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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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9.处罚与奖励
船舶防污染技术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号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总则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附则
新《条例》共九章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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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6 ]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
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 用素质或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分的混合物。 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放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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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
样品。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
年。 使用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洋主管 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核实方可办理船舶出港签证。 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 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船舶经过我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过我 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航线航行,定时报告船舶所处的位置。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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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4]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
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 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 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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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内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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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接收船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
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 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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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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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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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2 ]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 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时,需事先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 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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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0 ]
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海洋环保法》中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和法律责任。 其主要内容有: (1)对违反《海洋环保法》有关规定的各类行为,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部门依据违法程度,有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 或施工、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和罚款,罚款额度最少为 2万元, 最高为100万元。 (2)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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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防止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 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规定
1、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2、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3、实施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建立船舶油污保 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4、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必须事先向海 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备有足够的用于处 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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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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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 、排放压载水、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油漆、冲 洗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作业等; 船舶、码头及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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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1 ]
法律责任
(3)对违反《海洋环保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 位,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 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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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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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由全国人大常 务委员会颁布,于1983年3月1日生效 。
该法共8章48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行染损害; 第三章 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章 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 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
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 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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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一般规定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符合我国有关防污规范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 船舶应当依照 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 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 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 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 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 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同时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
倒出。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 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活动工具的行为。 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 者其他物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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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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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
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 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 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
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
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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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20 ]
5.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泄漏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 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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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12章56条,主要内容有: 1.《条例》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2.船舶防污染管理一般要求
3.船舶防污染文书及防污染设备 4.油类作业及油污水排放标准 5. 船舶垃圾的管理 6.使用船舶倾倒废物的管理
7.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管理
第五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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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12月25日由 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0年4月1日生 效。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 在有关污染防治的章节中,增加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 护法律制度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行政处罚力 度; 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10章、98条。
(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 目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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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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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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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相关法规 [ 13 ]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国海事局为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 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7条
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于1983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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