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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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中文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逐渐在劳动者就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就业困难,社会经验少,在就业中遇到利益遭到损害,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探究。2010年全国将有大学毕业生超过600万人,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会有不可估计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的探究,我认为主要有,就业竞争压力增大,用人单位人才招聘的严格,对大学生新的要求。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大学毕业生就业

引言: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直言,如果说2009年是我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2010年可能是最复杂的一年,整个宏观层面就业形势就很严峻。那么,2010年的毕业生人数630万,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之大可想而知,高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紧张局面应引起相关部门和应届大学生的高度重视。《新劳动合同法》的生效,让对招聘员工变得非常谨慎,这将对大学生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竞争会更大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必然要重新考虑到人员成本,提高用人门槛。从上海,北京等地的高校大学生就业形势统记来看,和去年同期相比,大学生就业比率有所下降。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大量出现,使劳动力市场更趋稳固,这必然减少新的求职者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所以,对于10年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就业竞争会更加激烈。大学生将来要争取一个好工作就更不容易了,还会增加随便跳槽的难度。

(2)《劳动合同法》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他们在招聘大学生的时候会比以前更加严格。有专家指出,以前许多企业如果不招到优秀的人才,宁可少招,也不招不符合的大学毕业生。据一位高校就业部门老师透露,某家大型企业是学校的“长期用户”,每年都要招收几百名大学生。今年,只招几十个。可见,用工这比以前更为挑剔。除此之外,大学教育与企业用人脱节。大学扩招后,教学质量没有改变,教育投入少,学生技能不足,不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造成大量毕业生无工作。学生初入社会,目标过大,期望过高,造成“低不就”现象。另外,企业更倾向于招收那些有经验的劳动者。

(3)大量招聘不再可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企业对于眼前‘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通过暂时从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劳动合同法》也可能改变以往一些企业采取的“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策略,“以往企业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一部分不合格的毕业生,以往有绝大多数部分的企业都采取这种人才选拔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将被改变。”这主要对一些不太规范的小企业的影响较大,以前他们的用工制度不太规范,但现在太闷的用工制度要发生重大的改革,对招聘大学生持理性态度,提供的岗位就会相对较少,可能影响一部分大学生的就业。从短期来看,这确实是给大学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不过大学生的利益将得到最大的维护。

(二)、招聘时更重视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潜能,净化职场秩序

(1)新法的实施一方面为用人单位设立了更加严格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新法规定法

规很大一部分针对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注重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而不是学历,更注重潜能而不是通过短期培训就能够获取的简单技能。因为辞退员工的成本和难度都会增加,企业会逐渐放弃“大量淘汰”、流动频繁的短期行为,慢慢转向重视企业内训、培养员工上来。随着用人成本的增高,企业会更重视大学生的素质,而不是教育一直所标榜的学历和成绩。那么更多的大学生有更加宽广的就业前景。这样,可避免用人企业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大学生的就业。

(2)利用试用期将毕业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将得到限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先签合同再试用,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开始许诺干得好就录用,但干了一段后一个人都不留。这种做法在今后都是违法的。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道德的企业抓住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少的弊端,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法律后果是:这样的规章制度不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遵守;同时,劳动者一经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如果违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不仅可以要求物质赔偿,还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用工制度,从而使社会用工风气得到改善这样,这是一个长效有用的机制,必将保护所有合法劳动者的权益。这样,大学生的权益就得到了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对新时代大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大学生要用更积极的心态,去对待就业竞争,提高自身竞争力。引导他们认识到就业压力、就业竞争什么时候都是存在的,这就需要大学生和家长转变观念,就业期望不能太高,大学生也是劳动者,不要把工资待遇想得太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就业目标的选择要实际一些,主动去闯。高校应注重对毕业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以就业为导向来进行专业设置,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对整个社会说来,也有积极意义,就是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

(2)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诚信,真实、客

观地填写自己的求职简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并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将丧失进入很多知名大公司工作的机会。企业也应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在应签合同之前把好招聘关,将单位的情况详细告知求职者,事先沟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纠纷和毁约、跳槽现象就会越少。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张,毕业生的学历不断提升,但是素质却有待提高。对企业来说,人才培养所花的精力比以前更多。学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意味着一种契约,真正有责任心的学生是不会随便跳槽的。

(3)高等学校教育体制要改革,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要调整合理。因为在中国的人力资源结构中,优秀资源的比率相对较低,尤其是大学毕业生还是少得可怜。政府、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高等学校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应对策略:加强教育改革,调整教育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适当控制高等教育发展速度及规模;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全心全意为大学生就业服务;推进校企合作办学,积极探索和完善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摆正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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