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秘产地证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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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CCPIT网站)

证书编号: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序列号。

第1栏:详细填写出口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栏:详细填写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详细列出其他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给授权机构”。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

第3栏:详细填写居住在中国或秘鲁的收货人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栏: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

第5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

第6栏:填写项目号,但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第7栏: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8栏:对应第7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税则归类编码。

第9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9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

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同时该货物还满足第三PSR

第10栏: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1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及开发票日期不知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及开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2栏:应填写发票价格。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价格不知道,则原始商业发票

的价格应在本栏注明。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如果货物适用附件四(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应注明货物制造所达到的百分比。

中国-秘鲁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秘鲁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PERU FTA》,简称《中国—秘鲁FTA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秘鲁FTA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协定》项下秘鲁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中国—秘鲁FTA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秘鲁FTA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R”,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R08470ZC20390039。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登记的公司。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报可在其名称、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称(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称、地址的不得申报。

第二栏: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

卸货港必须是秘鲁的港口。

第五栏:

该栏可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

第六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

填写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第八栏:

对应第七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填写: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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