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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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安徽水利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三个强省和美好安徽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价、水利投融资、水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依法治水的水利发展体制机制,为实施水利安徽战略提供强劲动力和有力保障。

2.总体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加强制度建设,深化水利改革,既要坚持水利公益性特点,又要探索公益性水利项目发挥市场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性,鼓励先行先试;要坚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强化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增强改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凝聚共识,协调推进各项水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问题,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举措推

动水利科学发展。

到2017年,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基本建成科学高效的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二、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3.合理划分各级水利事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事权。全省水安全战略、重大水利规划、政策、标准制订,跨流域、跨市河流湖泊以及事关流域、区域全局的水利建设与水管理等作为省级事权;依法规范调整厅直水管单位的管理事权及管理事项,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市、县(市、区)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作为市、县(市、区)事权,县级能有效管理的县(市、区)范围内水利事项,一律下放县级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研究制定并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

4.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政府和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和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省内审批的事项或项目,凡属市、县(市、区)事权和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或取消。减少水利资质、资格认定,适合行业组织承担的由其自律管理。

强化水利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进一步规范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研究确定水利规划的分级审批权限。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省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审批改革办法,已有规划依据的基建项目(除新建大中型水库、引调水工程外),取

消项目建议书阶段;省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和国家要求省级审批的中央投资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审批,研究中小型工程项目下放审批权的方案。市、县(市、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影响其他市县利益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负责审批。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取消非环评目录内水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耗低的水利项目节能评估和除新建大中型水库外的水利工程地震评估等水利基建项目前置性专题。

研究合并省级负责的建设项目前置性水行政许可审批,合并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并适当提高省级审批项目的规模。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将有关水利专题内容纳入可研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并审批。

研究制定水利项目分级审查、审批的具体政策和项目名录,建立完善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制度。对保留的水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查审批,优化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在规划、设计、审查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大力推进部门联合审批、网上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减少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测、考核评估措施。

5.创新水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积极培育水利公共服务市场,依法建立高效的市场监管机制。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行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技术服务等水利公共服务向市场购买。制定政府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加快水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健全水利事业单位管理考核机制。推进水利行业协会等涉水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改革。

阶段目标:2017年前,按省政府部署,及时制定发布水行政权力清单、政府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水利项目分级审查、审批项目名录和管理办法。2020年前,建立较为明晰的省、市、县(市、区)水利事权关系,完善分级审批、分级负责的制度。

三、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6.落实和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最严格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推动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改进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推进水资源综合管理,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覆盖全省的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和监管体系,完善水资源利用、水功能区达标状况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水资源督察制度。

7.推进城乡涉水事务统一管理。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按照精简、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整合涉水行政管理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涉水事务统一管理模式的试点,全面启动行政区划计划用水工作。统筹城乡水利发展,不断加大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力度。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三条红线”指标分解,划定覆盖省、市、县三级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健全节约用水制度,修订行业用水定额,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2020年,建成制度完善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系。

四、加强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8.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

“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建设模式和标准。根据各地自然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符合我省水资源、水生态条件、各具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城市和水环境优美乡村建设模式。创新河湖治理理念,注重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优先选择自然、生态的工程措施,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积极开展优美河道、湖泊、库区及水景观、水文化等建设。严格水能资源规划论证,规范设计审批,有序推进绿色水电建设。加强重要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探索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机制。

9.加强水生态脆弱地区控制与保护。在大别山、新安江国家级预防保护区的基础上,分区域依法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落实生态空间开发管制。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落实城市开发项目“三同时”制度。研究制定淮北地区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指标,合理确定地下水开采量及控制水位,划定中深层地下水禁采、限采范围,建立地下水分区管理和保护制度。通过引江济淮、淮水北调等跨流域调水工程置换水源,采取节水减排、调整产业结构等综合措施,逐步实现淮北地区地下水采补平衡。

阶段目标:2017年前,完成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任务。建立地下水分区管理和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水生态补偿试点和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2020年,60%以上的市、县(市、区)建成水生态文明城市,建立较为完善的水生态文明制度和水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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