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株潭建设两型社会的感想和建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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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株潭建设两型社会的感想和建议

长株潭城市群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的目光,同时也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潜能。这是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从设想、规划到大步实施,再到作为试验区向前迈进,10年间质的飞跃和突破。我们在高兴与欣慰,更在思考,如何优势先行,强势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笔者肤浅地认为,至少有三个关键值得把握。

一是“两型”社会建设的理念转变和创新,关键在于领导思维的不断提升。只有长株潭三市政府从大局出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跳出局部利益的思维模式,将

思想统一到“两型”社会的决策和整体部署上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本地区的节能、环保工作。相关行业和企业尤其是那些高耗能、重污染企业的领导,更要进一步拓宽视野,转变经营理念,将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联系起来,努

力走节约型、环保型发展道路,避免陷入到争夺能源资源和破坏环境的恶性循环中去。摒弃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来谋求发展的旧思维。这就要求我们以“敢为人先”的湖湘精神,在投资政策、财税政策、土地政策、资源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如果长株潭城市群能够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的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那么对全省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全国的发展将提供崭新的样板和参考。

二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速度和质量,关键在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目前,长株潭正处在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正处于高速成长期,量的扩张还有待充分释放。但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又好又快的发展路子。这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将是长株潭优势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长株潭城市群要致力于改造高消耗、高污染企业,对重化工业进行传统技术改造和升级。聚集了全省65%的大中型企业的长株潭城市群,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有色金属、文化传媒等产业是省内支柱产业,电动汽车、风力发电装备等产业已颇具竞争优势,初步形成了合理分工、集聚发展的产业新格局。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株洲高新区、湘潭九华工业物流园、湘潭高新区,环保科技产业园,在产业发展上无不高起点

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门槛准入。长株潭城市群要借个机遇,积极谋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转型,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达到建设的推进速度和质量的和谐统一,才能为全国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出样板。

三是“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激情和动力,关键在于惠民宗旨的不断深入。科学发展至少应该包含三个主题词:生态、节约和惠民,“两型”社会建设同样如此。能源、环境,是经济社会赖以发展的两大基础性要件,而这一切归结为人民和谐幸福的生活。现实告诉我们,以大量消耗有限的能源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人民群众所不愿意看到的,只有将“两型”社会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将“两型”社会建设和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起来,让长株潭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

三市人民甚至全省人民,才是“两型”社会建设的终极追求。

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正按照中央要求全面推进,同时也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继续大力支持,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新绿目前,绿色科技,发展环境经济

绿色科技是能减少污染、降低消耗、治理污染或改善生态的科学技术体系。环境危机具有一定的技术内涵,人类非人道地误用技术或无节制地利用技术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但是不能将环境污染归罪于技术,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依靠科技无法摆脱环境危机。科技具有双刃剑效应,绿色科技进步会使环境成本降低,应该成为控制与治理污染的主要动力。建议: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设立绿色科技产业引导资金,重点加大对环境无害化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能源技术等绿色科技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重大技术开发,推动建立“产学研”平台,促进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是强化重大工程。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布局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并积极扩大实施范围,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是优化政策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着眼优化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以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原则,综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资源环境利益的调整,建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资源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例如,生态补偿方面的财政政策、资源税与排污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方面的金融政策,以及森林权、排污权交易等产权方面的产业政策。

二、调整财税制度,推进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两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从各地实施情况看,要完成中央提出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还有不少难度。建议:

一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目前情况是,央企和大型国企节能改造的动力比较足、力度比较大,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总体素质不高、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节能减排专项转移支付,采取科学、规范、透明的方法将资金主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调动地方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同时,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以本次金融危机提供的倒逼机制为契机,继续加大对小造纸、小化工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

二是调整完善税制结构。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增加土地、矿产、大气、水等再生和非再生资源的各个领域的税目,科学制定税额标准,不仅要将资源级差纳入税额中,同时要将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成本考虑进去。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

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使企业的部分外部成本内在化,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提高企业开展技术升级改造的积极性。适当调整增值税、所得税和消费税等税种,提高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利用效率等环保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标准。对于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的研发投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情况下,其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部分,可以适当扩大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同时,课征消费税以限制污染、浪费的生产行为。

三、完善环境立法,强化制度约束

环境立法在建设两型社会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顺利建设两型社会的有力保证。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环境立法现状,并对环境立法中不适合建设两型社会要求的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建议:

一是提升《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无论从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重新修订后《环境保护法》,应坚持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并重的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与建设两型社会的基本理念;增加适应建设两型社会的基本制度,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并使之具体化;通过提高效力位阶以确立其环境基本法的主体地位。

二是修订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在环境污染防治法方面,实现从“未端控制”到“源头控制”的转变,加强环境污染的总体防治,制定并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在自然资源能源保护法方面,体现对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增加对资源能源保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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