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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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安徽水利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三个强省和美好安徽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价、水利投融资、水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依法治水的水利发展体制机制,为实施水利安徽战略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保障。
2.总体要求。
各地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水利改革,既要坚持水利公益性特点,又要探索公益性水利项目发挥市场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性,鼓励先行先试;要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强化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凝聚共识,协调推进各项水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推
动水利科学发展。
到2017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基本建成科学高效的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3.合理划分各级水利事权。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事权。
全省水安全战略、重大水利规划、政策、标准制订,跨流域、跨市河流湖泊以及事关流域、区域全局的水利建设与水管理等作为省级事权;依法规范调整厅直水管单位的管理事权及管理事项,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市、县(市、区)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作为市、县(市、区)事权,县级能有效管理的县(市、区)范围内水利事项,一律下放县级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
研究制定并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
4.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省政府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
对于省内审批的事项或项目,凡属市、县(市、区)事权和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或取消。
减少水利资质、资格认定,适合行业组织承担的由其自律管理。
强化水利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研究确定水利规划的分级审批权限。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省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审批改革办法,已有规划依据的基建项目(除新建大中型水库、引调水工程外),取
消项目建议书阶段;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要求省级审批的中央投资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审批,研究中小型工程项目下放审批权的方案。
市、县(市、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影响其他市县利益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责审批。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取消非环评目录内水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耗低的水利项目节能评估和除新建大中型水库外的水利工程地震评估等水利基建项目前置性专题。
研究合并省级负责的建设项目前置性水行政许可审批,合并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适当提高省级审批项目的规模。
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将有关水利专题内容纳入可研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
研究制定水利项目分级审查、审批的具体政策和项目名录,建立完善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制度。
对保留的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查审批,优化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规划、设计、审查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对减少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测、考核评估措施。
5.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依法建立高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水利公共服务向市场购买。
制定政府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加快水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健全水利事业单位管理考核机制。
推进水利行业协会等涉水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改革。
阶段目标:2017年前,按省政府部署,及时制定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水利项目分级审查、审批项目名录和管理办法。
2020年前,建立较为明晰的省、市、县(市、区)水利事权关系,完善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制度。
三、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6.落实和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最严格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改进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
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和监管体系,完善水资源利用、水功能区达标状况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
探索建立各级水资源督察制度。
7.推进城乡涉水事务统一管理。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按照精简、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整合涉水行政管理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涉水事务统一管理模式的试点,全面启动行政区划计划用水工作。
统筹城乡水利发展,不断加大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力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划定覆盖省、市、县三级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
健全节约用水制度,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2020年,建成制度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系。
四、加强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8.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
“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建设模式和标准。
根据各地自然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符合我省水资源、水生态条件、各具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和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模式。
创新河湖治理理念,注重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优先选择自然、生态的工程措施,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积极开展优美河道、湖泊、库区及水景观、水文化等建设。
严格水能资源规划论证,规范设计审批,有序推进绿色水电建设。
加强重要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机制。
9.加强水生态脆弱地区控制与保护。
在大别山、新安江国家级预防保护区的基础上,分区域依法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实生态空间开发管制。
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落实城市开发项目“三同时”制度。
研究制定淮北地区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指标,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及控制水位,划定中深层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建立地下水分区管理和保护制度。
通过引江济淮、淮水北调等跨流域调水工程置换水源,采取节水减排、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淮北地区地下水采补平衡。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任务。
建立地下水分区管理和保护制度。
探索开展水生态补偿试点和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
2020年,6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成水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较为完善的水生态文明制度和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建立健全水价机制和水权制度
10.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
加快研究出台《安徽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的公益性质,实施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研究建立用水户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供水成本费用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定额内用水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逐步取消面向农民收取的排涝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机制。
11.完善水规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加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工作进度,分阶段调整水资源征收标准。
进一步加强水规费征收与使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水利规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水规费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12.推动建立水权制度。
加快推进我省淮河、长江、新安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重点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制定,按照水源属性和用水户类型规范取水许可证发放,在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完善取水许可制度、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所有权的基础上,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
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初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
有序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加强水市场监管,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阶段目标:2017年前,在明晰所有权的的基础上,完成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初步建立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制度,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
2020年,建立完善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初
步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六、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13.完善公共财政水利投入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强化政府目标考核中“水利投入”挂钩政策。
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推进省、市、县(市、区)立项建设的地方重点项目,逐年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
按照皖政办〔2011〕68号文的要求,落实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继续加大财政对大别山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支持力度。
积极拓宽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渠道,推动完善政府性水利基金政策。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的职能,以农田水利规划为指导,健全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平台,细化可整合资金名录,制定县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14.落实水利金融支持相关政策。
推动建立水利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机制,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贷款的支持,进一步拓宽水利建设项目的抵(质)押物范围和还款来源,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会同省财政研究制定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专项债务支持范围。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政府融资平台,或组建水利投资公司,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水利融资模式。
探索建立洪涝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15.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
通过财政以奖代补、信
贷支持等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其它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争取出台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特许经营制度。
加大引用外资力度。
16.改进水利投资管理。
以水利规划统筹和约束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水利项目管理,加强规划目标的考核,突出规划在水利建设和发展中的指导作用。
按照“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统一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水利项目投资管理,面广量大的中小型水利项目,由市级负责监管、县级对实施负总责;长江、淮河主要支流和新安江干流治理项目,省级或市级监管,市、县两级对实施负总责;改进年度水利投资分配方式,积极推进竞争性立项,建立水利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
阶段目标:2017年前,全面落实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政策,出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特许经营制度,出台以经营性为主的水利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管理办法。
2020年,完善水利多元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基本建立洪涝干旱灾害保险制度。
七、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17.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鼓励按照建设与管理一体的原则组织水利建设,促进建设和管理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大型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政府主导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中小型水利工程按区域或项目类型集中组建项目法人;小型农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前提下,跨乡(镇)、跨村的工程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建设,在村内的工程原则上由村级组织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组织建设。
鼓励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任务。
18.改进水利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简化征地移民工作程序,由省级审批的水利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合并为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由项目所在市级审批并发布停建令。
研究调整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政策,推进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实施的统一标准执行,以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农田水利建设所用土地,其土地性质不变。
19.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
按照省、市、县事权划分,严格落实各级质量与安全责任制。
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跨部门的综合监督机构或水利专业监督机构。
大力开展质量安全执法活动,改革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过程检测的专业化、市场化进程。
20.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将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纳入政府相应的招投标服务体系,实行分级集中监管。
依法公开建设项目和市场主体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广域网考勤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落实合同评价制度,全面实现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管理,健全奖罚机制;创新中小型工程监理模式,大力推行区域化集中监理;简化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等建设程序,规范施工图审查制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基本建成市场主体信用动态管理机制。
调
整落实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政策。
2020年,建立完善不同项目类型和投资主体水利建设管理模式、分级负责的监管体制和较为完善的水利信用体系。
八、深化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21.健全河湖管护制度。
依法建立健全河道、湖泊规划治导线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河湖管理和保护规划体系,强化河湖水域岸线、河湖采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约束机制。
制定涉及供水、防洪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河湖名录,研究制定河湖等级划分和分级管理意见,建立河湖联席会议制度,因地制宜推行“河长制”等管理责任机制。
建立河湖水域生态红线制度,划定河湖管理控制线。
依法确定江河湖泊水库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开展水域岸线、滩涂、以及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勘界工作。
加强河湖空间用途管制,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制度。
分类制定各流域、各行政区最低水面率控制指标,建立水域占补平衡机制。
开展重要河流湖泊健康评价,研究建立河湖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完善通报制度。
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逐步推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制度。
22.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分类定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能,推进水利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按岗聘用。
完善水管单位标准化体系,推行标准化管理。
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积极稳妥推行管养分离,推进水利工程专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鼓励组建水利专业维修养护及管理组织。
强化公共财政主渠道保障作用,建立稳定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运行管理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
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比例。
研究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县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23.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建管〔2013〕169号文、皖政〔2013〕66号文的要求,以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等两证一书为抓手,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及管护经费。
创新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
探索建立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投入建设管理机制,会同有关厅局制定《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基层水利单位生产、生活条件。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享受“三支一扶”政策,探索大学生“基层水官”制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河湖等级划分,建立河湖分级管护的机制,完成大中型江河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勘界工作,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岸线补偿办法。
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基本完成试点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及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其他县改革工作有序展开。
2020年,完善河湖管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建立稳定的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构建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投
入建设管理机制。
九、强化水利法治建设和科技创新
24.健全水法规体系建设。
加快地方水法规体系建设,推进《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安徽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立法进程。
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地下水管理、蓄滞洪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前期研究。
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水法规体系。
25.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
积极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强化水政监察队伍及其能力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构建完善省、市、县三级执法网络。
完善执法巡查制度、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
健全涉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下移执法监管重心,有效防范水事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
26.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
大力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完善水利科学研究实验示范制度,加快水利标准化建设。
在水利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招投标等环节,支持相关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积极推行“工程带科技”,争取把科学研究实验和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纳入水利建设项目概预算。
强化水利企事业单位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一线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建立科研合作团队,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
27.加强水利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支持中青年技术骨干承担重大技术攻关、重要项目研究和设计,培养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设计、科研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支持省水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机构建设。
大力推进水利教育科研基地建设。
支持水利院校与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以及水利企业单位联合办学,培养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推进省属水利院校开展“招生、培养、就业”相结合的改革试点,建立水利基层人才定向培养机制,实行“订单培养”方式,为基层单位培养水利实用人才。
大力开展基层水利单位干部职工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推行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积极探索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全省水利行业广泛开展“师带徒”活动。
28.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
加强水文监测预报、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电子政务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制定完善水利信息化标准,整合信息化资源,推进信息共享。
加快推进3S技术的应用,推进主要河湖、大中型水利工程远程监控设施建设,推进信息化向农村水利延伸,加快构建覆盖省、市、县、乡和主要工程的水利信息化体系,全面提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应用的能力和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善水法规体系,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完善的省、市、县三级执法网络。
建立水利基层人才定向培养机制,推行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基本建成水利信息基础设施。
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和“政府为主导,企事
业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完成覆盖省、市、县、乡和主要工程的水利信息化建设。
十、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力推进水利改革,并把水利改革发展成效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
省水利厅成立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水利改革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指导督促各地的水利改革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任务,确保各项改革目标任务有效落实。
30.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水利改革工作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与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深化水利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要定期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分析、解决推进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厅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各市、县(市、区)改革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31.深入开展调研,创新改革举措。
各地要针对水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寻求对策,研究制定水利改革的配套政策。
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有关改革专题调研,确保改革更符合我省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