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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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方环保系统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环境信息化工作发展,根据环境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地方各级环境信息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本标准分为三个级别,同时每个级别又划分成甲、乙、丙三个等级。省级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一级标准,地市级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二级标准,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三级标准;同时,东部地区的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所对应级别甲等建设标准,中部地区的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所对应级别乙等建设标准,西部地区的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所对应级别丙等建设标准;另外,副省级城市环境信息机构至少应达到一级丙等建设标准。

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提高等级,达到上一级别/等级建设标准。

一、人员与构成

地方各级环境信息机构人才队伍以大学本科以上,环境管理、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人员数量及技术构成要求如下:

二、经费

环境信息机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按照同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专项业务经费按照专项工作的实际需要,单独予以核定,并根据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主要包括信息化能力建设经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经费、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经费等。

其中,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与运维经费、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经费基本保障额度应为:

三、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

环境信息工作所需设备是指构成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所需的基本设备,以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为主,主要包括系统硬件、基本系统软件、基础应用软件及其它相关设备。为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要求,满足环境信息工作实际需要,并考虑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环境信息工作所需设备(包括软件)应适时更新换代。

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

2.系统硬件:

3.基本系统软件:

4.基础应用软件: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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