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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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AN UNIVERSITY
西方政府比较
论文
略论: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
导读:论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讨论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西方主要代表国家的大
体情况。第二部分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第三部分比较法美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第四部分比较德美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五部分总论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并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字:违宪审查制度法美德比较
第一部分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既需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宪法法院。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颁布实施之后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第二部分
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一些差异。
法国以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1/3。为了保证宪法委员会的中立性,宪法委员会的9名成员中,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9名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与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力,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作合宪审查。从性质上看,法国宪法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政治代表机构。
法国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是事先审查。首先,它不受理个人因某种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机关的侵害而提起的宪法诉讼,这种诉讼通
常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受理。其次,法国也没有实行由普通法院向宪法监督机关移送有关法律不合宪法案件的制度。法国宪法委员会只是在法律实施以前,进行一般的合宪性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决。这种事先审查分为两种:一是法定审查,即组织法、议会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必须经宪法委员会审查,不经它审查,就不能成为法律;二是应特定机关请求而审查,对于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除非由特定主体提起,宪法委员会并不主动作违宪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来看,它是总统和参、众两院的代表,显然是一个带有某些司法性质的政治协调机构,而非纯粹的司法性组织。法国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首先,具有审查立法合宪性的职能;其次,法国宪法委员会还享有以下几项与选举有关的职权:其一,监督共和国总统的选举并公布选举结果;其二,审查议会选举中发生的争议事项,就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其三,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公布其结果。可见,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政治性的职权,它不仅负责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而且负责审查选举活动和全民公决的合法性,并有权最终确认其法律效力。
德国以联邦宪法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由两院组成,每院各有8名法官。法官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联邦宪法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各自主持一院的工作。由联邦议院选举的法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联邦参议院选举的法官应当以获得联邦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投票当选。联邦德国违宪审查制显得灵活丰富,其违宪审查方式有三类:抽象的法律法规审查、具体的法律法规审查、宪法控诉。从性质上看,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
德国则主要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并用。其具体做法:一是允许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存有疑问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判断请求;二是允许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在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请愿”或“宪法控诉”。这种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单纯的事前审查方式的缺点和不足。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可大致概括为六个方面:第一,解释联邦基本法,裁决联邦机构之间的权限争议;第二,审查法律(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及州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其他法律,以保证宪法不受侵犯和全国法制的统一;第三,裁决联邦与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以及一个州内部发生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议;第四,受理和裁决公民个人的宪法诉讼,以保障人权。第五,审查和裁决某个政党是否违宪;第六,管辖总统因故意违宪或违反联邦法律而被起诉的弹劾案等。
综上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从宪法的直接规定
中获得了极大权威,其裁决对各类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它们在宪法监督实践中的作用却不尽相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效能因下列原因而受到一定影响:其一,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式不能保证其独立性。其成员分别由总统和两院议长任命,如果3人中有2人属于同一党派,则宪法委员会就有可能被某一政党所控制和操纵;其二,宪法委员会对立法的控制相当有限。其审查的对象主要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组织法、议会规则以及政府签订的国际协定,这种法律在数量上非常有限,而政府制定的大量的条例、命令则被排除在外;其三,宪法委员会只能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而且能够提起审查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较之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德国宪法法院的权限要大得多,它既可以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又有权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还能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愿,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宪法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部分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这里不再赘述其组成及职能,只比较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同之处)实质上为政治的代表机构。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预防性审查。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宪法对于提交审查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才有提交审查权。宪法委员会在接受提交以后,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在紧急情况下,经政府要求,期限减为8天。裁决结果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宪法委员会一旦宣布某条款违反宪法,该条款也就不再成为法律。显然,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一项必经程序,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属于司法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顺便”审查有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较之法国,美国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违宪审查由专业的法官处理,具备司法的中立性等司法机关特有的优点,符合违宪审查的司法性质。同时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判决能够得到遵守。其次,美国的违宪审查范围广泛,公民可以对侵犯其权利的国家机关提起诉讼,国家机关也可以对其他国家机关提起诉讼,这样纠纷被纳入司法途径,公正性比较有保障。还有,美国的违宪审查针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在审判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当然这都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不会经过这些程序。
由上述比较,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纠正违宪于法律颁布之前,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美国司法审查的弊端,然而,宪法委员会独立于议会之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大权掌握于极少数政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