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81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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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审批机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b.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 3.登记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公告
在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银监会对商行统一进行设立 公告+工商行政机关发布企业登记公告)
▲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 《营业执照》
•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②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3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4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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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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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体制
•(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 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 险
•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
•(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 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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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 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储蓄存款 ——有权对个人存款进行查询、扣划、冻结的机关有: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和海 关
▲对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 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有权对单位存款进行冻结和扣划的机关:以上六家 ——有权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机关:以上六家+中国人 民银行、工商银行、检察部门、审计机关
(二)主体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பைடு நூலகம்设合并 2.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商业银行更名、营业地址(仅限清算代码)变更,应向银监会申请换 发金融许可证,换发后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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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接管,指的是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按资金来源分类: 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合作制银行;外
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按业务范围分类:
全国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专业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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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商业银行法 1.1995年5月公布,7月日开始实施,2003年12月修改。 2.适用对象: 除了适用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的、股份制的、合作商业 银行)外,还适用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 适用于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 商业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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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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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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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改时将原来第13条中的“城市合作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改为“城市商业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对信用社的改造方式的多样化: 除了合作制形式,还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公司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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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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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24条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
•(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 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
•(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 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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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管的条件——第64条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
(二)接管的目的—— 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银行的正常营业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接管行为的性质——行政救济措施 (四)接管的执行——银监会组织实施(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授权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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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立程序
1.申请
a.提交的材料: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申请书 等
b.期限:银监会答复期3个月→筹建期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但最 长不得超过1年) 2.审批
•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 三、治理结构 • (一)观念演变:股东中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
•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 用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 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 日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 承诺、咨询等。 (二)业务范围——第3条 1.立法模式:列举式、禁止式、折中式 2.我国商行是:列举+禁止式
▲我国商行的禁止性业务(第43条):不得从事信托投 资业务、票据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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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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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性质:企业法人
●商行是企业(商事主体)——有别于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
●商行是金融企业,且能办理存款业务——有 别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行具有法人资格 ●商行分支机构设立的原则——依业务需要
(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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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行的设立、变更、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设立制度
1.注册制,即形式审查制 2.核准制(许可制),即实质审查制——在我国叫行政审 批制 (二)设立条件——第12条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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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1.基本宗旨: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2.基本规则:
a.应按央行确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 并公告
b.应依央行的规定,向央行交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 付金,保证对存款人本息的支付(不低于5℅-7℅)
c.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 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撤销——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行政强制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吊销商行许可证
3.破产——商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银监会同意后,由法 院依法宣告破产。(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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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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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一般业务 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 最主要的负债业务是存款。 2.资产业务——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包括:放贷、票
据贴现、投资等。 3.中间业务——不动用自有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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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制与连锁制的比较:
• 共同点——都是通过控制各银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 • 区别点——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股公司而已。
• ▲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
• 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终止,指的是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 规定的情形,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终止的事由
1.解散——银行因出现了法定事由或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经营 活动,清算了结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民事 行为)
▲必须向银监会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 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1.商业银行解散的:由银行自行组织清算组清算,银监 会监督。(自行清算)
2.商业银行被撤销的:由银监会组织清算组清算,清算 组成员银监会决定。(行政清算)
3.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司法 清算)
(三)商业银行清算时的清偿程序
1.原则:保护存款人利益 2.顺序(第71条):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优先支付存款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拖欠 税款→一般债务清偿→股东剩余财产分配 (▲与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顺序不同)
•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 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 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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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消极条件)
分支机构实施)
(五)接管的期限——由银监会确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六)接管的效应——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
化,接管期间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被接管银行承担。
(七)接管的终止——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被合 并、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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