24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2014.11.29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32014.11.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42014.12.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52014.12.30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62014.12.3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库[2014]215号
72015.4.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的通知
财金[2015]21号
82015.4.20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
施意见
财建[2015]111号
92015.4.25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等六部委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
六部委第25号令
102014.9.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112015.5.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号(资料来源:根据本研究整理)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PPP试点是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当前发展的急需,福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机制,着力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

一是落实责任主体。

明确项目所在地政府是PPP试点的组织者和推动者,省财政厅是试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PPP操作流程和合同文本,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指导各地开展试点。

二是完善组织机构。

省财政厅成立了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的PPP试点专项工作小组。

同时,经省编办批准,省财政厅所属事业单位亚洲银行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加挂“福建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管理中心”牌子,专职负责指导推动PPP项目实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等配套服务。

三明、龙岩等设区市政府也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当地PPP试点工作,莆田等设区市财政局相应建立了工作机制,为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专业技术服务。

考虑到PPP项目结构复杂、运作周期长和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建立我省PPP项目咨询机构库和咨询专家库,为我省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智力支持,为PPP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三)拓展项目实施领域
当前,我省试点范围重点分两大类,一是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二是医疗和养老服务的民生项目,即“6+2”领域。

在省级层面,围绕我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要求,省财政厅与省发改委联合发布推介了28个PPP试点项目,总投资1478亿元。

同时,正在积极推动高速公路、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

市县方面,针对我省多数地方县域经济总量小、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不大的特点,探索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新思路,引导市县对所辖区域内的同类型项目进行整体“打包”,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进行招标、分别签订合同。

设区市、项目试
点县也积极研究和筛选适合采用PPP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商务接洽,寻找潜在合作方。

莆田市财政局主动牵头,结合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选择水务、医疗健康、文化和港区建设项目,积极筹划采用PPP试点方案;三明市燃气项目与中国燃气投资公司合作,引入社会资本3.2亿元;福鼎市的医院、公路建设项目和整合13个乡镇9个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已征集有意向的社会资本17家,2015年4月挂牌招标。

部分省属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积极参与市、县PPP项目试点,按照PPP模式与当地政府开展项目合作。

(四)培育良好市场氛围
PPP不是简单的融资模式,而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社会主体对PPP模式内涵、运行机制的认识都急需提升,各级政府都将加强宣传引导列为推进PPP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加以推进,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对推广PPP模式的理解和认识,营造有利于试点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

通过各种层次、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针对PPP的基础知识、发展经验、实践案例、政策制度及操作流程等进行讲解。

二是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省政府《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操作指南(试行)》出台后,组织做好相关政策解读,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增进政府、社会与市场主体共识,提高公众对PPP模式的认可度。

三是及时总结国际国内开展PPP的经验教训,通过门户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建立公开高效的信息发布与反馈渠道,广泛搜集社会各界对PPP试点工作的看法和建议,加强对PPP推广运用工作的支撑和借鉴。

PPP试点项目推出后,社会反响普遍较好,关注度持续上升,甚至有部分项目此前关注度较低,在成为PPP项目向社会公布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主动接洽,有的金融机构甚至按照示范名单逐一展开营销。

二、基于案例分析的PPP项目运作经验总结
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省就开始探索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但是发展较为缓慢,仍于初期探索阶段,操作层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遵循省内PPP项目的发展进程,选择不同年代的项目样本进行案例分析,总结PPP项目实践中的经验和不足,可以为今后的PPP项目实践和模式推广提供参考。

(一)案例基本情况
1.刺桐大桥
上世纪90年代修建的泉州刺桐大桥,是福建省特大型公路桥梁之一,刺桐大桥BOT项目,是中国第一个本土民营资本介入的PPP项目。

为缓解交通压力,1994年初,泉州市政府场决定兴建第二座跨江大桥,由于当时政府财力十分有限,因而决定对外招商。

泉州市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得知此情况,表示愿意不带任何附加条件以BOT模式承建刺桐大桥,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1994年10月5日,泉州市政府下发《关于泉州大桥刺桐大桥及其附属工程建设的通知》,正式批准按照BOT模式进行大桥建设运营,经营期限为30年(含),建设期为3年,特许经营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归项目公司支配。

大桥建设总投入2.5亿元,于1995年5月动工,1996年底竣工,1997年正式投入运营,比规定的3年工期节省了近一半时间,工程质量达到全优。

刺桐大桥建设,实现了以较小量国有资金引导较大量民营企业资金投资于原本只能由政府举办的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本土民营资本进入PPP领域的首创意义,总体实现了“项目业主化,筹资市场化,建设责任法律化,经济管理规范化”。

其采用的以刺桐大桥经营权质押贷款和按揭式还本付息的模式,也是国内首创,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样榜。

大桥建成后,迅速成为连接泉州晋江、石狮和鲤城三大经济中心干线公路网的枢纽,并为分流国道324线的过境车辆、改善晋江南北岸交通、促进晋江南岸的开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早期PPP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政府和企业双方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薄弱,在初始约定中没有涉及的一些后续变动因素,使得项目的中后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仍对我省推广PPP模式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2.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
2003年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正式立项,占地78亩,工程总投资约4亿元,设计规模为日处理1200吨生活垃圾,年发电量1.4亿千瓦时,项目开工建设时,是福建全省最大的垃圾发电项目。

2004年底,福州市人民政
府通过公开招标与保罗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其27年特许经营权(含建设期和试运行期)。

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运营,政府按每吨43元的价格向其支付垃圾处理费,并按约定额度、价格收购其发的电。

项目于2005年8月动工建设,2007年8月完成调试投运,并通过消防、安全、环保等验收,完成了《特许权协议》约定的各种功能性测试,2008年3月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与福建省环保监测中心实现互联,实现对其烟气排放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2008年8月正式转入商业运营,2008年7月1日获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

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式投产以来,以焚烧发电为主、填埋为辅的垃圾综合处理,社会和环保效益显著,有效解决了红庙岭地区因垃圾污染带来的隐患和日益严重的土壤、地表水遭受破坏的难题。

垃圾焚烧发电,还可减少排放垃圾体积的85% 95%,既避免土地资源浪费,也可解决红庙岭垃圾填埋场因垃圾递增使用寿命缩短的问题。

目前,日均接纳垃圾量约1700吨,年处理垃圾56万吨,每日焚烧市区内三分之二垃圾,日上网电量近40万千瓦时,取得了化害为宝、造福社会的良好效益,达到了资源综合利用的目的。

正是因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在“设计规划、合约订立、营运监管”等各环节做到“充分论证、明晰权责、平等合作”,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实施近10年来,运营顺畅,连续安全生产,公众、社会资本和政府各方对项目运行情况都较为满意。

3.中闽福清供水项目
中闽福清项目是中闽水务按照资本、技术和人才等优势资源注入,当地水务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合作模式运营的项目。

福清市城乡原有分属不同国有企事业单位供水单位共7家,原有供水企业存在厂区和管网老旧、供水回收率低、管理体制复杂等诸多问题。

2010年前,福清市政府多次探讨水务合作模式,包括引入外资、民企和央企等,但受制于原7家企业复杂现状和企业要求投资回报率较高等问题,项目谈判一直未有进展。

后中闽水务介入,经与福清市政府谈判,2010年9月2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福清市水务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2010年10月25日,省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中闽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福清市闽江调水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共同出资成立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中闽水务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占股55%,福清闽调公司以经评估的福清市建设局下属七家福清市国有供水企业净资产出资占股45%,协议合作期限50年,总投资10 20亿元,一期投资5亿元,并对项目公司架构、风险分担机制、价格调整机制、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做出规定。

中闽福清项目实施后,通过与中闽水务合作后,实现资金、人才和技术等要素的快速引入,对当地水务事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对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降低漏损、提升水质、改善服务等方面都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

福清项目通过近四年运营,供水量不断增加、漏损率不断降低,以及通过现金理财和自营工程等途径,经营效益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014年实现利润约1000万元;2011年出资600万元建立了全省首家县级水质检测中心,使水质检测能力从原来的15项提高到42项;2011-2013年公司上缴税费分别为508万元、760万元和838万元。

同时,经福清市政府批准,从2015年4月起执行新的水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届时,投资方的净资产投资回报率将达2.91%。

4.三明煤气项目
2014年12月,三明煤气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获得福建省商务厅正式批复。

这是三明市首个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试点项目,也是福建大力推行PPP试点工作以来首个成功落地的项目。

三明市从2012年开始积极筹划和组织实施市煤气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以三明市煤气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础,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企业49%的股权对外公开招商。

2014年2月,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下,通过综合评审,确定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以3.2亿元中标,比评估值1.83亿元溢价1.37亿元,增值75%。

3月,市煤气公司与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定《股权并购协议》、《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章程》等一系列框架协议,并对项目公司架构、风险分担机制、价格调整机制、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约定。

双方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三明煤气公司占合资公司51%的股份,中国燃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占49%,由中国燃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统一建设和经营全市燃气。

政府授予合资公司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确定经营和地域范围、经营年限30年。

作为全国最大的跨区域管道燃气运营商之一,中国燃气公司发挥资金、技术优势,参与项目的设计、建设与运营,而市政府主要负责燃气价格制定、质量监管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该项目的成功运作,既能有效解决三明煤气气源紧张、供气安全和天然气供应问题,又能进一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同时,大大减轻财政对公用事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压力,对后续推广、运用PPP模式将起到较好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二)比较分析
早期的刺桐大桥项目到近期获批的三明煤气项目,四个不同时代的PPP项目案例,为我们大致勾勒了我省PPP 项目中风险分担、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等核心要素,不断发展、日益规范的历程。

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以及项目监管等方面对上述案例进行更为深入的比较分析,能够更加清晰地显示我省PPP项目发展过程中好的经验以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1.项目选择
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PPP项目储备、筛选、发起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

PPP模式的核心功能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代际分配降低政府当期财政负担;二是通过引入竞争提高公共供给效率;三是通过政府与企业利益共享打通民间资本进入到公共领域的通道。

四个典型项目中,政府推进PPP项目的主要动因还是从融资角度出发,因此,项目选择也都是集中在需求比较稳定、建设运营周期长、收益持续稳定、对社会资本较有吸引力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也正因此,项目的评估论证主要侧重于经济效益,没有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负担、产出标准等要素,同样,也没有进行财政负担能力评价,充分评估项目所需财政补贴及对政府支出承担能力、债务水平和债务风险的影响,项目支付机制中政府对项目进行补贴及保障机制须具有可持续性。

2.伙伴选择
伙伴选择是指政府从PPP项目合作需要出发,经过对社会资本方的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后,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的过程。

招标程序的公开、公平是保证挑选出合适参与资本的前提,能够有效保证参与者的广泛性和竞争性。

早期的刺桐项目,期初招商限定于外资,民营企业是通过偶然的机会才有机会介入。

红庙岭、福清供水、三明煤气等项目则都引入了相对规范的招标机制,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面向全球征集合作伙伴,吸引了诸多国内外、国有民营各类资本参与,政府也得以充分筛选优质的合作方。

考察合作伙伴的重点也从注重资金实力转到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综合实力,对企业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估,积极引入信誉好、有实力的专业运营商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如刺桐大桥、红庙岭项目的合作方名流企业、保罗集团都拥有资金实力,对于项目业务都是首次介入,而福清供水项目的合作方中闽水务集团是福建省政府重点扶持培育的省属水务集团,三明煤气项目的合作方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则是中国最大的跨区域能源服务企业之一。

同时,在国企实力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凭借长期与政府打交道的经验,使得国企在与政府进行公共领域合作时,显现出一定优势,而且也一般认为国资介入民生领域对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安全也更有先天优势。

3.合同订立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PPP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核心要件。

四个案例项目的合同订立机制、合同反映内容不断完善,从刺桐大桥项目的一纸通知书,发展到三明煤气项目需订立的《股权并购协议》、《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章程》等一系列框架协议,对项目公司架构、风险分担机制、价格调整机制、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详尽约定。

(1)更加注重引入专业力量提高合同订立质量。

PPP 模式是一个长期行为,需要复杂的合同谈判、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长时间的评估,外部专业机构的援助必不可少。

相比较于刺桐项目中“快速上马、火速签约、一纸合
同”的匆忙,红庙岭、福清供水、三明项目则高度重视合同订立的各项工作,专门聘请专业的中介咨询机构担任项目顾问,借助行业专业的视角形成与之相匹配的规范契约文本,既对项目安全性做出规定,又对各方的权责边界进行了明确,从源头上避免了政府主导合同式的“外行管内行”或仅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出具制式合同情况造成的“先天性缺陷”,为项目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如红庙岭项目中,福州市政府在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立项之初便聘请了深圳某家专门从事垃圾处理的咨询公司,通过咨询公司对项目的全面分析,结合项目特点,设计合同,形成了《特许权协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购电协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其他构成本协议内容的文件》等一整套相对完整的合同体系,诸如细化到垃圾交付地点、数量、品质。

又如三明煤气项目选择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全程服务,聘请了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工作提供全程策划、公开招商和法律服务。

(2)政府和社会资本分担风险更加合理。

PPP项目风险分担的最优原则是,谁对哪种风险最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般而言,私人部门擅长控制建造、运营、技术风险,政府擅长分担政治、法律、政策风险。

刺桐大桥项目中,根据项目建成时政府有关收费的批复,收费期限为30年,而根据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5年,据此,福建省政府将该桥收费期限缩短为25年,至2021年止,而因为合同中缺乏这方面的约定,国家政策法规变动风险可能由业主独自承担。

红庙岭项目中,政府和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时,就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让最有能力的一方来承担相应的风险。

如:政府应保证各种许可和批准以备改造协议,履行电力收购等;社会资本应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并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建设、采购、安装、测试、试运营、运营、维护和修理等。

(3)更加注重建立项目利益调整机制。

PPP项目合作时间长达几十年,合同订立时不可能预见并约定所有的问题,由此,在保证合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合理设置合同条款变更的灵活调整机制、重新谈判触发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刺桐大桥项目中,企业与政府没有就收费调价机制形成任何契约,正式运营18年来,在人工成本、生产要素成本以及管理成本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始终未能对车辆通行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对项目建成时晋江之上只有二座收费大桥,到现在已有建成8座大桥,除刺桐大桥外,其余大桥均已处于免费通车状态,而对这种状态下,企业拿不出任何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契约依据。

在红庙岭项目中,为防止出现由于项目调整机制缺失,或是社会资本亏损严重,项目无法维系,或是社会资本赚得“盆满钵满”政府被迫高价回购甚至不履约的局面,红庙岭垃圾焚烧项目协议设置了对保底垃圾交付数量和保底量的提高、降低条件;对垃圾处理单价变动触发条件都做出了约定,保证项目收益情况能根据外部因素上下双向变动,使得民生工程不至于成为社会资本的“摇钱树”,又能有效激发社会资本提高经营效率的积极性。

项目从设计之初日保底处理量1000吨,提升到现阶段日处理量约1700吨,也从侧面证明了当前机制运行的有效性。

4.合同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需遵循契约精神,但是,由于政府具有监管方和合作方的双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

政府在与社会资本合作中表现出的强势行为,用行政命令干预合同履行,不按合同条款作为或乱作为等情况,往往成为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最大顾虑。

刺桐大桥项目中,对投资方而言,只有收费权得到了保障,其他权益并未得到很落实,比如投资方在大桥两侧管辖范围内自设的广告牌被泉州市政府强势拆除,以及1998年、2006年政府两次安排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市政工程项目,这些来自政府的强势要求无不给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

在红庙岭、福清供水、三明煤气项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则呈现出较好的合作状态,根据合同协议,积极发挥政企各自优势。

红庙岭项目中,政府在引进社会资本负责垃圾处理后,并未将所有问题和环节全部推给社会,成为“甩手掌柜”。

面对城市发展需求和垃圾、污水处理厂选址困难及可能对周边居民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等矛盾,福州市通过科学规划,利用原红庙岭垃圾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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