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
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要求用人单位赔
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
劳动争议受案围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
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
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3)劳动
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论述劳动争议的范围
论述劳动争议的范围
1.引言
1.1 概述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纠纷或冲突,涉及到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待遇、条件等方面的分歧。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争议范围也有所差异。
劳动争议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薪资和福利待遇:劳动者可以因为薪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待遇等方面与雇主产生争议。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资过低或者福利待遇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争议。
2. 工作条件与环境:劳动者可能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方面与雇主产生分歧。例如,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工作时间过长,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缺乏劳动保护设施,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劳动争议的产生。
3. 劳动合同与权益: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就形成了约束关系。如果劳动者认为雇主没有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或者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就可能发生。
4. 组织与集体谈判:劳动争议也可能涉及劳动者组织和劳资双方之间的集体谈判。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就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权益等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如果谈判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就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总之,劳动争议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劳动关系中各个方面的问题。这些争议可能源于不同的利益诉求、理念差异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对
于劳动者和雇主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和影响力。因此,了解劳动争议的范围,并积极推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任务。
1.2文章结构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
(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
(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保密条款规定:
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
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
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
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背景介绍
1.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工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
劳动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的解决,既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也可以
通过仲裁和诉讼。
2. 针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依法制定的,对法律实施
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程序、案件裁量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最高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并在2022年7月1日至8月1日进行了征求意见。这部司法解释将对劳动争议案件
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
4. 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证据审查、判决范围、执行和变更等。
5. 受理条件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
受理的范围、管辖权的确定等。这些规定对于律师、法官以及涉及劳
动争议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6. 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举证责任的范围和要求,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7. 证据审查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8. 判决范围方面,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判决范围,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详细的判决范围,提高了判决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9. 执行和变更方面,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变更程序及要求,为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劳动争议案件知识汇总
劳动争议案件知识汇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就公积金的缴纳以及行政处分如警告处分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就公积金缴纳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涉及到扣发劳动报酬的,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只有当由于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涉及到员工的劳动报酬事项时,才属于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被申请人(被告)的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劳动争议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劳动争议指的是雇员和雇主之间因为劳动条件、薪资、工作环境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劳动争议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双方利益的不对等和利益冲突,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发生争端。
劳动争议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解劳动争议的原因:劳动争议的原因通常包括劳动条件不合理、薪资待遇不公平、工时过长、劳动环境不安全等。双方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满和冲突可能会引发争议。
2. 理解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包括雇佣关系的各个方面,例如雇佣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环境、劳动纪律等。当双方在这些方面存在分歧和矛盾时,就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3. 理解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劳动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进行。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进行调解和仲裁。在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劳动仲裁法院或者劳动争议解决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总之,劳动争议是工作场所中常见的纠纷和争议,了解其原因、适用范围和解决途径,有助于员工和雇主更好地解决和预防劳动争议,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因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和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予受理。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保险是指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劳
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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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除此之外的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很多人都不了解劳动争议的具体范围,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劳动争议也不能具体的判断。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劳动争议具体范围的内容。
劳动争议的法定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管辖
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
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分类和主体范围有哪些
劳动中,劳动者与⽤⼈单位因为劳动⽽发⽣⽭盾,也就是⼤家所知的劳动纠纷,包括的争议、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纠纷等等。那⼤家知道劳动争议具体有哪些种类吗?下⾯⼩编详细为⼤家介绍⼀下劳动争议的分类以及主体范围。
常⽤的劳动争议分类⽅式主要有以下⼏种:
1、按照劳动争议中是否含有涉外因素来分类,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来分类,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按照职⼯⼀⽅当事⼈涉及的⼈数来分类,可分类为集体争议和个⼈争议(3⼈以上为集体争议,3⼈以下为个⼈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争议、⼯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因劳动权利义务发⽣分歧⽽引起的争议。
西⽅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由特别的劳⼯法院处理。由特别的劳⼯法院处理劳动争议,始于13世纪的欧洲的⾏会法庭,法国1806年于⾥-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了劳⼯法庭。很多国家处理劳动争议采取⾃愿调解、强制调解、⾃愿仲裁和强制仲裁4项措施。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
2.个体⼯商户与学徒、帮⼯。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或称⼯勤⼈员)及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勤⼈员。
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军籍职⼯。
5.⽤⼈单位与⼀部分离退休⼈员及其聘⽤的离退休⼈员。
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劳动合同的。
权益保障法第八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 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 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 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庭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 束。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 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注意,劳动争议伸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
4、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 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五、劳动争议解决存在的问题:1、劳动官司正常 程序需11个月。 因为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实 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导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订立、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及因为社保福利发生的争议等,由此可见,大部分劳动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员工和单位发生纠纷,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去仲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是目前常见的纠纷,而涉及劳动争议处置的法律法规、司法说明、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等法律渊源纷繁复杂,作为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也常常对此不能清楚地把握。
笔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的四个司法说明一一梳理,力求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仲裁时效、一裁终局的范围、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与诉讼的对接等程序问题进行定向法律解析,希望对劳动仲裁司法实务界能有所裨益。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一、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爱惜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补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1〕14号)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范围
本解释所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二、管辖权
1.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参与人
1. 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
2. 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组成的,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职能的组织。
四、诉讼时效
1.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顺延至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
五、举证责任
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 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与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本章教材结构】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劳动争议【本节考点】
【考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考点】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本节内容精讲】
【考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
【例题:2015年单选】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工资支付产生的争议
B.企业与其职工因公房出租产生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
D.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工因工作时间产生的争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理解。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选项D符合。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B.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D.我国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不属于的范围有: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知识点结束】
【考点】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是特定的
(2)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4.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3.2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2004年3月21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争议。
前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处)。前款所称的本单位的职工指除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外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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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检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例】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05年5月,女职工刘某入职深圳市南山区A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A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工作证由A公司发放。2006年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刘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刘某辞退通知书。因A公司没有给刘某任何补偿,刘某被迫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三期”工资。但在仲裁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刘某是B公司的员工,工资只是由A公司代发,社保也是B公司缴纳,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B公司为刘某办理社保的证明和B公司委托A公司发放刘某工资的协议。后刘某追加B公司为被诉人。B公司对A公司的说法表示承认。
究竟刘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新规释解】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有出自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和出自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出自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合同的管理,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程序不当;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等导致发生劳动争议。出自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包括劳动者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导致争议时有发生;个别劳动者素质差,目无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引发争议;个别劳动者从个人利益出发,向企业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高要求,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争议。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为劳动争议,并且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也纳入调整范围。这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亮点。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包括是否有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纠纷。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