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简答论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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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后习题第一章绪论
三、名词解释
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海商法里属于民法。有些学者认为海商法隶属于民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海商法属于商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把航海贸易行为视为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上发来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了。
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事实上,海商法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应该说,海商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它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内容。
《海商法》课后习题第二章船舶和船员
三、名词解释
1.船舶
2.船舶国籍
3.船舶所有权
4.船舶优先权
5.船舶抵押权
6.船舶留置权
7.船员
四、简答题
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
2.简述船舶的种类有哪些?
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能够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债权有哪些?
4.船长的职能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述船舶的法律性质
2.试论述船舶国籍的意义
3.试论述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4.试论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题
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此案如何处理。理由。
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
参考答案:
三、
1.船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舶支具有传播形状,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对船舶所下的定义。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是: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船舶检验是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保证海上人身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他是由国家授权获国际航运界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船舶规范的要求,对船舶实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3.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规范在该国指定的港口进行登记,取得了该国的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航行的法律事实。此即表明该艘船舶与登记国有
了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具有了这一国家的国籍。
4.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6.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
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
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7.船舶留置权是制造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
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
得以偿还的权利。
8.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
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
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
四、
1.(1)它必须是拥有航行设备的建造物,即必须具备船舶
的共同属性。
(2)它必须能供航行之用,以移动为目的。
(3)船舶只有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
才能受海商法调整。
(4)船舶必须是海上移动式装置,具有一定的构造,具
备浮性。
2.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船舶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国籍分为国轮和外轮。
(2)按照航程远近分为近海轮和远洋轮。
(3)按照船舶所有人不同分为国有船和非国有船。
(4)按照船舶使用目的是否与商业有关分为商船和非商
船
(5)按照船舶动力装置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船。
(6)按照船舶营运方式可以分为定期船和不定期船。
3.(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
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管理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请求,不包括使用服务费如装卸费等。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包括救助报酬和
特别补偿。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4.船长的职能有:管理和驾驶职能;保卫安全职能;紧急
处置职能;公证职能;代理职能;制作法律文书的职能。
五、
1.明确船舶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船舶的所有权范围,处
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船舶的法律性质
表现在:
(1)船舶的拟人性。船舶的法律地位属于一种物,是法
律关系的客体而非主体,但它却是一种特殊的物。在法律上往
往把船舶拟人化处理,即赋予船舶以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征,从
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如船舶如同自然人和法人一样
有自己特定的名称、有国籍、有住所,船舶发生拆解、沉没、
失踪或行踪不明时,与自然人、法人一样,样进行注销登记。
(2)船舶的不动产性。根据民法理论,船舶属于动产。
因为船舶的功能是在海上移动,并且不会因为移动而损害其经
济价值,这就决定了它属于动产的范围。但由于船舶价值很高,
体积又大,移转较难,作为运输工具,很少用作交易的对象,
船舶所有人的变更也并不频繁,所以各国都将其按不动产处理
在。在海商法中,对船舶的不动产处理主要表现在船舶登记制
度和抵押权制度两个方面。
(3)船舶是国家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上,船舶被视为
国家领土的延伸,是广义上的国家领土。在“平等者之间无管
辖权”的国际法原则下,国际社会大多给予承认。特别是对于
在海上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争议以及在船舶上发生的纠纷,大
多由船旗国管辖,形成了以船旗国管辖来解决海事法律冲突的
准据法原则。
(4)船舶是合成物。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和属具等独立
物结合而成的合成物。船舶既然是合成物,在法律上就应作单
一物来处理,合成物离开组成的各个物就失去其独立性,在法
律上就不能单独存在。所以,我国《海商法》第3条第2款特
别规定:“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船舶国籍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区别本国船和外国船。本国
船与外国船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船舶只有取得一国国
籍,才可以悬挂该国国旗航行。此外,本国船舶有在沿海和内
河航行的权利;有从事本国沿海贸易的权利;有享受本国税收
优惠和根据条约在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船舶到达外国
港口可以得到本国驻外使领馆的保护和帮助;在海上航行可以
得到本国海军的保护;在公海航行可以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
等。
(1)在国内法上的意义。船舶取得了一国的国籍,在该
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首先,国籍国
保护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的合法权利。其次,可以享受国籍国提
供的各种优惠。再者,船舶具有国籍,便于国籍国对船舶的监
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
(2)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船舶在国际法上的意义在《公
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得较为明确。每一国
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本
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简单。凡是悬挂两
个以上国旗航行,视方便而换用国旗的船舶,在对任何其他国
家关系上,不得声称具有上述任何一国国籍,而应视为无国籍
船舶,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
另外在解决有关船舶及航运的海事纠纷中,船舶的国籍又
是一个重要的联结点。各国多以船旗国法为准据法,对船舶内
部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大都适用船旗国法。
3.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
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
一种制度。主要有以下特征:
(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并非出于当事人
的约定。在诸多的海事请求权中居于优先受偿的地位。
(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许的请求权或称为保证权,船
舶优先权依附于船舶之上,即使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优
先权仍可针对该船舶执行。
(3)船舶优先权依附于海上财产,在合理的时间内,不
会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消失,除非所有权的变化是由于法院行
使管辖权将船舶强制出售而引起。
(4)船舶优先权无条件地随海上财产而转移,不论谁占
有该财产,船舶优先权都将随物转移。
(5)船舶优先权的效力不需要登记,也不以占有为依据,
一般是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无论船舶所有人或登记是否发生变
更,船舶优先权都随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船舶优先
权有一定的时效,逾期的船舶优先权即成为一般的海事请求
权。
4.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这三种担保物权
都是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的,即其标的
均为船舶。它们都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受偿权。尽管它们具
有一些共性,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根据
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它们都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
权是因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而产生的,它是一种约定担保
物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并不需要
实施任何行为;船舶留置权效力的产生必须占有船舶;而船舶
抵押权的效力则产生于登记。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
债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责令有关债
务人提供担保,或强制拍卖该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船舶
留置权人行使其权利时则只须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可,不需要
申请法院予以扣押。
(4)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诸如船员工
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和因侵权而造成的财产损
失等债权;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救助人、打
捞人因制造、修理、救助或打捞而产生的债权;而船舶抵押权
担保的是借贷之债。由于救助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海上行为,许
多债权人的债权如果不靠海上救助可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
法律规定因救助而产生的债权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
双重担保。
(5)受偿的顺序不同。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受
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六、
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
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
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
有权。
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
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
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
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
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
《海商法》课后习题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
三、名词解释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
3.预借提单
4.倒签提单
5.多式联运
6.电子提单
7.海上旅客运输
四、简答题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2.提单的种类有哪些?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4.客票的法律功能有哪些?
五、论述题
1.试论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试论述提单的性质
3.评述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和免责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1.某船装货后,准备起航,发现排污管冷冻,船员用火烤,
不慎船舶起火,灭火无效,于是凿洞灭火,结果船舶沉没,货
物全损。请问谁对货损负责(船员、船长、承运人、无人负责)?
理由。
2.托运人甲将货物交与承运人乙进行远洋运输,货物装船
后,承运人要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如作了不
良批注会有什么后果?应甲的要求,且甲提供了保函担保的情
况下,乙未作批注,请问我国对保函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三、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
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
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3.预借提单是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
运人接管但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4.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
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5.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以一份联运单
证,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特定
地点的国际货物运输。
6.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递的按一定的规
则组合而成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7.海上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输的船舶将旅客及其
行李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活动。
四、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
承揽合同;(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3)在
航次租船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4)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2.(1)依据提单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
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依提单上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
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3)依提
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依
据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
联运提单。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海
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旅客;
(2)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是定型合同,具有附合契约
性质;(4)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具有伴随性和相对独立性。
4.(1)客票是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2)
客票是旅客已支付运费的证明;(3)客票是旅客乘船和提取
行李的凭证;(4)客票是旅客索赔、承运人赔付的重要依据。
五、
1.承运人的义务和权利:
承运人的义务有:承运人应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
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管理货物;船舶不得进行不
合理绕航;由于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不能免责的原因,货物
发生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有: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的请求权;
留置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或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支付约定的运费;提供约定的、合格、
合法的货物;对危险货物承担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
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
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
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按时接受货物。
2.提单的性质,是提单在海商法上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关
于提单的性质,学者们的看法不同,但均认为提单具有以下三
种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一般而言,承运人
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
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
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对托运人而言,提单即为
承运人或船长已收到该提单所记载的关于货物各项说明的表
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
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不符,就应按提单所记载货物
的各种情况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多在班轮运
输的情况下签发,租船运输时,出租人或船长亦可签发提单。
在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专门订立详细的海运
合同,而以提单条款确定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
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是因
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早于承运人在托
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
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
行为而已。
(3)提单是承运人据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特性,但不同种类的在不同的场合下,其
所代表的物权的具体性质有所不同,既可以代表所有权,亦可
代表担保物权。提单的物权凭证特性决定了承运人必须凭提单
放货,但承运人一般签发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大多数国家
规定,只有正本提单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有权在目的港要求承运人交货,副本提单和大量收据均不为物
权凭证。
3.(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①《海牙规则》第1条第5
项“货物运输”规定:“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
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据此一般可理解为,承运人的
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时
则为“钩到钩”期间;当使用岸上吊货索具时,则为“舷到舷”
期间,即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承运人与托运人可约定“装前
卸后条款”。②《汉堡规则》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
任期间是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握之
下的全部期间。简言之,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港到港”
的期间。③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与《海牙规则》相同。
(2)承运人的免责:①《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
人的免责共17项,分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
失免责。②《汉堡规则》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原则。其对承运人
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在举证责任方面,实行推定过失责任制。
对火灾的举证责任作了妥协。即承运人应对此负责,但索赔人
负举证责任。③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的12项免责与《海
牙规则》的17项免责,并无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六、
1.此货损无人负责;因为火灾造成的损失为承
运人的免责范围,除非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者代理人
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损害可以免责。我国《海
商法》第51条也是如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